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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格式

      時間:2024-07-11 20:34:02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那你知道民事上訴狀的格式是怎樣的嗎?應該怎么寫?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民事上訴狀格式的相關內容,僅供借鑒參考。

        民事上訴狀的寫法【1】

        (一)首部。

        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后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

        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注。

        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

        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 ”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

        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后說明上訴的理由。

        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了然。

        上訴的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

        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

        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

        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

        最后,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

        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項

        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

        2、書證、物證各××件。

        民事上訴狀格式【2】

        上訴人(一審原告/被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寫法同上)

        一審第三人(寫法同上)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決/裁定書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

        2.改判……;

        3.兩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

        一、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

        二、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三、原裁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收接受別人的賄賂賂,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

        綜上所述,……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予改判,是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3】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取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

        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

        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

        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

        ”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