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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

      時間:2024-07-20 00:50:42 起訴狀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通用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1

        原告:陳xx,男,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xx,男,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鑒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2

        原告:陳xx,男,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xx,男,x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鑒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3

        原告:姚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身份證號為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告:首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身份證號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被告:重慶揚成汽車,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

        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中信銀行大廈25樓

        案由: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與姚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駕駛的車牌號為渝B的貨車碾壓,造成王與姚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負主要責任,首負次要責任,姚無責任,并載明于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傷情經鼎誠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雇傭關系。被告首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于兩被告及王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鑒于王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于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致

      成都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4

        原告:張xx,女,xx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xxxxxxx。

        被告:劉xx,男,xx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xxxxxxx。

        被告:樓xx,男,xx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華號,聯系電話: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劉xx、樓xx賠償原告人民幣共計363734.14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無視國家的法律,在xx市xx區夜市上冒充警察與原告進行搭訕,調戲原告。見原告“不領情”,二被告就對原告拳打腳踢,直接用磚頭砸傷原告的臉,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全身血肉模糊。因為傷勢過重,后送至醫學院附屬醫院為原告提供醫療救助。

        經過治療后傷口雖然結痂了,但是原告說話、吃飯臉部傷口都會疼,由于傷口是貫穿的,口水會通過傷口流出來,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臉上永遠留下了一條十幾厘米的傷疤,后經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情為輕傷一級。二被告的犯罪行為毀掉了原告的`容顏,原告原本身體很健康,但因流血過多,直至今日原告還是很虛弱,常常覺得頭暈眼眩,三天兩頭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從事飲食服務行業,臉上的傷疤讓顧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連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資都成問題,二被告殘暴的行為摧毀了原告的事業、感情、容顏等。原告數月不敢出門,不敢面對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為將原告逼入絕境。親朋好友到醫院去詢問,知原告傷口如果要進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錢,多家整形醫院都給出至少八萬元的答復,而且面部的傷疤是去不掉的,這對于原本面容美麗的原告來說是極為痛苦的。

        綜上,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用殘忍的手段傷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無故行兇傷人,情節惡劣。懇請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支持原告的訴請,以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