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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時間:2024-07-11 20:30:43 上訴狀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有權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那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是怎么樣的,怎么寫,下面是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范文,供大家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連云港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云港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湯某某

        原審被告:連云港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審被告:江陰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審被告:郁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原審被告: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

        住址:*********8

        上訴人對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20xx)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連云港海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與法不符

        本案被上訴人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五被告一同訴至連云港中院,請求支付800萬元及相關費用,但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不難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個獨立的訴,分別為:1.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一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3.被上訴人與連云港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訴該公司)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4.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5.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五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6.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三間因80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7.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五間因800萬保證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

        上述糾紛因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數個不同的訴,性質上屬于普通共同訴訟,依據其性質完全可以分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的規定,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各個訴都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且本院都享有管轄權;2.各個訴都適用同一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訴涉及不同的級別管轄,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其次,本案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龐雜、責任劃分交錯、頭緒過多、案情復雜,合并審理不僅不能簡化訴訟過程,反而會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處理更加棘手,以致給審判工作帶來種種困難,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項條件;再次,上訴人向連云港中院提交了書面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對本案的合并審理提出了異議,本案明顯不符合上述第四項條件。

        故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違反了法律關于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明文規定,與法不符。

        二、原裁定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20xx年1月2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為被上訴人擔保連云港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還連云港東方農村銀行海州支行貸款450萬元提供反擔保。

        后連云港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按時還款300萬,尚欠貸款150萬元依法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中“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轄區內,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最多不過450萬,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依法不在連云港中院的級別管轄之內,應由連云港海州區人民法院管轄。

        固原裁定中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連云港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十八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xx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

        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

        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

        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

        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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