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民事起訴狀
篇一:
民事起訴狀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
住所:貴陽市新華路,郵政編碼:650032
電話:(0851)5877+++ 5841+++
負責人:林++++,職務經理
被告:熊慶成
住所:貴陽市花溪區久安鄉打通村堵魯組32號
電話:15985172688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滯納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簽訂《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全站儀和++++鋁合金腳架等配件,總價款27,000元。合同約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付清貨款。還約定逾期付款時,按1/天支付滯納金。被告熊慶成于200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標的物并出具簽字蓋章的《合同貨品簽收單》。
原告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嚴重違反了合同。根據《合同法》109條、114條應當承擔支付價款和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被告應當支付貨款23,000元,還應按合同支付逾期滯納金23,000元(已經大幅減少),并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08條的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致
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
貴陽分公司
負責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3份。
篇二:
原告:王xx,女,漢族,現就職于xxxx市勞教所第x大隊,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xx縣xxx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2008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50000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