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文
導語:上訴狀一般是申請二審所使用的,上訴狀的書寫有一定的格式規范。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關于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駁回起訴的上訴狀1
上訴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古垛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該案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在貸款催收協議書上除王xx和宋xx簽字之外,在借款人處多加蓋xx縣xx鎮陶瓷廠公章。法院即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貸款催收協議書存在的一點瑕疵,在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等資料佐證下,并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況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舉證,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法院在被告放棄辯解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信用社起訴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訴法第108條關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回起訴的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 王按時,女,漢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島市施耐庵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南路23號海辰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位,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蠟筆,男,漢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號,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6)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6)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而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2015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2015年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筆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筆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筆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