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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2:23 上訴狀

      上訴狀15篇(合集)

      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A,女,××歲,×族,××省××市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男,××歲,×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現住××市××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變更××區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號判決。

        2.改判由上訴人撫養孩子C。

        上訴理由:

        (應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從有利于C的成長教育角度考慮,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訴人撫養C。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本上訴狀副本×份

        2.上訴人的收入證明

        上訴人:A

        ××年××月××日

      上訴狀3

        上訴人:浙江永康XX汽車配件廠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xx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20xx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20xx年3月6日

      上訴狀4

        上訴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古垛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該案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在貸款催收協議書上除王xx和宋xx簽字之外,在借款人處多加蓋xx縣xx鎮陶瓷廠公章。

        法院即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貸款催收協議書存在的一點瑕疵,在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等資料佐證下,并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況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舉證,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法院在被告放棄辯解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信用社起訴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訴法第108條關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rdquo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

        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

        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寶豐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訴狀5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民法院(20xx)樓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房產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于: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上訴狀6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三處判決錯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上訴狀7

        上 訴 人:XX市埇橋區汴水網吧 住所地:XX市道東北園村

        負責人:何四軍 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埇橋分局 住所地:XX市勝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城東)行決字(20xx)第4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作為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查詢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件,符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即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檢查、處罰主體合法。這一認定是完全錯誤的`。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理解錯誤。

        4、一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事實類證據的認定亦存在諸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埇橋區汴水網吧

        20xx年12月 日

      上訴狀8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 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上訴狀9

        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71年5月1日,住xxx縣中興路67號3號樓三單元104室,身份證號碼:3708**************

        被上訴人: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濟南市公和街9號 聯系電話: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xx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xx的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山東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上訴狀10

        上訴狀的寫作方法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標題應當標明"民事上訴狀"。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自然情況。同起訴狀一樣,寫出八個要素。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審中的地位,并用括號括住。如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張××,男。××歲……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魯××,男。××歲……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訴人和被告人,誰提出上訴,另一方就是被上訴人。

        下面接著寫事由時,一般用下列程式語句:"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是上訴狀的中心內容,因為上訴狀重點是講清上訴的理由,也就是說,要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這部分的寫作要考慮三個方面:

        (1)關于對事實的認定。如果原審裁決在事實的認定上有錯誤,包括某種行為事實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證據等,那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說明事實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審裁決認定的事實。

        (2)關于定性、裁決和適用法律。如果原審裁決在認定事實方面沒出入,而是在認定案件性質、確定罪名以及適用法律作出的處理有誤,那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的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原審裁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3)關于訴訟程序問題。如果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和最后裁決中,存在違反訴訟程序的錯誤。包括是否應當回避,是否應指定辯護人,審判方式是否公開,審判組織是否合法等,也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指出其錯誤。在闡明了上訴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如請求二審撤銷、變更原裁決,或請求重新審理等。

        理由的具體寫法,有的先把原判決書(或裁定書)中不妥或錯誤的原話引出來,有的把原裁決不妥或錯誤之處概括成一段話,然后有針對性地陳述理由,予以反駁。有的以講述理由為主;結合著指明原審裁決的不當之處。

        4、結尾。上訴狀的結尾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呈文或呈轉對象。上訴狀寫好后,可以直接遞交二審法院,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轉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寫"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寫"×××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轉送××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二是上訴人簽名蓋章。三是具狀年月日。

        5、附項。順序依次列出: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件,物證×件。如有證人,還要寫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張XX,男,白族xxx年10月2 2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委托代理人:馬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地址xx省xx市云鶴路200號(xx市法院旁)。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xxx年04月21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xx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xxx年至xxx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xx年1月5日、xxx年5月5日、x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xxx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呈

        xx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 X

        xxx年02月10日

        上訴費用

        標準如下: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男,漢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戶籍地:浙江省玉環縣

        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訴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xx)泉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20x)泉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中第一、第二項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如下:

        一、根據雙方于20xx年10月15日簽訂的《年度經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訴請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其無權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據該合同第七條:違約及終止條款中第1款“乙方違約,經勸阻無效,甲方將視情況,隨時可以采取停止供貨、終止經銷合約、取消經銷資格等措施;…”、第3款“雙方中任一方終止本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在三個月之內付清所欠甲方貨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只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上述條款就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協議解除合同的條件。按照約定即使如被上訴人所言我方屢次拖欠貨款存在違約行為的,被上訴人也應當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1款的約定首先必須“經勸阻”,如果無效的,甲方可視情況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內的相應措施。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條件:①首先必須經過勸阻,勸阻無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訴狀中、舉證證據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貨款違約后向我方主張或勸阻的書面憑證,庭審中被上訴人也未有補充證據舉證。②此外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3款約定任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結合合同法第93、96條規定,即使被上訴人一審訴請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須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證據中并無任何書面、口頭通知證據,事實上被上訴人從來就未勸阻、通知過。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約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個月內付清所欠貨款,一審判決完全違背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

        一審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條規定判決就必須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審理。令人遺憾的是一審庭審中既沒有審查查明與此有關的事實,判決中也未有對此進行任何說理。完全無視當事人雙方合同中上述約定,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被上訴人要求我方償還所謂欠款至起訴時絕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無權要求我方償還。①根據我方舉證的20xx年全年發貨明細、20xx年1-6月份發貨明細及20xx年上半年付款明細結合被上訴人舉證的對賬單及對賬回執(詳見一審反訴證據清單證據4、5、6,注:該組證據雖然系打印件、傳真件,但每月結欠數額、本月發生額及累計結欠額等與波輝公司舉證的對賬單回執及明細高度一致,能夠作為證據采信),20xx年底結欠額為8326771.57元(詳見20xx年1月對賬明細),但20xx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計7323441.02元。由于雙方未明確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項下的欠款,以結欠先后順序可認為是償還上年度結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萬。我方即使拖欠貨款,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必須先勸阻,要解除的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是前置條件。在其未履行上述義務情況下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償還欠款。②20xx年1-6月份的經銷額相加的數額為5242106.05元。加上7月份的經銷額(具體金額見對方舉證的20xx年8月4日對賬單顯示是764345.5元),那么經銷額1-7月份為6006451.55元,基本和對方起訴額相等。也即今年僅半年時間經營額就為600多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該筆欠款必須到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訴人起訴時根本未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③20xx年版合同第六條第4、6點明確規定如“乙方不配合對賬,不及時回傳對賬單或寄送對賬單原件給甲方,視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約對賬、回傳或寄送對賬單的,每月、每年的結欠數額即為被上訴人給予我方的信用額度。事實上我方多年來均按此約定履行對賬、回傳或寄送義務,從沒有違反此約定,這點能夠與被上訴人多年來從未要求我方償還欠款的事實相互予以印證。故被上訴人認為我方長期拖欠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審在認定本案貨款償還期限時能夠結合信用額度從合同整體的角度考慮。

        三、一審認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轉讓經銷權給案外人,故判定依約解除合同系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①20xx年8月10日該份未生效協議內容中載明:該協議中丙方:陳繼勝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洪七的侄子(是親叔侄),事實上是被上訴人授意陳繼勝與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對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該協議中第三條第3款中提及的詳見附件二《對外債權統計表》,即是被上訴人在向江蘇鹽城起訴我方中舉證的該份證據,該份證據中被上訴人代表簽字人為陳金龍,結合我方一審反訴中舉證的證據8中代表被上訴人簽字的也是此人)。一審認定完全無視上述證據直接認定導致事實判斷錯誤。②事實上,該份協議是被上訴人以斷貨行為逼迫我方轉讓經營權,并授意案外人陳繼勝接手江蘇地區經銷權,但是由于該協議中主要的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處于空白狀態),更為重要的是被上訴人未予以蓋章確認,根據該協議最后一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故該份協議根本未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一審以此未生效協議判定我方擅自轉讓經銷權無法律依據。③相反:20xx年8月15日被上訴人公司與案外人也即江蘇南京地區經銷商王恒斌簽訂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經銷合同(合同期限為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9月30日,經銷區域完全與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蓋我方原來的合同期,該協議的真實性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已認可)。被上訴人上述行為未經我方同意,未協商解除雙方經銷合同的情況下,擅自將江蘇省總代理權另授權給案外人,這才是嚴重的違約行為。④最后,退一步講,即使認定我方擅自轉讓經營權的,請問合同中有那條規定了轉讓經營權的,被上訴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一審在沒有合同明確約定情況下徑行判決的法律依據在哪里?!

        四、一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訴人合法訴訟權利,請求二審查明:①一審開庭時雙方明確在庭審筆錄中載明“庭后將郵寄書面代理意見至法庭,并以書面代理意見為準”(詳見一審庭審記錄),我方在庭后于20xx年12月26日發出書面代理意見,可笑是一審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決,一審有沒有尊重上訴人的訴訟權利顯而易見!②一審中上訴人提起反訴,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一審時上訴人明確指出我方提出反訴的按規定需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但一審法院可置國務院規定不顧仍全額收取上訴人的反訴費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綜上,上訴人強烈要求二審能夠履行監督下級法院的職能,糾正一審法院上述錯誤做法!

        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對一審判決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日期:

      上訴狀12

        上訴人:黃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后,劉xx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娘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愿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家具,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于借款,但如果沒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么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上訴狀13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上訴狀14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上訴狀15

        刑事案件中,不滿一審判決,可以提起上訴,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也就是說,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訴,無論理由是否成立,均應啟動二審程序。

        上訴通常有兩種方式提出,即口頭提出或者書面提出,實踐中,以書面提出上訴的方式為主。雖然是程序性權利,但上訴狀畢竟是二審法官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寫也是一個應該重視的問題。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寫上訴狀,但如果聘請有辯護人,一般是由辯護人代為撰寫。但是上訴畢竟是被告人的權利,應當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書上訴狀,也應當以上訴人的語氣行文。因此,有些律師將一審的`辯護意見改頭換面當作上訴狀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有三:一是對定性有意見;二是對量刑有意見;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時間,以留在看守所服刑。當然,也有對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見的被告人,這兩個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時間,提出上訴即可,對上訴狀要求不高。如果是對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見,如何撰寫上訴狀就值得思考。

        【范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xx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xx的一個司機,后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20xx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