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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參考

      時間:2024-07-11 20:39:25 上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參考范本

        導語:上訴狀既是不服一審判決的聲明,也是第二審判決的依據,它將引起第二審程序,有利于保護一審敗訴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云范文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訴狀范文_第1篇: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 1979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xx區xx鄉。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 1966年3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北京市xx區xx鄉。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依法追究被上訴人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法院在刑事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處罰。2008年2月2日上午,被上訴人之妻xxx在本市xx鄉批發市場水果部自家經營的攤位前,因瑣事與上訴人之妻發生爭執,上訴人因妻子被毆打而找被上訴人詢問情況,期間因言語不合而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拿起攤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著上訴人的腰帶狠狠地朝上訴人的肚子捅去,期間,旁邊有幾個人想使勁掰被上訴人的手,被上訴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這樣做的嚴重后果后)還繼續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訴人腹部開放性損傷,腹部積血,彌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術,經鑒定上訴人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

        從本案的上述事實、證據和幾個證人的證言中可以完全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犯罪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犯罪證據充分、確鑿,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從重處罰。因而應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二、一審中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全額賠償。

        被上訴人的惡意犯罪與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而且也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作為到北京市打工的農民工,用自己的力氣養家糊口。而身體遭受重傷后,上訴人時常感覺肚子疼,肚中有攪動響聲,干上幾天活就渾身不舒適,不歇息兩天就無法正常工作,這明顯是重傷后遺留的后遺癥,使上訴人每月的工作量驟減到原來量的三分之二,影響了上訴人的收入,致使上訴人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故而,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有權請求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致使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共計36144.1元,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上訴人并沒有過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加害行為,受害人是不會受到傷害的,上訴人也不會付出上述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應當全額賠償。xx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被告人只承擔16743.28元的賠償責任,遠遠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司法實踐的慣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賠償受害方的物質損失),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八條的明文規定。xx區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誤工費和護理費時,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標準認定,這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應當以受訴法院即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當以上訴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顯然是背離了法律的規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存在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導致被上訴人此罪錯判彼罪,民事賠償嚴重背離事實,與實際損失相去甚遠,無法做到懲治犯罪,彌補損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北京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改判!

        上訴狀范文_第2篇: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