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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訴狀租賃合同糾紛

      時間:2024-07-11 13:03:39 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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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訴狀(租賃合同糾紛)

        

      民事起訴狀

       

        原告:張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戶籍地:天津市XX區丁字沽三號路程光里10門XXX號,現住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5號,電話: 18600749510.

        被告:趙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11010519620625XXXX.住址:北京市東城區豆瓣胡同2號樓12單元XXX號,電話:1390106XXXX.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原、被告2013年9月29日所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 2、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計2344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法院生效判決書指定履行之日止).

        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9月XX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XX區豆胡同2號樓12單元18XX號出租于原告,租賃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為6500元每月,第二年為6600元每月,第三年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按合同約定各自承擔。原告于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給被告愛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過銀行轉賬將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補齊。另雙方約定在租賃期內,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退還相應租金。2015年1月19日下午,轄區民警以為原告是房東,便通知原告到轄區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東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關于治理群租房的規定,并限期騰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電話跟被告談這個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辦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將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合同約定退還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與被告商討的過程中,被告稱原告沒資格與其談退錢的事,讓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騰完房后看是誰賠誰。2015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內退還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約好讓朋友與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約定時間交接,也未在三日內退還原告所交納的租金及押金。無奈,原告只能訴諸于法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秉公判決,以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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