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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24:06 上訴狀

      上訴狀15篇(熱門)

      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民訴法第119條規定。一審判決書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訴爭的飯堂承包收益由貝XX收取,若原告認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繼承權,應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案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僅僅以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明顯違反20xx年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顯然,一審也違背了最高院該通知規定。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當事人沒有確定案由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只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來沒有說是繼承案由,不知一審根據什么認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是以繼承案由主張權利。當然上訴人也沒有確定案由是“侵權之訴”。上訴人只是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至于在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時,牽涉到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訴求與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也應該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改變案由或者依法改變案由。釋明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最高院曾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要改變案由。如果當事人愿意根據法官釋明權改變案由,法院應當根據改變后的案由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改變,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請求判處。不經釋明,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有違最高院規定。

        四、如果審判庭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審判庭可以也應當直接根據查明后確定的案由判決而不應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實踐中,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審觀念,如果上訴人在原審法院進行侵權之訴,那么一審法院同樣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規定中沒有侵犯繼承權糾紛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因為最高院的“侵權之訴”案由中,確實沒有一個侵犯繼承權的案由。那么本案將永遠進入不了實體審理程序,永遠游離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繼承糾紛共有五類:

        1、法定繼承糾紛:其中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是關于遺囑繼承的形式、效力、遺囑繼承人范圍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的沖突而引發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侵權責任共有分類如下: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中沒有侵權類,侵犯糾紛中沒有繼承類,那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停止在案由之爭的大門外;眾所周知,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就等于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爭訴均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均必然牽涉到權利的被侵犯;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并對立,是不科學、不現實、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駁回起訴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例如合同糾紛,違約方既違反了合同,同時也侵犯了守約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權利,所以,合同法給與了當事人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選擇權;又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獲得其應該獲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屬于繼承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原告可以不做選擇,原告只需依據民訴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不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侵害了繼承人的“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這些合法權利,進而引起本案糾紛,該案應為“繼承權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實在不是上訴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并不是貸款方,上訴人并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為,該兩家公司,一家為借款保證人,一家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戶后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戶內。”一方面,說明上訴人的賬戶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松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并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么最后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戶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并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于湖北十堰xx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證實,順便說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里,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么,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采信。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上訴狀3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上訴狀4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認定事實方面;

        2、適用法律方面;

        3、訴訟程序方面。

      此致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訴狀副本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捺印)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上訴狀5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上訴狀6

        原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聯系電話:

        被告: ,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 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從原告處購得 元貨物,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是 ,但至今未付貨款。

        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訴狀7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rdquo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rdquo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rdquo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xx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上訴狀8

        上訴人:張xx,男,白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律師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xx市人民法院(x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xx市人民法院(x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xxxx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xxxx市人民法院(x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x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x年月日

      上訴狀9

      不服一審判決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廣西**市**縣**鎮那門村那門屯XX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現羈押于**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縣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于20xx年12月31日庭審中對本案七個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時,沒有分別進行。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關于“訊問同案審理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的規定,屬于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現有證據已經證明,那新水電站從立項審批到開工建設的各個環節,政府部門和電站項目業主都存在有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再加上后續工作沒有妥善處理好,導致那門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就是引發那門群眾集體阻止電站建設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審判決沒有客觀地認定本案發生的原因,也沒有確認**縣那新水電站是否經過各級政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立項,這是一審法院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表現。

        三、一審判決對定案的證據尚未排除合理懷疑

        廣西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是依據那新水利發電公司提供給公安機關的鑒定材料來作出的。而該鑒定材料尚未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不能確定。因此《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屬于尚未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對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區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是違法的。

        我國《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權利。”該條規定要追究的對象有兩種: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積極參加者。但是,一審判決對此沒有區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也沒有區分主犯和從犯,顯然與刑法規定不符。

        2、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觀方面規定了兩個入罪的條件:一是“情節嚴重”;二是 “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就本案情節來說,政府部門和那新公司對本案的發生和惡化負有重大責任,具有不可推卸的過錯。因此上訴人在本案中表現出來的.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引起社會的公憤,社會危害性不大,其違法情節并不嚴重。就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來說,廣西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存在有尚未排除合理懷疑,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的行為已經給那新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法定要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不能認定上訴人有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縣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覃XX

        二〇xx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訴狀10

        一、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2、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3、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起訴書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等材料一起遞交到法院即可。

        二、注意問題:

        1、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巨細全都寫上的流水賬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于事無補。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5、寫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三、樣本:

        離婚民事起訴狀

        原告:馬××,男,19xx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

        被告:吳××,女,19xx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xx歲,文盲,現住××縣××鎮××村,聯系電話:××××××,郵編:××××××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2、離婚后原告愿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后遺癥,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沒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沒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時更忙。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復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后花去了十余萬元,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xx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xx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位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系。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馬××(簽名)

        ××××年××月××日

        當人民法院接到離婚的訴訟狀時,人民法院應當以調節和撮合為主,只有在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法院調節無效時才能進行訴訟離婚程序,同時法律上也有維護女方的特殊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法庭不接受訴訟離婚

      上訴狀11

        上訴人:王××,×,漢族,×年×月×日出生,×省×市×鎮×巷×號

        上訴人因不服×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將×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移送至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關于×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根據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原告出示的證據來看,無法確定該金融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在×市第三人民法院轄區內,而且本案被告所在地為×省×市×鎮×巷×號。因此上訴人認為,×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申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年×月×日

      上訴狀12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制作行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上訴狀13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人民政府,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xx)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xx年x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xx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xx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xx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狀14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親現住xx市xx區xxx.

        代理人聯系電話:26146633、27782006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廣東省陸河縣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xxxx區xx鎮xxx 聯系電話: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區xx玻璃鋁合金裝飾部的業主 地址:xx市xx區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7、20層 聯系電話:xxxxxxxx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營養費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費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費 元;

        9、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傷殘鑒定費 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x年xx月xx日17時06分許,被告一駕馭被告二粵B/xxxxx號貨車沿xxx路東往西行駛至xxxx路段時,遇原告人騎自行車橫過公路,被告一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寶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該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過錯,造成原告重度顱腦損傷,右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葉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腦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癲癇。經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癲癇發作程度應屬于三級傷殘,精神障礙屬于輕度范圍,構成八級傷殘,構音障礙應為十級傷殘;對原告精神傷殘的護理依賴等級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估計為0.5,后期醫療費用總計應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費達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的一切損失應承擔賠償之責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購置了“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保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三應對被告一、被告二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三被告卻不履行賠付之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15

        上訴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不服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民初字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將本案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審、二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并沒有正式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審理程序嚴重違法。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訴人經一審法官傳喚到辦公室,法官只是對案情進行了簡單詢問,做了詢問筆錄。一審并沒有開庭,更沒有正式開庭筆錄。一審中上訴人沒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一審法院草率作出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二、本案事實不清,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300萬元的金額不準確。

        本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條均系后補。上述借款合同及借條不能準確反映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的真實金額。本案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時生效。

        本案中,被上訴人應當提供向上訴人交付出借款項的證據,否則其主張不能成立。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