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范文)
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XX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0327XXXX,聯系電話:1376791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棟XX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1112XXX。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系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后結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并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斗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于是上訴人帶著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后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斗。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后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鑒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后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于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是合法的,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XXXXX公寓X棟X單元XXX室系上訴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x日
上訴狀2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上訴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男,漢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戶籍地:浙江省玉環縣
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訴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xx)泉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20x)泉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中第一、第二項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如下:
一、根據雙方于20xx年10月15日簽訂的《年度經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訴請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其無權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據該合同第七條:違約及終止條款中第1款“乙方違約,經勸阻無效,甲方將視情況,隨時可以采取停止供貨、終止經銷合約、取消經銷資格等措施;…”、第3款“雙方中任一方終止本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在三個月之內付清所欠甲方貨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只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上述條款就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協議解除合同的條件。按照約定即使如被上訴人所言我方屢次拖欠貨款存在違約行為的,被上訴人也應當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1款的約定首先必須“經勸阻”,如果無效的,甲方可視情況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內的相應措施。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條件:①首先必須經過勸阻,勸阻無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訴狀中、舉證證據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貨款違約后向我方主張或勸阻的書面憑證,庭審中被上訴人也未有補充證據舉證。②此外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3款約定任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結合合同法第93、96條規定,即使被上訴人一審訴請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須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證據中并無任何書面、口頭通知證據,事實上被上訴人從來就未勸阻、通知過。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約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個月內付清所欠貨款,一審判決完全違背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
一審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條規定判決就必須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審理。令人遺憾的是一審庭審中既沒有審查查明與此有關的事實,判決中也未有對此進行任何說理。完全無視當事人雙方合同中上述約定,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被上訴人要求我方償還所謂欠款至起訴時絕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無權要求我方償還。①根據我方舉證的20xx年全年發貨明細、20xx年1-6月份發貨明細及20xx年上半年付款明細結合被上訴人舉證的.對賬單及對賬回執(詳見一審反訴證據清單證據4、5、6,注:該組證據雖然系打印件、傳真件,但每月結欠數額、本月發生額及累計結欠額等與波輝公司舉證的對賬單回執及明細高度一致,能夠作為證據采信),20xx年年底結欠額為8326771.57元(詳見20xx年1月對賬明細),但20xx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計7323441.02元。由于雙方未明確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項下的欠款,以結欠先后順序可認為是償還上年度結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萬。我方即使拖欠貨款,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必須先勸阻,要解除的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是前置條件。在其未履行上述義務情況下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償還欠款。②20xx年1-6月份的經銷額相加的數額為5242106.05元。加上7月份的經銷額(具體金額見對方舉證的20xx年8月4日對賬單顯示是764345.5元),那么經銷額1-7月份為6006451.55元,基本和對方起訴額相等。也即今年僅半年時間經營額就為600多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該筆欠款必須到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訴人起訴時根本未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③20xx年版合同第六條第4、6點明確規定如“乙方不配合對賬,不及時回傳對賬單或寄送對賬單原件給甲方,視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約對賬、回傳或寄送對賬單的,每月、每年的結欠數額即為被上訴人給予我方的信用額度。事實上我方多年來均按此約定履行對賬、回傳或寄送義務,從沒有違反此約定,這點能夠與被上訴人多年來從未要求我方償還欠款的事實相互予以印證。故被上訴人認為我方長期拖欠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審在認定本案貨款償還期限時能夠結合信用額度從合同整體的角度考慮。
三、一審認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轉讓經銷權給案外人,故判定依約解除合同系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①20xx年8月10日該份未生效協議內容中載明:該協議中丙方:陳繼勝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洪七的侄子(是親叔侄),事實上是被上訴人授意陳繼勝與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對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該協議中第三條第3款中提及的詳見附件二《對外債權統計表》,即是被上訴人在向江蘇鹽城起訴我方中舉證的該份證據,該份證據中被上訴人代表簽字人為陳金龍,結合我方一審反訴中舉證的證據8中代表被上訴人簽字的也是此人)。一審認定完全無視上述證據直接認定導致事實判斷錯誤。②事實上,該份協議是被上訴人以斷貨行為逼迫我方轉讓經營權,并授意案外人陳繼勝接手江蘇地區經銷權,但是由于該協議中主要的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處于空白狀態),更為重要的是被上訴人未予以蓋章確認,根據該協議最后一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故該份協議根本未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一審以此未生效協議判定我方擅自轉讓經銷權無法律依據。③相反:20xx年8月15日被上訴人公司與案外人也即江蘇南京地區經銷商王恒斌簽訂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經銷合同(合同期限為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9月30日,經銷區域完全與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蓋我方原來的合同期,該協議的真實性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已認可)。被上訴人上述行為未經我方同意,未協商解除雙方經銷合同的情況下,擅自將江蘇省總代理權另授權給案外人,這才是嚴重的違約行為。④最后,退一步講,即使認定我方擅自轉讓經營權的,請問合同中有那條規定了轉讓經營權的,被上訴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一審在沒有合同明確約定情況下徑行判決的法律依據在哪里?!
四、一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訴人合法訴訟權利,請求二審查明:①一審開庭時雙方明確在庭審筆錄中載明“庭后將郵寄書面代理意見至法庭,并以書面代理意見為準”(詳見一審庭審記錄),我方在庭后于20xx年12月26日發出書面代理意見,可笑是一審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決,一審有沒有尊重上訴人的訴訟權利顯而易見!②一審中上訴人提起反訴,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一審時上訴人明確指出我方提出反訴的按規定需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但一審法院可置國務院規定不顧仍全額收取上訴人的反訴費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綜上,上訴人強烈要求二審能夠履行監督下級法院的職能,糾正一審法院上述錯誤做法!
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對一審判決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日期:
上訴狀4
上訴人:黃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后,劉xx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娘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愿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家具,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于借款,但如果沒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么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上訴狀5
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
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離婚上訴狀的特征及內容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離婚上訴狀要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離婚上訴狀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離婚上訴狀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離婚上訴狀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書寫離婚上訴狀時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書證XX(名稱)X件
三、離婚上訴狀格式范本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6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生,漢族,住新鄉市牧野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王阿貴,男,1930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新鄉市牧野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素素,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新鄉市牧野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
上訴人因不服新鄉市***區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誠請貴院撤銷新鄉市***區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所發的宅字0000001號《村民宅基地使用證》。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法院適用程序違法
1、本案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未經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認為一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已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適用“復議前置”程序,但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從沒有申請過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案屬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審法院卻予以受理,一審程序違法。(關于宅基地是否是行政復議前置案件,聽說最高院好像有個答復,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寫上去了。如果誰知道了告訴我一聲,給我傳一下哦,謝謝。)
2、退一步講,即使不考慮行政復議前置,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仍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做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時間是1988年,到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之時已經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二、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程序合法有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事實是:1985年,上訴人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的分戶條件,經村委會批準批劃宅基地一處(系涉案所爭議的宅基地)。1988年,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個人建房用地統一清查。因上訴人具備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條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并且在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上均有當時戶主的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簽章,故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根據統一清查的實際情況為上訴人頒發村民宅基地使用證(0000001號),其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認定的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認定事實不清嚴重錯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中,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依據有當時戶主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簽章的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依法頒發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權證(0000001號),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為上訴人頒發宅基地使用證,并限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2、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一審判決其勝訴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超過訴訟時效情況下受理其行政訴訟顯然不妥,一審判決其勝訴更屬錯誤。
綜上所述: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頒發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應予支持。被上訴人的起訴無理,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錯誤,一審判決則是錯上加錯,應予撤銷。
為此,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上訴狀7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親現住xx市xx區xxx.
代理人聯系電話:26146633、27782006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廣東省陸河縣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xxxx區xx鎮xxx 聯系電話: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區xx玻璃鋁合金裝飾部的業主 地址:xx市xx區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7、20層 聯系電話:xxxxxxxx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營養費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費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費 元;
9、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傷殘鑒定費 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時06分許,被告一駕馭被告二粵B/xxxxx號貨車沿xxx路東往西行駛至xxxx路段時,遇原告人騎自行車橫過公路,被告一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寶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該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過錯,造成原告重度顱腦損傷,右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葉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腦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癲癇。經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癲癇發作程度應屬于三級傷殘,精神障礙屬于輕度范圍,構成八級傷殘,構音障礙應為十級傷殘;對原告精神傷殘的護理依賴等級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估計為0.5,后期醫療費用總計應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費達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的'一切損失應承擔賠償之責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購置了“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保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三應對被告一、被告二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三被告卻不履行賠付之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日
上訴狀8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 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上訴狀9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xxx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與xxx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上訴狀10
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康樂街14號祥源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改芹,總經理。
薛建士訴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之規定,管轄錯誤也應再審,故請求貴院認真審查薛建士訴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在該案中柏鄉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上訴人向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一審法院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即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申請。現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該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上訴人的住所地在石家莊橋西區。而另外幾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鄉縣,故該案應由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柏鄉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一審法院以“柏鄉縣中學食堂的標的物在柏鄉縣,經營權擔保的履行地在柏鄉縣。”的.理由,認定其有管轄權是錯誤的。
首先,該案只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不存在對柏鄉縣中學食堂標的物的爭議,不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其次,上訴人從未將柏鄉中學食堂的經營權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擔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是柏鄉中學食堂的擔保權人,故一審法院在裁定中稱的“經營權擔保履行地”是子虛烏有的。所以,柏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此致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訴狀11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被上訴人:中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糾紛一案,不服xx市西城區人民法院(xxx4 )西民初字第9102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2 、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xxx3 年3 月29 日的收條以及三張出庫單持有人均為上訴人,且上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證人鄭×的證言以及廠家的送貨證明,證言和證明這兩份材料更進一步說明了收條及出庫單中的貨物確系上訴人所有,只是部分貨物沒有親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送貨到羊坊店路9 號×工地。上訴人認為,證人鄭×的證言及售貨公司的證明與上訴人手中持有的收條及三張出庫單中記載的貨物內容相輔相成,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確已收到上訴人主張的全部貨物。不能僅憑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明確授權的人接收來作為被上訴人收到貨物與否的唯一憑證,故此,上訴人對xxx3 年3 月29 口的收條以及另外三張出庫單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對被上訴人形成了合法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盡給付上訴人貨款的義務,此點請求二審法院在評議本案時給予充分考慮,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夠充分體現。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受到保護。
另外,關于本案的其他兩張收條,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確認了被上訴人收到了兩張收條中貨物,上訴人對此批貨物享有相應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相應價款。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貨物價格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證明貨物的恰當價值,可是法院也應當本著及時解決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則,及時依法主動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委托有關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對收條當中的貨物進行價格鑒定,以使本訴訟爭議得以解決。現上訴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所提供的收條及出庫單中載明的全部貨物進行價格鑒定,維護合法債權的實現,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訴人的損失。
關于被上訴人貨款沒有即時給付而引發的貨款利息問題,由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構成了事實買賣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 的規定,履行給付貨物貨款的一方如果給付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權利人有權隨時主張其給付。收條、出庫單中的貨物,被上訴人已于xxx2 年12 月起相繼全部收到,在收貨的同時產生了即時給付上述貨款的義務,但是雖經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至今還未付過一分錢貨款。被上訴人作為一個正規公司,應當知道收貨付款的這一基本交易常識,卻置公平交易于不顧,長期無故拖欠貨款,說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未得到貨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損失,客觀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L 訴人給付相應的利息籍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法院應當支持。
一審判決法律認定部分的第四項,提到貸款一事,認為貸款是給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訴人認為這不客觀,導致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上訴人已于xxx2 年12 月3 日付貨后向被上訴人口頭要求支付貨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講的付貨后未要款,此外,付貨后不急于催要貨款這有悖于客觀常理,與銷售交易慣例不符。由于被上訴人不履行相應付款義務,致使上訴人損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所應當承擔賠付義務。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客觀、公正保障債權人利益原則,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上訴狀12
上訴人:,女,1978年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園號樓x單元x室,電話:xxx。
被上訴人:北京某醫院,駐北京市朝陽區路樓,郵編:100,法定代表人黃彩英院長,電話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15x33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257969.15元、誤工費15151.15元人民幣、護理費4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營養費15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損害后果全部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未認識到本案的性質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而不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醫療侵權),導致本案未予上訴人全部賠償而僅部分賠償。即原審判決未對非法行醫的性質、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進行評價。
本案鑒定結論證明上訴人主張的損害后果是真實存在的,在未考慮產品質量問題及非法行醫兩種因素的條件下,被上訴人因告知瑕疵等過錯應當承擔40%責任,這在鑒定結論中也都明確做出了說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和注射產品“愛貝芙”、乳房假體產品質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所對應的民事責任進行認定,并確定相應賠償責任。
(一)“非法行醫”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而是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非法行醫的本質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為上訴人實施診療,被上訴人是知情的,其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這不但使得患者來“專業”的醫療機構就醫、找專業和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診療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訴人披著醫院的外衣卻偷梁換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員來為患者診治,行為本身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惡性、欺騙性,同時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險之中。被上訴人的這一行為,導致應其行為與合法、常規的醫療行為加以區別,具體到本案,即被上訴人安排劉淑芹為患者注射“愛貝芙”的行為,因劉某系非衛生技術人員作為主體進行操作,其行為合法性已經喪失,其性質上已經不再屬于“醫療行為”,本案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二)本案能夠證明非法行醫與損害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
本案事實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與上訴人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具體說明如下:“愛貝芙”屬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時技術要求較高,需要注射人員熟悉注射部位皮膚厚度,并正確掌握注射層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網狀層的深層,因為注射層次往往與并發癥密切相關。而上訴人發生的多個部位可觸及中等硬度質地的皮下組織說明,注射者(非衛生技術人員劉淑芹)非但不能區分眼瞼和眼底,還不能正確認知皮下和真皮網狀層等組織,未能將愛貝芙注射在真皮層,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鑒定報告p6第18行也對此觀點也加以印證)。正是由于醫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專業素質的非衛生技術人員,大膽操刀進行“愛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層次錯誤而直接引發了上訴人面部多處出現硬結等嚴重損害后果。
(三)被上訴人為患者注入體內的是未經合法注冊、嚴禁上市的缺陷醫療產品。原審未處理因缺陷產品致害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注射所使用的愛貝芙產品未能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庭審中也未能依法提供產品合格證、產品規格型號、條形碼等應當提交的產品信息,應認定其產品存在缺陷。被上訴人作為產品的銷售者和植入著,其應對所用產品質量相關信息是否合法負有嚴格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因此,對此缺陷,被上訴人是明知的主觀狀態。
結合上述兩個事實,即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在注射中的失誤操作
(非法行醫的行為),加之其使用未經合法注冊、嚴禁上市的缺陷醫療產品,兩者結合,直接導致了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本案既有被上訴人主觀上的欺詐等過錯因素,又有注射過程中的嚴重、和可證明的明顯操作錯誤,同時該錯誤操作又直接導致了多部位硬結等損害的發生,該行為的性質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過錯、損害后果、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應當對非法行醫行為及后果予以評價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同時《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依據該條,被上訴人不但應該對上訴人進行全額賠償,而且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因欺詐和產品缺陷而產生的民事賠償依據和理由將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訴人的證據材料中未對注射過程進行描述,也應因其舉證不能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同時應根據原審判決援引的《侵權責任法》第58條,直接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至于原審認為非法行醫僅承擔行政責任的說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僅承擔行政責任,應該嚴格區分兩種情況:如果僅發現非法行醫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損害后果,因其行為的危險性和對行政法規的違反,應處以行政處罰;如果既存在非法行醫又造成了對患者的損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依法均應承擔。
(四)醫方植入的乳房假體與“愛貝芙”
同樣存在產品質量缺陷,應當承擔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賠償、甚至是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此不贅。
二、鑒定結論不應成為判定本案事實和責任構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標準,因為本案中鑒定機構未對非法行醫、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等違法行為進行評價。
本案中鑒定結論未對非法行醫、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進行評價,是囿于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原審判決也未對上述事項作出明確評價,對此上訴人對判決結果表示異議。
對于非法行醫,原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非法行醫的行為僅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仍應當以該行為與本案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但是對于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審認為依鑒定結論本案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應為40%。但是鑒定結論明確說明將不對“非法行醫”做出評價,40%的參與度針對的是手術中“告知不足”的醫療過失行為(鑒定結論第7頁第6行),不是針對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與本案的損害后果所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及其理由,本訴狀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論述。另外,本案上訴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診療,不存在原發性疾病,就醫后所有的癥狀和損害都是被上訴人注射行為后出現的,并且無證據表明這些后果是上訴人的特殊體質引起的。依據現有判決,讓一個毫無過錯的受害人再承擔60%的損害后果責任,于法無據,且有失偏頗。
(二)鑒定機構未對本案涉及的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進行評價,但是原審法院應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責任進行評價。
上訴人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因產品存在缺陷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三、原審醫療費的計算存在錯誤。上訴人醫療費支出共計257969。15元,有相關票據為證,請二審法院勘誤。
四、關于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
被上訴人所使用的所謂“醫務”工作人員,和其廣告中的“著名”產品,讓曾經躺在其手術臺上的上訴人不寒而栗,也讓其他了解了案件事實真相的人觸目驚心。上訴人的“歷險”經歷、隨后得知的欺詐情節,和將伴隨當事人終身的面部多處硬塊、及身體上部位的不對稱,給本來愛美、求美的上訴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無法言說的,也是不為親身經歷者所感知的。更讓上訴人煎熬的是,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時每刻都將不得不面對的,而且這個負面的感受將伴隨一生。請貴院和法官體恤上訴人的經歷,厘清事實,明確責任,對虛假宣傳等民事欺詐行為進行有力打擊,讓不法者懾于法律的威嚴而而盡力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才能使判決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并平復受害人心中的怨憤和不滿,以期漸漸平復本已受損的醫患關系。
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上訴狀13
原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聯系電話:
被告: ,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 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從原告處購得 元貨物,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是 ,但至今未付貨款。
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訴狀14
委托人:
受委托人:電話: 工作單位:職務: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上訴;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上訴請求;
3、代為進行和解、調解;
4、代為領取、接收法律文書。
電話: 職務: 程序訴訟代理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因 日
上訴狀15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人民政府,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xx)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xx年x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xx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xx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xx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