怎樣寫起訴狀
怎樣寫起訴狀呢?那么下面云范文整理收集相關起訴狀的格式及范文,供大家參考!
怎樣寫起訴狀【1】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要準確、具體。
自然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聯系方式;法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要與身份證、營業執照一致,當事人的住所要明確、詳細、要具體到門牌號。
2、在訴訟請求部分,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要具體明確,比如:一、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訂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其它合理費用。
3、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等,也可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4、要著名致送法院的名稱,比如到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應寫明 “此致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5、在起訴狀的末尾,還要寫清時間。
自然人由當事人本人簽字,法人由當事人加蓋公章。
怎樣寫起訴狀【2】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
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
3、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 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
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筆者從專業律師的角度,對訴狀的玄機提示曾經遇到過的起訴狀存在的問題,提請原告注意,并與同行交流。
第一:準確確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告不適格,不準確,都面臨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不可不慎。
第二:是否遺漏被告。
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況,一定不要放棄,多一個被告多一份償還能力;有時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會承擔責任,加上也會產生微妙的效果,給對方施加壓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經常出現,被告的的數量也盡量多一些。
第三:訴訟請求部分,注意要具體、明確,不要遺漏可請求事項,最大化的主張權利,才會最大化的實現權利,這也為法庭調解作讓步盡快實現權利,留有回旋余地,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則是越多越好,能多盡量多。
第四:事實與理由部分,從訴訟策略上講,一般我認同,事實與理由部分要簡練、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實就可以,當然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力求達到不能在簡練,哪怕是一個多余的字都沒有。
這樣做的目的是不過分暴露自己的訴訟請求賴以依據的事實。
理由部分最好不要寫,避免讓對方了解太多的東西,因為在訴訟中一般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宣讀完起訴書后,法院會問原告是否有補充?智者一般會在此補充陳述一定的事實或理由。
對準備不充分的被告有時會起到突然襲擊,被告慌了手腳的效果。
此部分我們還經常見到起訴書陳述事實部分,將對自己不利或對對方有利之處作為事實陳述,或者能提示對方應訴思路,早作準備的話寫了上去,很不專業,會給自己帶來較大的麻煩,自己卻渾然不知,有點將打官司當兒戲的味道。
法律依據部分,一般列出一部法規名稱就可,不必詳細羅列。
適用法律可放到法庭辯論時重點講述。
第五:此致人民法院部分,也很關鍵,智者會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多數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兩個以上法院起訴,選擇起訴法院也是很有學問的,多數個案中此處和原告、被告住所地、住址、
經常居住地等被告基本情況也是相關聯的,注意遙相呼應。
怎樣寫起訴狀【3】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
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
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
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
”的表述令人費解。
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
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