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上訴狀15篇
上訴狀1
原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聯系電話:
被告: ,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 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從原告處購得 元貨物,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是 ,但至今未付貨款。
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訴狀2
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崇文區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2】
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636 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上訴人再次將一審中對原告的質證列表如下,為二審法院對原告證據、上訴人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并對涉案文章是否為原告最先發表、是否為原告創作完成、原告對涉案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做出準確判斷提供參考。序號署名作者文章出處出版/發表時間然而,一審法院卻無視該等事實與證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其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钡谄呤艞l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币虼?,一審法院應對一審原告的證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獨立進行判斷,做出審核認定,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并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1、一審法院未對原告證據進行獨立的審核判斷,即對原告所有證據全盤接受,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審法院可簡單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核或者直接根據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進行審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進行該等獨立審核判斷即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擁有著作權。
2、一審法院不僅未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判斷,也未依據上訴人反駁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核驗,未闡明是否采納上訴人反駁證據的理由,甚至連是否采納也未置一詞,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于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網頁打印件作為證據證明其他涉案文章的來源,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一語帶過,并未進行任何審核判定。事實上,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除打印件外,(論文范文 )均附有相應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相關圖書信息,其真實性足以確認。因該等圖書文章等出版發表時間較為久遠,搜集困難,一審中上訴人未能針對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紙質圖書作為反駁證據,但上訴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圖書版次信息,一審法院足以確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該等涉案文章、圖書信息等反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二、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為由認定上訴人放棄了質證權力并在訴訟程序的多個方面對上訴人進行了不公平的對待。事實上,上訴人已通過答辯狀、代理意見及反駁證據對被上訴人的訴求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反駁、質疑和對抗,上訴人并未放棄質證權力。
三、除上述一審法院對原被告證據的審核認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且對上訴人未能公平對待之外,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錯誤和不公平之處:
1、作為原告證據的《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屬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為本案證據。該兩書于1998年由中國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時使用了同一書號,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本和該兩書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書號,即六書一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新聞出版署相關規定,如《關于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不同圖書、同一圖書的不同版次都應分別使用不同書號?!洞髮W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三版共六書使用同一書號嚴重違反一書一號的相關規定,屬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該20xx年、20xx年版本均標注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進行獨立審核判斷,而且對上訴人關于上述六書一號問題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2、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中提出被上訴人所主張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均載于各匯編性質的習題書籍中,被上訴人僅僅作為匯編圖書的第三編著者出現,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訴人對該等圖書僅享有匯編者的權利,該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文章為被上訴人創作完成,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
然而,一審法院同樣未就此點進行審查判斷,對上訴人就該點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3、關于本案的舉證期限,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此進行協商,故該案舉證期限是由一審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然而,如一審判決書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開庭,除去相關訴訟文書郵寄送達時間,留給上訴人的證據搜集時間不足十天。因此,原審法院一審中存在嚴重程序錯誤。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圖書、文章的出版和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證據搜集非常困難,上訴人在答辯之后提交了《大學英語四級晨誦夜讀精品365篇》作為反駁證據。判決書未對該證據做出審核判斷,也未述明是否采納及其原因,僅述及“原告認為上述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認可”。上訴人認為,即使不論前述本案舉證期限方面的程序問題,該等反駁證據亦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應予認可。
綜上所述,現有事實足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訴人原創,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文章與上訴人涉案圖書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為該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間接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訴人、被上訴人涉案文章、圖書發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被上訴人謊稱對該等文章擁有著作權并利用索賠數額小、相關出版社無暇答辯及年代久遠證據搜集困難等因素通過法院起訴或要挾方式從全國幾十家出版社謀取不當利益并以此為生財之道,性質非常惡劣。而一審法院未能盡職審判,在實體、程序方面都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訴訟權利、偏袒被上訴人一方,并最終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創作完成并公開發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權實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則更加荒謬和諷刺。該一審錯誤判決不僅令上訴人蒙冤,亦必對被上訴人繼續要挾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動作用。
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上訴狀3
上 訴 人:XX市埇橋區汴水網吧 住所地:XX市道東北園村
負責人:何四軍 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埇橋分局 住所地:XX市勝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城東)行決字(20xx)第4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作為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查詢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件,符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即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檢查、處罰主體合法。這一認定是完全錯誤的。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理解錯誤。
4、一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事實類證據的認定亦存在諸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埇橋區汴水網吧
20xx年12月 日
上訴狀4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的依據。
二、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職責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代理,以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之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正確。一般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時還可能包括以下人員:
1.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刑事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
(四)該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以前。
三、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訴訟請求;
2.基本的事實與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請求賠償的事由與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間接因果關系;
3.相關的證據材料、證人姓名和地址等目錄。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名稱和時間。
四、注意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正確,要進行認真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不應過份地論述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自訴案件除外)。
?要把握請求賠償事由與被告人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屬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民事上訴狀范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于19某年1月日,農民,小學文化,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后為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于無效協議。
首先,《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蒙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并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并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xx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xx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并列為“被調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xx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后,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于為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愿。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并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從上訴人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復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并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訴狀5
上訴人:,女,1978年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園號樓x單元x室,電話:xxx。
被上訴人:北京某醫院,駐北京市朝陽區路樓,郵編:100,法定代表人黃彩英院長,電話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15x33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257969.15元、誤工費15151.15元人民幣、護理費4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營養費15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損害后果全部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未認識到本案的性質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而不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醫療侵權),導致本案未予上訴人全部賠償而僅部分賠償。即原審判決未對非法行醫的性質、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進行評價。
本案鑒定結論證明上訴人主張的損害后果是真實存在的,在未考慮產品質量問題及非法行醫兩種因素的條件下,被上訴人因告知瑕疵等過錯應當承擔40%責任,這在鑒定結論中也都明確做出了說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和注射產品“愛貝芙”、乳房假體產品質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所對應的民事責任進行認定,并確定相應賠償責任。
?。ㄒ唬胺欠ㄐ嗅t”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而是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非法行醫的本質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為上訴人實施診療,被上訴人是知情的,其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這不但使得患者來“專業”的醫療機構就醫、找專業和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診療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訴人披著醫院的外衣卻偷梁換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員來為患者診治,行為本身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惡性、欺騙性,同時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險之中。被上訴人的這一行為,導致應其行為與合法、常規的醫療行為加以區別,具體到本案,即被上訴人安排劉淑芹為患者注射“愛貝芙”的行為,因劉某系非衛生技術人員作為主體進行操作,其行為合法性已經喪失,其性質上已經不再屬于“醫療行為”,本案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ǘ┍景改軌蜃C明非法行醫與損害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
本案事實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與上訴人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具體說明如下:“愛貝芙”屬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時技術要求較高,需要注射人員熟悉注射部位皮膚厚度,并正確掌握注射層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網狀層的深層,因為注射層次往往與并發癥密切相關。而上訴人發生的多個部位可觸及中等硬度質地的皮下組織說明,注射者(非衛生技術人員劉淑芹)非但不能區分眼瞼和眼底,還不能正確認知皮下和真皮網狀層等組織,未能將愛貝芙注射在真皮層,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鑒定報告p6第18行也對此觀點也加以印證)。正是由于醫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專業素質的非衛生技術人員,大膽操刀進行“愛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層次錯誤而直接引發了上訴人面部多處出現硬結等嚴重損害后果。
?。ㄈ┍簧显V人為患者注入體內的是未經合法注冊、嚴禁上市的缺陷醫療產品。原審未處理因缺陷產品致害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注射所使用的愛貝芙產品未能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庭審中也未能依法提供產品合格證、產品規格型號、條形碼等應當提交的產品信息,應認定其產品存在缺陷。被上訴人作為產品的銷售者和植入著,其應對所用產品質量相關信息是否合法負有嚴格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因此,對此缺陷,被上訴人是明知的主觀狀態。
結合上述兩個事實,即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在注射中的失誤操作
?。ǚ欠ㄐ嗅t的行為),加之其使用未經合法注冊、嚴禁上市的.缺陷醫療產品,兩者結合,直接導致了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本案既有被上訴人主觀上的欺詐等過錯因素,又有注射過程中的嚴重、和可證明的明顯操作錯誤,同時該錯誤操作又直接導致了多部位硬結等損害的發生,該行為的性質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過錯、損害后果、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應當對非法行醫行為及后果予以評價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同時《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依據該條,被上訴人不但應該對上訴人進行全額賠償,而且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因欺詐和產品缺陷而產生的民事賠償依據和理由將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訴人的證據材料中未對注射過程進行描述,也應因其舉證不能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同時應根據原審判決援引的《侵權責任法》第58條,直接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至于原審認為非法行醫僅承擔行政責任的說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僅承擔行政責任,應該嚴格區分兩種情況:如果僅發現非法行醫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損害后果,因其行為的危險性和對行政法規的違反,應處以行政處罰;如果既存在非法行醫又造成了對患者的損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依法均應承擔。
?。ㄋ模┽t方植入的乳房假體與“愛貝芙”
同樣存在產品質量缺陷,應當承擔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賠償、甚至是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此不贅。
二、鑒定結論不應成為判定本案事實和責任構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標準,因為本案中鑒定機構未對非法行醫、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等違法行為進行評價。
本案中鑒定結論未對非法行醫、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進行評價,是囿于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原審判決也未對上述事項作出明確評價,對此上訴人對判決結果表示異議。
對于非法行醫,原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非法行醫的行為僅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仍應當以該行為與本案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但是對于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審認為依鑒定結論本案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應為40%。但是鑒定結論明確說明將不對“非法行醫”做出評價,40%的參與度針對的是手術中“告知不足”的醫療過失行為(鑒定結論第7頁第6行),不是針對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與本案的損害后果所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及其理由,本訴狀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論述。另外,本案上訴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診療,不存在原發性疾病,就醫后所有的癥狀和損害都是被上訴人注射行為后出現的,并且無證據表明這些后果是上訴人的特殊體質引起的。依據現有判決,讓一個毫無過錯的受害人再承擔60%的損害后果責任,于法無據,且有失偏頗。
?。ǘ╄b定機構未對本案涉及的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進行評價,但是原審法院應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責任進行評價。
上訴人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因產品存在缺陷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三、原審醫療費的計算存在錯誤。上訴人醫療費支出共計257969。15元,有相關票據為證,請二審法院勘誤。
四、關于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
被上訴人所使用的所謂“醫務”工作人員,和其廣告中的“著名”產品,讓曾經躺在其手術臺上的上訴人不寒而栗,也讓其他了解了案件事實真相的人觸目驚心。上訴人的“歷險”經歷、隨后得知的欺詐情節,和將伴隨當事人終身的面部多處硬塊、及身體上部位的不對稱,給本來愛美、求美的上訴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無法言說的,也是不為親身經歷者所感知的。更讓上訴人煎熬的是,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時每刻都將不得不面對的,而且這個負面的感受將伴隨一生。請貴院和法官體恤上訴人的經歷,厘清事實,明確責任,對虛假宣傳等民事欺詐行為進行有力打擊,讓不法者懾于法律的威嚴而而盡力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才能使判決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并平復受害人心中的怨憤和不滿,以期漸漸平復本已受損的醫患關系。
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6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承德市行政中心辦公樓
人代表:xx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 xx職務:局長。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鐘鼓樓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 xx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承德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20xx】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德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5條第2款,以及20x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20xx]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20xx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產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20xx年12月5日
上訴狀7
上訴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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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8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傊显V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上訴狀9
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蘇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盜走被害人現金后,在不到四個小時的時間內,上訴人便主動攜帶所盜全部贓款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訴人的該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因全部贓款及時由公安機關發還給了被害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依據罪行相適應原則,上訴人所犯罪行應為輕罪,故不應當對上訴人判得這么重。
3、上訴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來講對社會危害不大。且上訴人一貫表現較好,上訴人在蘇仙賓館任保安期間,還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務工單位的通報表揚,故不應該判這么重。
4、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5、上訴人在看守所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后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卻能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給上訴人輕判的理由,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均沒認定,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也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訴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狀10
上訴狀的寫作方法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標題應當標明"民事上訴狀"。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自然情況。同起訴狀一樣,寫出八個要素。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審中的地位,并用括號括住。如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張××,男?!痢翚q……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魯××,男?!痢翚q……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訴人和被告人,誰提出上訴,另一方就是被上訴人。
下面接著寫事由時,一般用下列程式語句:"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是上訴狀的中心內容,因為上訴狀重點是講清上訴的理由,也就是說,要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這部分的寫作要考慮三個方面:
?。?)關于對事實的認定。如果原審裁決在事實的認定上有錯誤,包括某種行為事實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證據等,那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說明事實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審裁決認定的事實。
?。?)關于定性、裁決和適用法律。如果原審裁決在認定事實方面沒出入,而是在認定案件性質、確定罪名以及適用法律作出的處理有誤,那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的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原審裁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關于訴訟程序問題。如果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和最后裁決中,存在違反訴訟程序的錯誤。包括是否應當回避,是否應指定辯護人,審判方式是否公開,審判組織是否合法等,也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指出其錯誤。在闡明了上訴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如請求二審撤銷、變更原裁決,或請求重新審理等。
理由的具體寫法,有的先把原判決書(或裁定書)中不妥或錯誤的原話引出來,有的把原裁決不妥或錯誤之處概括成一段話,然后有針對性地陳述理由,予以反駁。有的以講述理由為主;結合著指明原審裁決的不當之處。
4、結尾。上訴狀的結尾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呈文或呈轉對象。上訴狀寫好后,可以直接遞交二審法院,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轉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寫"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寫"×××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轉送××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二是上訴人簽名蓋章。三是具狀年月日。
5、附項。順序依次列出: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件,物證×件。如有證人,還要寫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張XX,男,白族xxx年10月2 2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委托代理人:馬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地址xx省xx市云鶴路200號(xx市法院旁)。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xxx年04月21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xx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xxx年至xxx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xx年1月5日、xxx年5月5日、x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ǘ┰瓕徟袥Q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xxx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呈
xx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 X
xxx年02月10日
上訴費用
標準如下: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ㄒ唬┴敭a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ǘ┓秦敭a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ㄈ┲R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ㄎ澹┬姓讣凑障铝袠藴式患{: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斒氯颂岢霭讣茌牂喈愖h,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上訴狀11
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71年5月1日,住xxx縣中興路67號3號樓三單元104室,身份證號碼:3708**************
被上訴人: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濟南市公和街9號 聯系電話: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xx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xx的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山東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上訴狀12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不同意離婚上訴狀是怎樣的,我們來看看。
一、離婚上訴狀的概念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民事上訴狀(不同意離婚)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6610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麗麗,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71798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不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生活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不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而在原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觀的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并準予雙方離婚,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認為雙方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ㄒ唬┰诒景府斨校显V人與被上訴人系自由戀愛,具有較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婚前系同一單位的同事,雖在不同的部門,但聯系較多,因人生觀、價值觀相同且有共有語言,加上雙方都是從事教育工作,對對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顧,在被上訴人參加考試期間,上訴人也給予了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經歷了一年多的了解后,兩人都認為對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侶,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起訴書》中明確予以認可,客觀的說雙方的婚姻基礎比較牢固。
?。ǘ?、雙方婚后感情較好,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狀》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婚后對被上訴人關心呵護,體貼入微,并在工作和學習中對被上訴人給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訴人回民的生活習慣,上訴人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在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中,具體的細節作了詳細的陳述。
(三)雙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訴人與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夠寬容、能夠解決的范圍內, 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加上雙方的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只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夠相互體諒,共同用心去經營婚姻家庭,相信雙方定會重歸于好。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提供證據證實的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明確表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離婚,根本就未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另外,上訴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借債十一萬,并用于購買車輛和孩子上學,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原審法院在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的同時,對債務不予處理或者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顯屬認定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詳細規定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無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種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也未做任何闡述,原審不顧案件基本事實,直接適用婚姻法三十二條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為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并充分考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感情現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改判不準予雙方離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上訴狀13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判決書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訴爭的飯堂承包收益由貝XX收取,若原告認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繼承權,應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案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
僅僅以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明顯違反20xx年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顯然,一審也違背了最高院該通知規定。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當事人沒有確定案由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只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來沒有說是繼承案由,不知一審根據什么認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是以繼承案由主張權利。
當然上訴人也沒有確定案由是“侵權之訴”。
上訴人只是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至于在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時,牽涉到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訴求與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也應該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改變案由或者依法改變案由。
釋明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
最高院曾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要改變案由。
如果當事人愿意根據法官釋明權改變案由,法院應當根據改變后的案由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改變,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請求判處。
不經釋明,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有違最高院規定。
四、如果審判庭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審判庭可以也應當直接根據查明后確定的案由判決而不應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司法實踐中,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審觀念,如果上訴人在原審法院進行侵權之訴,那么一審法院同樣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規定中沒有侵犯繼承權糾紛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因為最高院的“侵權之訴”案由中,確實沒有一個侵犯繼承權的案由。
那么本案將永遠進入不了實體審理程序,永遠游離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繼承糾紛共有五類:
1、法定繼承糾紛:其中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是關于遺囑繼承的形式、效力、遺囑繼承人范圍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的沖突而引發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侵權責任共有分類如下:
1、監護人責任糾紛
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1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1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1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1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1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1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1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1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1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1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2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2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2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2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中沒有侵權類,侵犯糾紛中沒有繼承類,那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停止在案由之爭的大門外;眾所周知,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就等于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爭訴均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均必然牽涉到權利的被侵犯;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并對立,是不科學、不現實、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 以案由不相符,駁回起訴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
例如合同糾紛,違約方既違反了合同,同時也侵犯了守約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權利,所以,合同法給與了當事人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選擇權;又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獲得其應該獲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屬于繼承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原告可以不做選擇,原告只需依據民訴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不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侵害了繼承人的“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這些合法權利,進而引起本案糾紛,該案應為“繼承權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實在不是上訴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14
1、從主觀方面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并且放任該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其主觀惡性比較大,對于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不是過失。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于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和重大實害后果的 心理態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從客觀方面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另一個區別在于客觀上的實害結果。前者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不會采取措施避免。后者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的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是采取措施積極避免的。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考量,法院將酌情作出危險駕駛罪的認定結果。
上訴狀15
上訴人:張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劉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上訴人因劉某訴張某離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離婚
上訴請求:
1。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并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為工作關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丶姨酵赣H和女兒,并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離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xxxx年x月xx日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