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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的

      時間:2024-07-11 20:36:07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的范文

        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民事上訴狀模板,歡迎閱讀

        民事上訴狀模板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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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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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12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模板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系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2009)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2008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

        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2008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

        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

        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

        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范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

        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范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2008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后,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

        屬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

        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復計算了__元,屬于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