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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起訴裁定書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7:43 上訴狀

      駁回起訴裁定書上訴狀范文

        導語:起訴裁定書如果被駁回,可以選擇上訴的方式進行訴訟。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駁回起訴裁定書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駁回起訴裁定書上訴狀1

        上訴人:汪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昆明市五華區××××××,身份證號:530×××××××,聯系電話:15812137587

        代理人:蔡亞,云南民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鄢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簡陽市人,住址:四川省簡陽市×××××,身份證號:511027××××,聯系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求撤銷官渡區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并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 實 與 理 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一案,官渡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官渡區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屬于重復起訴。上訴人不服官渡區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區人民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并不相同。后訴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訴的被告為昆明×××××公司。雖然前訴上訴人起訴了昆明××××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決的實際責任人是昆明××××公司。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并不相同。后訴的訴訟標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訴的訴訟標的是167075.6元。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時受傷,經官渡區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決昆明××××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640元。上訴人與昆明××××公司以及被上訴人三方就判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50000元,丙方的賠償款分三次支付給甲方,第一次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甲方”但是被上訴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訴人迫于無奈依據《和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訴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后訴訴訟請求是以前訴判決為前提,依據《和解協議》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原告賠償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前訴是以受傷為由要求昆明××××公司及鄢某某連帶賠償167075.6元,官渡區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昆明××××公司賠償上訴人105640元。

        四、官渡區人民法院下了判決后,上訴人、被上訴人、昆明××××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出現新情況,法院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雖然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提供勞務受害一案進行過判決,法院判決后,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及昆明××××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屬于發生了新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綜上,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不同,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根據二百四十八條,出現新情況,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貴院撤銷(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并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回起訴裁定書上訴狀2

        上訴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古垛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該案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在貸款催收協議書上除王xx和宋xx簽字之外,在借款人處多加蓋xx縣xx鎮陶瓷廠公章。法院即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貸款催收協議書存在的一點瑕疵,在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等資料佐證下,并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況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舉證,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法院在被告放棄辯解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信用社起訴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訴法第108條關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