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民事起訴狀范文-起訴狀范文
裝修合同民事起訴狀范文_起訴狀范文
裝修合同民事起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蘇省徐州市中山北路4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內蒙古東達加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永亮,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迎春北,聯系電話:
第三人:鄂爾多斯市亞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蘇省鄂爾多斯市,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達民初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是《達拉特旗錦園賓館項目金尊公館室內和渝富橋足療中心室內裝修施工合同》實際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義務。
上訴人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先后與鄂爾多斯市亞升(以下簡稱亞升)有限責任公司訂立了《達拉特旗錦園賓館項目金尊公館室內和渝富橋足療中心室內裝修施工合同》。根據上述合同的約定,上訴人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分別進入工地施工至今。迄今為止已投資的300多萬元的裝飾標的物在被上訴人處。而被上訴人與亞升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因該租賃合同的解除并非自然到期,故被上訴人和亞升均無權利無償轉交裝修物。而根據添附物的處置原則,添附物應當歸產權人所有,但添附人(上訴人)應得到補償,本案中,上訴人其行為是善意的,且涉案裝修施工所形成的裝潢添附物是在被上訴人規劃許可內,對被上訴人有充分利用價值。因此,被上訴人對涉案裝修施工工程所形成的裝修款有付款的義務 。
二、涉案裝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撤離工地,其惡意逃避支付裝修工程款的主觀目的非常明顯。
上訴人于上訴人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分別進駐場地開始裝修截,至今年6月,上訴人完成工程價款為3329661. 31元?,F該項裝修工程尚未完工,該項裝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通知上訴人撤離.工地,其惡意逃避支付裝修工程款的主觀目的非常明顯。
三、一審法院判決要求上訴人撤離施工現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上訴人飛龍公司占有租賃物的前提是其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而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履行的基礎是第三人亞升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如果租賃合同被解除,則工程 施工合同即失去了履行的權利基礎,被告繼續占用原告房屋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屬無權占有,其與第三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的糾紛應另行解決。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是《達拉特旗錦園賓館項目金尊公館室內和渝富橋足療中心室內裝修施工合同》實際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義務,而現被上訴人在該項工程尚未完工,被上訴人在未支付裝修款的情況下,機械理解合同相對性原理,屬于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上訴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一審法院判決要求上訴人撤離施工現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原審法院的判決違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有可能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
本案中,如果僅僅因為被上訴人解除了與第三人的房屋租賃合同,而忽視上訴人以投入巨額裝修工程款基本事實,機械地認定該裝修款應通過上訴人與第三人工程施工合同另行解決。而忽視該案中由裝修款轉化而成的添附物已歸產權人(即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是裝修物的實際使用者和受益者,則無疑是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
同時,上訴人進行裝修改造的工程的現值達3329661.31元,而本案的現實情況是,被上訴人已解除其與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被上訴人已實際接管和控制涉案標的物, 而原審法院對這些基本案件事實熟視無睹,機械適用法律,有可能導致上訴人投入巨額裝修工程款所要無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前我國首要的社會發展戰略目標,一審法院的判決有可能導致包括農民工工資在內的工程款所要無門,更有可能導致特定社會矛盾的激化。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存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特提起上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裝修合同民事起訴狀范文【二】
原告:廣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被告:溫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溫州市*,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206409元,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項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2月8日,被告將甌海*廠房防腐工程發包給原告,并與原告簽訂了《*廠房防腐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施工面積約為1350㎡,總工程價約為100000元,按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工程款。在原告施工過程中,被告又增加了*廠房三樓、四樓的地坪防腐工程。合同對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約定:1、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總款30%作為合同定金;2、工程全部完成,經現場驗收合格,核對施工數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65%,余下5%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保修期為壹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2012年2月21日,被告驗收了該工程,并對原告實際施工面積和工程總價款都予以了簽字確認。原告實際施工防腐面積為3237.7㎡,工程總價款為256409元。時至今日,該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屆滿,但被告分文未付余下工程款206409元。原告曾多次催討該款項,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付。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為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之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甌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