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狀樣本
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以下是一篇離婚上訴狀,詳細內容點擊查看全文。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00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
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
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
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
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
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
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
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
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
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
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離婚上訴狀范文精編【2】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號一案判決書(或裁定),現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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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中級(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①本上訴狀副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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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狀樣本參考【3】
上訴人:鐘某某,男,漢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鐘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鐘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鐘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南京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并直接改判南京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占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后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并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系惡化。
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為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沖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
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
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筑面積為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為39萬元。
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為58500元。
而上訴人婚后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為23129.8元。
兩部分抵消后,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為,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后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
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