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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類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1:01 上訴狀

      行政類上訴狀范文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要有上訴對象,也就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今天 ,云范文就為各位同學帶來幾篇關于行政類上訴狀的精選范文,希望能給各位同學帶來幫助,歡迎參考學習。

      行政類上訴狀范文

      行政類上訴狀1

        上訴人: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副處長。

        委托代理人:張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科員。

        被上訴人:XX縣水產供銷公司

        因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行判字第XX號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原判認為,“XX年鰻魚苗的收購價國家只規定最高限價,沒有規定最低保護價,下浮不在文件規定范圍之內。……XX縣物價局征得XX市物價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應視為有效,不作壓價論處?!币虼顺蜂NXX月XX日至XX月XX日壓價收購非法所得部分,將上訴人原復議決定認定的“非法所得金額812774:83元變更為299874.93元”。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不當,作出變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XX縣物價局同意鰻魚苗收購價格下浮的批復是無效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履鰻魚生產、控制鰻魚苗出口的通知》規定:“鰻魚苗收購由國家規定最高限價。具體價格由農牧漁業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共商定,一年一定?!鞭r牧漁業部、經貧部、國家物價局《關于XX.XX年度鰻魚苗收購價格的聯合通知》規定:“XXXX年度白仔鰻魚苗的收購指導價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據苗情、季節和國際市場行情等實際情況適當上下浮動,但每公斤不得超過4000元?!薄案鞯匾訌婎I導,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XX年XX月XX日》關于加強鰻魚苗生產、收購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規定:“對捕撈著的收購價格,要與毗鄰省市銜接,暫經省規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間浮動。具體價格由各市確定。價格需要超過3500元的,必須經省經貿委和省物價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由此可見,國家物價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農牧漁業部對鰻魚苗收購的價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將具體價格的制訂權下放給有關的省、市人民政府。XX年XX月XX日,省政府在制定暫定價的同時把允許浮動范圍內的'具體價格制訂權下放給了各市人民政府。我們認為3000元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許各市定價的浮動范圍非常明確,在浮動范圍內的定價權屬各市政府。

        XXXX年XX月底,省精油進出口分公司電告各地:“接總公司通知,從XX月XX日起蘇滬浙對漁民的收購價下浮為每公斤2000元,經向省政府辦公廳匯報并經得同意按期執行XX地接受價一律按新價加成30%結算,蘇北緩魚場產地調苗價的加成由15%改為20%,請各市縣外貿立即按此電執行并轉告當地政府物價水產等有關部門。”以后又3次調整收購價,井要求“立即轉告當地政府、物價、水產及收購站”。可見,XXXX年XX月XX日以后鰻魚苗收購價的實際制定權并沒有下放給市、縣任柯部門。

        省物價局XX價農學(XX)第XX號通知所附的《XX省省級以上管理農副產品價格品種目錄》把緩魚苗列為“省主管部門掌握的品種”。

        上訴人認為,XX市物價局本身無調整鰻魚苗收購價格的權力,更沒有權將價格權下放給XX縣物價局。因此,XX縣物價局同意下浮收購價的批復是無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有出入。

        判決書認定,XX縣水產公司在省糧油進出口分公司通知規定的收購價格的基礎上分別下浮30%,實際上該會司給漁民的收購價多數低于規定價的30%,如XX月XX日至XX月XX日,規定的收購價是每公斤XX元,下浮30%應是1400元,扣除資源保護費,實付給漁民應是1250元,而該公司付給漁民的收購價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XX月XX日至XX月XX日規定的收購價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應是700元,扣除資源保護費,實付給漁民應是550元,而該會司付給漁民的收購價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 該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間收購的1000多斤鰻魚苗中,價格下浮30%以內的不到10%,90%壓得還要低。

        三、判決書對XX市物價局授權XX縣物價局制定鰻魚苗的價格的認定證據不足,法院未能當庭出示有關書證、物證,唯一的一份書面材料是案發后XXXX市物價局給法院寫的所謂證明材料。

        上訴人認為該材料反映的情況是不真實的。XX市物價局自稱,因為全市只有XX縣水產公司一家收購鰻魚苗,故授權XX縣物價局定價。事實是XXXX市水產公司、XX縣水產公司均收購鰻魚苗,為何只給XX縣物價局授權?

        四、判決書沒有維護漁民的利益。

        省糧油進出。分公司在下達鰻魚苗收購價格的同時明確規定,外賈接受價是在給漁民收購價基礎上加成30%,XX縣水產公司與外貿的結算價是按省規定收的價基礎上加30%的,并沒有按規定收購價付給漁民,明顯是有意壓價,侵害漁民的合法權益。判決書認定該公司因壓價少付給漁民的40多萬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該公司侵害漁民利益的行為,而沒有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為嚴肅物價紀律,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程序,嚴肅法紀,請求撤銷原判,維持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壓價收購鰻魚苗所作的《復議決定》。

        此致

        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轉送X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類上訴狀2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XX村X組,電話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X政復決字[2013]166號)

        2、責令被告恢復對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原告所在村莊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決定實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停止實施違法行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XX市XX區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確實存在,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XX區XX街道XX村民委員會所發布的'三個公告明確寫明,其所正在具體實施的征地行為是“XX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會蓋章,完全可以說明問題;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草率斷定第三人區政府不存在征地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XX村已設立“征地專用賬戶”,征地資金均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已代為組織發放大額補償款,每畝地補償款9萬元,共計約1.6億左右,如不是XX區政府組織,XX村村民委員會從何處獲取如此巨額資金。

        綜上、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行政類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05)81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05)124號文件精神”?!叭f州區人民政府(2005)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xx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