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精選的土地侵權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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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侵權起訴狀1
原告:陳x,男,37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李旺鎮團莊村第四自然村。
被告:陳xx,男,59歲,回族,不識字,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62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陳xx,男,30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買xx,男,55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陳xx,男,58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陳xx,男,27歲,回族,不識字,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陳xx,男,27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陳xx,男,45歲,回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陳xx,男,67歲,回族,不識字,農民,住址同上。 案由:財產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1、停止侵權,恢復耕地原狀。2、賠償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親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鄉---團莊村陳家臺隊,也就是現在的李旺鎮團莊村第四自然村,當時,第一輪土地承包剛剛完成,當時生產隊考慮到原告的父親在外逃荒多年,回來遲了,耽誤了承包地,生活沒有著落,就召開了村民大會進行了商議,報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給原告的父親調整了18畝旱地。黃河水引到我們村上后,原告一家將其中的10畝地平整成了水澆地,至今,原告已經耕種了21年。
在此期間,原告積極交納國家下達的四稅任務,本本份份務農,與同村的群眾和睦相處。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內種上的小麥已經出苗,而上述被告卻不明不白的.將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內打擺、挖渠、播種,以至于原告的10畝地今年一年沒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無奈向李旺鎮人民政府申請確定土地權屬,李旺鎮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了該10畝土地的使用權歸原告使用。
根據以上事實,原告認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種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上述被告卻無視法律,全不顧鎮政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對原告的合法權利進行了無端侵犯,給原告的精神和財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懇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海原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陳 x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的土地侵權起訴狀2
原告: xxx
被告:南京市電視臺
法定代表人: 職務:臺長
住所地: 。
案由:名譽權糾紛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令被告通過南京市電視臺、南京日報等媒體在南京市范
圍內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名譽及精神損失費1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4年6月19日晚,南京市電視臺播出的《 評事街里的那些事》節目中,對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事實進行了不實報道和未經調查評論,稱想要“擺脫拆遷政策,要高價”等譴責性貶義詞語。而事實是原告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合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原告為此還聘請律師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房屋市場價值標準和就近地段補償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實報道在南京市影響廣泛,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4年9月17日
附:1、行政起訴狀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4、被告節目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