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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0:13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范本

      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女,1953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3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的依據。

        二、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職責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代理,以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之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正確。一般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時還可能包括以下人員:

        1.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刑事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

        (四)該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以前。

        三、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訴訟請求;

        2.基本的事實與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請求賠償的事由與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間接因果關系;

        3.相關的證據材料、證人姓名和地址等目錄。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名稱和時間。

        四、注意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正確,要進行認真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不應過份地論述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自訴案件除外)。

        ?要把握請求賠償事由與被告人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屬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民事上訴狀范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于19某年1月日,農民,小學文化,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后為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于無效協議。

        首先,《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蒙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并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并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xx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xx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并列為“被調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xx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后,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于為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愿。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并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從上訴人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復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并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4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民事上訴狀5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xx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xx,男,52歲,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xx,女,xx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xx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元。

        2.xx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xx年x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xx車站的罰款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xx年x月10日被告接到xx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xx到xx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xx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xx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x月1日被告派楊xx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xx7年x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x月5日到達xx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x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元。時過半月,xx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x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xx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xx于x月3日、x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x天,即x月25日,xx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xx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xx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x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x月10日楊xx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xx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xx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xx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xx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x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x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xxxx年×月xx日

      民事上訴狀6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7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區 路 號,電話: 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區 路 號,電話: 郵編:

        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糾紛

        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 元,雙方約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償還。

        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仍然拒絕償還借款,經多次所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的`分類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民事上訴狀8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

      民事上訴狀9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么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于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民事上訴狀10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區xx·辦事處xx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xx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的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民事上訴狀11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為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么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系,”“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審理。”并依此為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系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系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并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xxx1〕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并在“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存在于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并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系”的看法是錯誤的。基于這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系把一個案件分割為多個案件,并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為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12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13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國路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紅纓路86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陽中路中段體育場內。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為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于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補充協議。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后即付工程款。”這說明,作為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并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并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并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才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后的自我陳述。而在于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與上訴法律規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為。

        3、這種認定的.依據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為“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借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為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于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據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么?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并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眾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為: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后,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為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簽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系。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為“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陜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辦瑤珠酒店的協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才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于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才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系,在簽訂聲明之后更無任何關系。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民事上訴狀14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15

        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崇文區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2】

        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636 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上訴人再次將一審中對原告的質證列表如下,為二審法院對原告證據、上訴人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并對涉案文章是否為原告最先發表、是否為原告創作完成、原告對涉案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做出準確判斷提供參考。序號署名作者文章出處出版/發表時間然而,一審法院卻無視該等事實與證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其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因此,一審法院應對一審原告的證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獨立進行判斷,做出審核認定,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并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1、一審法院未對原告證據進行獨立的審核判斷,即對原告所有證據全盤接受,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審法院可簡單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核或者直接根據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進行審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進行該等獨立審核判斷即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擁有著作權。

        2、一審法院不僅未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判斷,也未依據上訴人反駁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核驗,未闡明是否采納上訴人反駁證據的理由,甚至連是否采納也未置一詞,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于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網頁打印件作為證據證明其他涉案文章的來源,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一語帶過,并未進行任何審核判定。事實上,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除打印件外,(論文范文 )均附有相應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相關圖書信息,其真實性足以確認。因該等圖書文章等出版發表時間較為久遠,搜集困難,一審中上訴人未能針對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紙質圖書作為反駁證據,但上訴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圖書版次信息,一審法院足以確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該等涉案文章、圖書信息等反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二、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為由認定上訴人放棄了質證權力并在訴訟程序的多個方面對上訴人進行了不公平的對待。事實上,上訴人已通過答辯狀、代理意見及反駁證據對被上訴人的訴求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反駁、質疑和對抗,上訴人并未放棄質證權力。

        三、除上述一審法院對原被告證據的審核認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且對上訴人未能公平對待之外,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錯誤和不公平之處:

        1、作為原告證據的《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屬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為本案證據。該兩書于1998年由中國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時使用了同一書號,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本和該兩書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書號,即六書一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新聞出版署相關規定,如《關于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不同圖書、同一圖書的不同版次都應分別使用不同書號。《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三版共六書使用同一書號嚴重違反一書一號的相關規定,屬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該20xx年、20xx年版本均標注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進行獨立審核判斷,而且對上訴人關于上述六書一號問題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2、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中提出被上訴人所主張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均載于各匯編性質的習題書籍中,被上訴人僅僅作為匯編圖書的第三編著者出現,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訴人對該等圖書僅享有匯編者的權利,該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文章為被上訴人創作完成,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

        然而,一審法院同樣未就此點進行審查判斷,對上訴人就該點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3、關于本案的舉證期限,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此進行協商,故該案舉證期限是由一審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然而,如一審判決書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開庭,除去相關訴訟文書郵寄送達時間,留給上訴人的證據搜集時間不足十天。因此,原審法院一審中存在嚴重程序錯誤。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圖書、文章的出版和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證據搜集非常困難,上訴人在答辯之后提交了《大學英語四級晨誦夜讀精品365篇》作為反駁證據。判決書未對該證據做出審核判斷,也未述明是否采納及其原因,僅述及“原告認為上述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認可”。上訴人認為,即使不論前述本案舉證期限方面的程序問題,該等反駁證據亦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應予認可。

        綜上所述,現有事實足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訴人原創,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文章與上訴人涉案圖書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為該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間接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訴人、被上訴人涉案文章、圖書發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被上訴人謊稱對該等文章擁有著作權并利用索賠數額小、相關出版社無暇答辯及年代久遠證據搜集困難等因素通過法院起訴或要挾方式從全國幾十家出版社謀取不當利益并以此為生財之道,性質非常惡劣。而一審法院未能盡職審判,在實體、程序方面都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訴訟權利、偏袒被上訴人一方,并最終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創作完成并公開發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權實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則更加荒謬和諷刺。該一審錯誤判決不僅令上訴人蒙冤,亦必對被上訴人繼續要挾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動作用。

        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