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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4:30 上訴狀

      經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

       引導語: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接下來,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幾篇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的經典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

        事實理由: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11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1360165203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范文三:

        上訴人:王××,×,漢族,×年×月×日出生,×省×市×鎮×巷×號

        上訴人因不服×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將×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移送至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關于×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根據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原告出示的證據來看,無法確定該金融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在×市第三人民法院轄區內,而且本案被告所在地為×省×市×鎮×巷×號。因此上訴人認為,×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申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范文四:

        上訴人:浙江永康XX汽車配件廠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08 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2009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