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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4:11 上訴狀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以下是關于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歡迎閱讀!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英,漢族,男, 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濟南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莉,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南路100號。

        現住濟南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3)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

        上訴人認為2012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013年8月5日做出(2013)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上訴認為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

        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后一直在位于濟南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

        2012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

        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濟南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2】

        上 訴 人:簡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春華,廣東(深圳)穗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5970440151.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于2016年2月××日在新干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2016年4月××日開庭。

        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

        上訴人認為,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干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6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為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

        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傭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

        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6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

        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為,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

        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系,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

        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里體檢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

        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并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干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么新干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為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并依法撤銷(2016)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x年四月××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3】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 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

        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

        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

        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11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