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你了解多少?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怎么寫?一起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1】
上訴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縣*******組,農民。
被上訴人:張**、男、農民,住城固縣****************組。
被上訴人:張****、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城固縣,住城固系張**之父。
被上訴人:伍**、男、住城固******************,農民。
被上訴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XX省城固縣,系伍XX之父。
被上訴人:任**、男、16歲住城固********************,農民。
被上訴人:任****、男、40歲系任**之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任**、張**、伍**等搶劫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2005)城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從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責任;
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832.6元(詳見請單)。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被告**、伍**量刑畸輕。
被告任**、張**、伍**在月夜風高之夜持械搶劫上訴人,致使上訴人受傷。
一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僅憑張**、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認定其為從犯,證據不足。
二被告雖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主觀惡性較大,且在犯罪過程中被害人(上訴人)倒地已經明顯喪失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然對其毆打,情節惡劣。
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療費用,無悔罪表現。
在上述種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對二被告減輕處罰于法無據。
請二審法院予以撤銷,依法重新對二被告量刑。
二、一審法院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錯誤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分別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僅僅判令各被告分別承擔法律責任,裁判不當請二審法院予以撤銷重新裁判。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應賠償上訴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費等等。
除此以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賠償上訴人的手機等物質損失。
張 ****、伍****、任****是張**、伍**、任**的監護人依法應承擔賠償任。
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以上各項合理損失均未支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總之,上訴人是搶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對受害人的各項權利均未予以保護。
相反,二名被告的卻得到格外關注。
不僅是法院對其量刑輕,而且他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小,請二審法院依予以撤銷一審法院不合理的判決,對本案重新裁判。
此呈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相關知識【2】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近親屬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托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于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
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三、法院是否需要告知受害人此項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并不是“應當”。
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四、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
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五、刑事附帶民事的民事訴訟是否可以單獨提起
法律并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
如果最后,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七、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之間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
換句話說,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