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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7:53 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xx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xx的一個司機,后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