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上訴狀范文
民事上訴狀怎么寫呢,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上訴狀【1】
上訴狀
上訴人:錢XX 女,37歲,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
××市××公司副經理)
被上訴人:趙天成(男,40歲,漢族,××省××縣人,住××市××區××路××號。
××市××工廠推銷員)
上訴人因離婚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特向貴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綜述如下:
上訴請求 :1、 撤消XX法院(1996)×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2、將孩子改判為由上訴人錢玉榮撫養。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書中關于第二項判決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決書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
于是就將孩子判歸原告撫養了。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與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聞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
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
第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定,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
孩子也明確表示,愿意與母親一起生活。
請上訴審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有誤,特向貴院上訴,請求準予如上所請。
此致 X市XX高級法院
上訴人:XXXX
上訴狀格式【2】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要求
(一)首部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
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民事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民事上訴狀。
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