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上訴狀怎么寫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有關駁回起訴上訴狀怎么寫,來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駁回起訴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原告): 王xx,女,漢族,xxxx年8月21日出生,xx市xxx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xx路x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蠟xx,男,漢族,xxxx年9月18日出生,住xx省xx市x里x號,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
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xx,而濟xx檢公刑訴[xxxx]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
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xx的擔保行為。
蠟xx的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xxx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xx的擔保行為發生在xxxx年3月11日)蠟xx的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
因此蠟xx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xx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xx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
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
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
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
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
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
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
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2】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 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xx北街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
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
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
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
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
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
(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
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出了信訪函;x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
x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 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
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