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欠款起訴狀【精選】
買賣欠款起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女,略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xxx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做出的(20xx)臺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20xx)臺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20xx年5月11日轉發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規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庭審中已查明20xx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20xx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商福州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20xx)臺民初字第xxx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
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20xx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20xx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20xx)臺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20xx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20xx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2
原告:臺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電話:13。代理人洪XX律師,電話:15。
被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溫嶺市。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電話:13 。
訴訟請求
一、被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償付給原告貨款人民幣131000元及從起訴之日開始至法院判決確定償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至20xx年間向原告臺州XXXX有限公司購買電焊條,于20xx年12月19日結算,被告欠原告貨款人民幣351000元,由被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潘XX出具欠條并簽名,再加蓋了浙江XXXXX有限公司的財務公章。后來,被告償付了原告貨款人民幣220000元,尚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31000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原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3
原告: 男,漢族,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徐州市云龍區
原告電話: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電話:
第一被告: ,男,漢族,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320### 現住徐州市銅山區 聯系電話: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 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簽訂了五金配件購銷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各種燈具)。雙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約定了燈具的數量、單價、合同履行方式及貨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時還約定了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依據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經雙方結算,五金配件實際總貨款是13838,合同簽訂時預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產品購銷合同實際總價款為117184.2元,預付貨款1200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支付貨款56200元,現下欠48984.2元。即兩份合同總價款為224022.2,被告共計給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雙方結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立即支付貨款,被告推脫不予支付,事實上已經構成違約,依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總價款的3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7206.6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 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被告拖欠貨款不還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違約金共計 元。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屬無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貨款及違約金,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 1 份
2、《買賣合同》復印件 份
3、收貨單復印件 份
起訴人:電話: 年 月 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4
原告: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_______元及違約金_______元(暫計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計_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與被告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三份《產品購銷合同》,合同均約定原告為被告供應CISCO交換機,貨物總價款為_______元。雙方約定了交貨地點、驗貨及付款時間,逾期付款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總額的'3‰的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于當日將貨物發出,并由被告簽收。但被告并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僅支付貨款1萬元。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帳戶無足夠現金為由予以拖延,并于20xx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其承諾自愿按合同條款支付違約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貨款162100元。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7月4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5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給付欠款本金壹佰萬元整(¥1000 000.00元)。
2、給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3、本案訴訟費用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某某于 年 月 日,給我出具了1000 000萬元欠條一枚,并約定還款日期為 年 月 日。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還,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欠款本金1000 000.00元,并給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欠條復印件一枚
起訴人:
年 月 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6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xxx年11月出生,身份證號:45xxxxxxxxxxx53,住某某市民樂鎮興民街282號,電話:1837657…………;
被告:梁某女,漢族,1xx年8月出生,身份證號:45xxxxxxxxxx364,戶籍:某某縣平樂鎮平樂村下新隊19號,住某某市某某鎮二環西路106號永順名門小區20號樓A1002號房。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125819.6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25819.6元為基數,從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訴時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標準計收利息);
3、本案受理費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3月31日前,被告梁某在某某市大風門水泥廠附近經營一家石灰廠,原告多次向被告供應燃煤,至20xx年9月24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燃煤貨款為96985元,為此,被告立下《欠條》一張,稱:“今欠陳某某煤款肆玖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96985元)。”梁某簽字確認。
20xx年3月,原告再次向被告運送燃煤29.79噸,價格為每噸1580元,折貨款46878元,后被告陸續支付了18044元,此次,尚欠原告燃煤貨款28834.6元。
以上兩項被告共欠原告125819.6元貨款。原告認為,原告已經按約定交付了貨物,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告應按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支付價款,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所欠原告的貨款,已經構成合同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9月25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7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銷合同》,原告為供方,被告為需方,供方為需方提供型號的,合同約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數量總貨款
結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應收貨款的支付滯納金給供方。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從年月份開始拖欠原告的貨款,原告為了雙方能繼續保持友好的合作關系,仍然按被告的.訂單如期將貨物送至被告公司。從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貨
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幣元;年月份,人民幣元;年月份,人民幣元,年月份,人民幣;以上合計人民幣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
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被告拖欠貨款不還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共計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又有法律依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此致
起訴人:
年月日
買賣欠款起訴狀8
原告:王XX,女,漢族,現就職于XX市勞教所第X大隊,電話: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XX縣XXX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20xx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50000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