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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狀紙應該怎么寫

      時間:2024-07-11 12:44:34 起訴狀

      起訴狀紙應該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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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狀紙應該怎么寫

        起訴書的內容和結構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

        此外,還有“附項”。

        一、首部。

        1、標題文書上部正中寫“民事起訴書”。

        2、當事人基本情況。

        在原告和被告欄目內,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

        當事人的書寫程序是:(1)原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

        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寫在哪個原告的下一行。

        (2)后寫被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

        (3)再寫第三人,有幾個依次寫幾個。

        原被告如果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時,就在原、被告欄內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再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和職務。

        二、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

        即訴訟請求。

        要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案由。

        即請求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

        如請求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等。

        2、事實。

        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

        敘述案情時,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敘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事實,要詳細敘述明白,與案件事實關系不大的,但又必須交待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

        3、理由。

        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說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同時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析論證。

        總之,寫正文部分時要注意以下問題:a、請求目的必須明確具體。

        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c、寫事實和理由時,著重寫爭議的焦點和實質性重點,闡明因果關系,寫過程盡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須有根據,引用法律必須準確。

        3、尾部。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具狀的年月日。

        4、附項。

        這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

        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民事起訴狀范文

        原告:何x,男,漢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x91113,地址:x229號3單元602號;范x,男,漢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證號:432x4570,地址:xx村6組17號;彭x,男,漢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43x217,地址:x開發區45號。

        被告: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業廠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押金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合計人民幣500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間的關系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變動,有相關合法變更手續證明)于20xx年0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客運站租賃合同》。

        截至今日這段時期內,原告屢次強烈要求被告嚴格按合約履行自身的職責和義務,被告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完全視合約為一紙空文,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各項約定,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為已屬嚴重違約。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陳述事實,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嚴重違約事實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問題重重 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被告交付給原告經營使用的建筑物應該是合法合規合標的。

        時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體工程及附屬物都未合格驗收,主體工程合格驗收證仍遲遲未見下達。

        車站在原告連續經營長達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員依然駐守在車站,還隔三差五地進行相關項目的施工和整修,就連消防許可證亦是不久前才審批下來。

        與此同時,被告擁有車站物業相關的資料和手續只有部分與原告溝通或移交過。

        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車站的建筑物及附屬物究竟還有多少手續仍未辦理完畢或合格驗收。

        2、協助辦理的營業執照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 “**汽車客運站”與事實上由被告協助辦理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完全是兩碼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相關規定,等級、簡易站的站名為“地名+標志名+(汽車)客運站”,如“廣州××汽車客運站”,配客點的站名為“地名+配客點名稱+(汽車)客運配客點”,如“dg××汽車客運配客點”,而以范才云為法人注冊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為客運站(配客點),而合約上所簽約的“**汽車客運站”,只有等級和簡易站才能配有該名,而目前經營范圍上明確規定為(配客點)的**客運站,按照法律規定只能配用“dg市**汽車客運配客點”這一名稱,而不是現注冊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這一名稱。

        顯現,合約上所簽署的“**汽車客運站”跟實際營運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和實際經營范圍方面完全是南轅北轍、極不吻合。

        3、核心經營租賃物遲遲未實際履行 《**客運站租賃合同》明確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資成立的**客運站及dg市**鎮公共汽車有限公司、dg市**客運有限公司”。

        而事實上,原告現經營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資成立(法人代表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當一個協助辦理的角色。

        可想而知,就連原告租賃的核心經營標的物,被告從一開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資成立的公司給原告實際經營使用,難道不是蓄意欺詐和有意違約嗎?同時租賃期間,合同約定由被告出資成立的dg市**客運有限公司,雖未明確什么時間成立、如何成立等問題,但原告經營車站長達一年之久后,被告對dg市**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反應和作為,甚至避口不談或虛與委蛇。

        而**客運站實際經營的需要,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便顯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

        如果客運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無法以客運公司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營運線路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在客運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無法正常開展自身的線路業務,致使原告進駐車站長達一年之久依然連續巨額虧損、債臺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經濟損失。

        被告的不作為和違約行徑,嚴重有悖原告承包車站經營的初衷,原告就連一個核心業務的客運有限公司都沒有,拿什么去談車站實際性的經營和潤利呢?

        4、其它違約事實 《**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四款:“該客運站可先以臨時配合點名義進行營運,并開始報驗,一年后,政府部門方可按客運站的營運情況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后,方授予三級站的資格”。

        其文字中的‘配合點’按規定應為‘配客點’,不知被告是有意為之,還是故意混淆視聽,以此來逃避法律事實。

        同時,一年之后,**汽車客運站雖經相關部門驗收后,但因主體工程未合格驗收和消防資料不齊等原由,三級站資質亦遲遲未見授予下來,被告完全對這一約定視而不見、置若罔聞;《**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八款:“甲方應負責與**鎮政府溝通,確保所有途徑**、并在**境內經營客運的車輛務必進入**汽車客運站,由乙方統一管理”。

        合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義務,商請**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等。

        而事實上,被告對這一約定沒有任何積極作為的表現,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訴和上訪政府各主管部門后,才有了目前車輛初步進站的事實。

        5、實際損失金額 原告實際投資和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500萬元(見損失清單)。

        綜上所述,被告已嚴重違反合同多項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規定,被告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同時,被告的違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肯定,原告現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狀,請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辦理和審判。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