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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0:46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15篇)

      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

        被上訴人:

        請求事項:

        改判確認自1999年至今存在勞動用工關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法院沒有查明事實而主觀在原審書明“經審理查明:-----在桑種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數量的農民工,這些從業人員均系被告單位當地和周邊的農民工------,就無需再找象原告一樣性制質的農民工到被告處工作。為此----”。以上這些內容在開庭筆錄中沒有,而是由一審法院憑空臆造的事實。事實表明上訴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處上班是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長期從事一定的勞動,且工作過程中受被上訴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資,如超產則在年底另行進行獎勵。上訴人的.管理方式與別的工友一樣,不存在臨時勞務性質的雇傭。

        2、上訴人的請求事項沒有過時效。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自始自終都沒有舉證出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相反雙方一致認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訴人等人發放工資,對此足以說明雙方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且為勞動合同關系中止狀態。

        3、一審法院沒有認識到被上訴人為企業性質用工,不為個人用工,故對此用工性質不能認為是勞務。被上訴人有能力支付上訴人等人的各項主張賠償數額,一審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訴人的單位,被上訴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樣(向法院陳述后面還有許多同種性質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則后果嚴重,其實這是被上訴人的一種小把戲,實際上象上訴人這種用工性且存續發放工資的只有這幾位工友),事實上上訴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與被上訴人發生勞動合同關系,且沒有其它職業,為長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戶口也遷入被上訴人處,有的上訴人在家一直沒有農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訴人等人請求,將使得上訴人無生存之本,連農民都不如。

        二、一審法院法律認識錯誤。

        1、沒有分清勞務與勞動合同關系。

        2、沒有理解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中止、中斷等相關法律。

        3、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實也為解決本案的一個有效途徑,如法院不支持將會嚴重影響上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會使被上訴人從中取得不當得利。因為被上訴人所屬地塊可能存在發包他人,可能存在拆遷、征收,而對這些事處理時不能妥善處理原所屬工人相關事宜,將使矛盾進一步惡化。權衡雙方利益,上訴人的主張也符合相關事實,也符合相關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結合,否則一味地偏袒被上訴人,將是枉法裁判行為。

        上訴人:

      二零XX年Xiolo月X日

      民事上訴狀2

        一、民事上訴狀的概念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二、民事上訴狀的特征

        1、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民事上訴狀。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上訴。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的材料。

        2、必須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上訴狀是體現這種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在他認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時,就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須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狀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超過上訴期限的民事上訴狀,無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之內,可以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獲得準許后,當事人才能恢復上訴權,其民事上訴狀也才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上訴狀的結構和內容

        民事上訴狀由七部分組成: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 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四、民事上訴狀的寫法

        民事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訴的書狀,是一審中敗訴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原裁判中的錯誤或不妥善、不公平之處給予否定評價的上訴的書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訴狀最主要的寫法是反駁法:

        1、應當針對上訴人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上訴人要把自己所認為的原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之處找出來,是屬于認定事實不當,還是所引用的法律發生了錯誤,抓得準才能駁得有力,無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這就要客觀地進行“三對照”:

        (1)原判決和客觀事實相對照。

        (2)原判決和客觀證據相對照。

        (3)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相對照。經過對照比較,抓住關鍵性的幾處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2、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應當針對關鍵性的、需要反駁的論點,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地加以論證,以達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觀情由和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目的。為達到這一目的,論證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有理有據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即在反駁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當之后,經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張。這就是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請求重新審理的結論性意見。

        使用反駁法的要求是:

        (1)針對性強。在上訴狀中擺事實、講道理,援引法律時,都應緊密圍繞上訴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問題,而不是漫無目的或不著邊際地陳述無關緊要的事實與理由。

        (2)說服力強。要針對原裁判的錯誤充分地加以辯駁,論證要有理有據,有事有證,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觀點而無材料,也不能只羅列事實而無鮮明的觀點。切忌陳詞濫調,堆積辭藻。

        (3)邏輯性強。所論事實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律和邏輯的基本規律。

        使用民事上訴狀的意義和作用

        1、當事人有上訴權,體現了人民法院慎重處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訴狀,對不服第一審的原裁判提出上訴,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通過上訴審查,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提高審判案件的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2、使用民事上訴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只要認為第一審裁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就可以具狀上訴,這對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保護正當權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上訴狀的遞交、受理和上訴權的行使。對于合法的上訴,任何人不應當限制和刁難。

        3、使用民事上訴狀,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客觀的審理、正確的審判。

        人民法院對上訴狀的處理

        1、民事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民事上訴狀連同原案卷和證據以及答辯狀在5日內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民事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如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應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如認為可以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裁判。二審法院也可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范本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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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簽章)、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4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

        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

        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

        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

        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民事上訴狀5

        上訴人:黃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后,劉xx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娘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愿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家具,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于借款,但如果沒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么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訴狀6

        上訴人(一審原告):常寧市鹽湖鎮連江村老屋村民小組。住所地:常寧市鹽湖鎮連江村老屋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老屋組”)。

        負責人劉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農民,初中文化,住常寧市鹽湖鎮蓮江村老屋村民小組

        負責人劉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農民,住常寧市鹽湖鎮蓮江村老屋村民小組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常寧市鹽湖鎮蓮江煤礦。住所地:常寧市鹽湖鎮蓮江村(以下簡稱“蓮江煤礦”)

        法定代表人劉順恒,該礦礦長。

        請求事項:

        一、 撤銷常寧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號判決,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無效,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的集體土地并恢復原狀。

        二、 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于20xx年未經上訴人同意在上訴人所有的殺魚塘集體土地上偷設煤礦井口,此后被上訴人又在該地段采煤、建廠及傾倒廢渣,進行以上非農業建設共計侵占上訴人集體土地10余畝。20xx年被上訴人為應付上訴人村民的抗議,避開被上訴人全體村民拉攏原負責人劉順清私下補簽《山地租賃合同》,以租賃名義占用上訴人集體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上訴人多次要求有關部門解決未果,遂起訴到常寧市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于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是雙方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上面均蓋雙方的公章,且被上訴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寧市鹽湖鎮鄉鎮辦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是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所以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

        1)《山地租賃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訂的。

        《山地租賃合同》系被上訴人與劉順清私自簽訂,該合同內容未經上訴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按照原審查明事實,《山地租賃合同》只有上訴人原組長劉順清一人的簽字而沒有上訴人其它村民的簽字。在原審中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山地租賃合同》已經上訴人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應當認定該《山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簽訂,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鹽湖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的集體土地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鄉鎮總體規劃也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1)該鹽湖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所指被上訴人土地利用符合鄉鎮辦礦利用總體規劃,但辦礦利用總體規劃不是一個法律術語;(2)該鹽湖鎮人民政府沒有明確《山地租賃合同》

        約定的集體土地包含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范圍內。(3)被上訴人租賃集體土地即使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0條、63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使用集體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依然需要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取得建設用地許可。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 被上訴人與劉順清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原審查明,被上訴人租用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土地,用途系從事建廠房、開井口、倒煤礦石等非農業建設。而且,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的集體土地沒有取得常寧市人民政府的批準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以上《山地租賃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

        2)《山地租賃合同》簽訂程序不合法,不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應當確認無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之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上訴人作為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以上法律規定,凡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事項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上訴人原組長劉順清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組其它煤礦的租賃合同租賃價格遠遠低于正常價格,可以去人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應當確認未無效合同。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判如所請。

        此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訴狀7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

      民事上訴狀8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9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10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區 路 號,電話: 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區 路 號,電話: 郵編:

        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糾紛

        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 元,雙方約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償還。

        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仍然拒絕償還借款,經多次所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的分類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民事上訴狀11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區xx·辦事處xx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xx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的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民事上訴狀12

        上訴人

        上訴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 上訴人 年 月 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

      民事上訴狀13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并不是貸款方,上訴人并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為,該兩家公司,一家為借款保證人,一家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戶后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戶內。”一方面,說明上訴人的賬戶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松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并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么最后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戶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并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于湖北十堰xx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證實,順便說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里,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么,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采信。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民事上訴狀14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15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三處判決錯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