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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時間:2024-07-20 01:07:21 起訴狀

      (精)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文

        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XX村15號。身份證號: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年6月24日生,XX縣人,聯系電話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張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費用單據復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關賠償費用清單及計算標準說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