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起訴狀
原告:李永貴(系受害人李治軍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蘭州市七里河區西果園鎮××村149號。
原告:朱開秀(系受害人李治軍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蘭州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濤,該公司經理。
被告:楊月國,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蘭州市七里河區黃峪鄉××村5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蘭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支公司(簡稱人保蘭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請求事項:
1、依法追究被告楊月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永貴、朱開秀之子李治軍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87002元,喪葬費8926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500元,以上各項賠償金額總計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時15分許,被告人楊月國駕駛蘭州騰達公司所有的甘××號運輸型拖拉機,從蘭州市七里河區黃峪鄉九村載預制板十五張到西果園鎮,當車行至七里河黃西公路11Km+2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制動不良,車輛側翻,致路邊行人兩死一傷,造成重大車損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軍乃二原告人之子。該次事故經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隊第(2007)××62號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月國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李治軍不負責任。
現被告人楊月國交通肇事一案,經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偵查終結,已由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另外,甘××號運輸拖拉機系被告人楊月國2006年5月購買后于2006年11月17日變更過戶到蘭州騰達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騰達公司。楊月國并與騰達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騰達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蘭州支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保額限額為2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月國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判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