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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5:33 上訴狀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范文

        導語:當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進行上訴。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沙某,男,漢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蘇常州市,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治國,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國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治國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治國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肖某某,小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某某省某某縣人,漢族,群眾,小學文化,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現羈押于某某看守所。

        因上訴人盜竊罪、妨害公務罪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某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涉案金額的證據相互矛盾且僅有當事人陳述,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參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3、5、8、9、10、12、17、25、33、47、48和49起犯罪涉案金額依據的僅僅是被害人陳述、上訴人供述。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中僅有當事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并且被害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僅依據這兩份證據不能查明事實真相,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的判決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

        二、一審判決所依據(寫上評估機構名稱)作出的寧汶上價字【2011】36號評估書評估結論缺乏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被害人范某某陳述其購買紅色90拖拉機頭新車時的價格為53000元(卷四104頁),而評估書按照84%的'折舊率計算,卻作出65520元的評估價格,遠遠高于購買新車的價格。因此該評估結論缺乏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關于盜竊罪的量刑規定,1.(4)數額達到6萬的,可以再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1)盜竊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盜竊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結合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所涉案金額對上訴人刑罰也應在十二年至十三年間量刑,而不是一審判決的十四年。因此,上訴人認為根據罪責性相一致的原則,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上訴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