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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2:57 上訴狀

      上訴狀【集合】

      上訴狀1

        上訴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古垛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該案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在貸款催收協議書上除王xx和宋xx簽字之外,在借款人處多加蓋xx縣xx鎮陶瓷廠公章。

        法院即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貸款催收協議書存在的一點瑕疵,在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等資料佐證下,并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況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舉證,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法院在被告放棄辯解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信用社起訴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訴法第108條關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rdquo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

        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

        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寶豐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判決書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訴爭的飯堂承包收益由貝XX收取,若原告認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繼承權,應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案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

        僅僅以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明顯違反20xx年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顯然,一審也違背了最高院該通知規定。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當事人沒有確定案由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只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來沒有說是繼承案由,不知一審根據什么認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是以繼承案由主張權利。

        當然上訴人也沒有確定案由是“侵權之訴”。

        上訴人只是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至于在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時,牽涉到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訴求與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也應該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改變案由或者依法改變案由。

        釋明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

        最高院曾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要改變案由。

        如果當事人愿意根據法官釋明權改變案由,法院應當根據改變后的案由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改變,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請求判處。

        不經釋明,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有違最高院規定。

        四、如果審判庭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審判庭可以也應當直接根據查明后確定的案由判決而不應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司法實踐中,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審觀念,如果上訴人在原審法院進行侵權之訴,那么一審法院同樣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規定中沒有侵犯繼承權糾紛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因為最高院的“侵權之訴”案由中,確實沒有一個侵犯繼承權的案由。

        那么本案將永遠進入不了實體審理程序,永遠游離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繼承糾紛共有五類:

        1、法定繼承糾紛:其中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是關于遺囑繼承的形式、效力、遺囑繼承人范圍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的沖突而引發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侵權責任共有分類如下:

        1、監護人責任糾紛

        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1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1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1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1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1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1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1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1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1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1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2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2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2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2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中沒有侵權類,侵犯糾紛中沒有繼承類,那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停止在案由之爭的大門外;眾所周知,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就等于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爭訴均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均必然牽涉到權利的被侵犯;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并對立,是不科學、不現實、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 以案由不相符,駁回起訴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

        例如合同糾紛,違約方既違反了合同,同時也侵犯了守約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權利,所以,合同法給與了當事人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選擇權;又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獲得其應該獲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屬于繼承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原告可以不做選擇,原告只需依據民訴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不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侵害了繼承人的“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這些合法權利,進而引起本案糾紛,該案應為“繼承權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實在不是上訴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3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親現住xx市xx區xxx.

        代理人聯系電話:26146633、27782006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廣東省陸河縣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xxxx區xx鎮xxx 聯系電話: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區xx玻璃鋁合金裝飾部的業主 地址:xx市xx區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7、20層 聯系電話:xxxxxxxx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營養費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費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費 元;

        9、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傷殘鑒定費 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x年xx月xx日17時06分許,被告一駕馭被告二粵B/xxxxx號貨車沿xxx路東往西行駛至xxxx路段時,遇原告人騎自行車橫過公路,被告一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寶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該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過錯,造成原告重度顱腦損傷,右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葉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腦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癲癇。經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癲癇發作程度應屬于三級傷殘,精神障礙屬于輕度范圍,構成八級傷殘,構音障礙應為十級傷殘;對原告精神傷殘的護理依賴等級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估計為0.5,后期醫療費用總計應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費達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的一切損失應承擔賠償之責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購置了“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保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三應對被告一、被告二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三被告卻不履行賠付之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4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吧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婚后財產歸雙方共有,均分,但有過錯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訴狀5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_______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__________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__________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__________的一個司機,后被丁__________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__________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律師: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訴狀6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被上訴人:中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糾紛一案,不服xx市西城區人民法院(xxx4 )西民初字第9102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2 、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xxx3 年3 月29 日的收條以及三張出庫單持有人均為上訴人,且上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證人鄭×的證言以及廠家的送貨證明,證言和證明這兩份材料更進一步說明了收條及出庫單中的貨物確系上訴人所有,只是部分貨物沒有親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送貨到羊坊店路9 號×工地。上訴人認為,證人鄭×的證言及售貨公司的證明與上訴人手中持有的收條及三張出庫單中記載的貨物內容相輔相成,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確已收到上訴人主張的全部貨物。不能僅憑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明確授權的人接收來作為被上訴人收到貨物與否的唯一憑證,故此,上訴人對xxx3 年3 月29 口的收條以及另外三張出庫單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對被上訴人形成了合法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盡給付上訴人貨款的義務,此點請求二審法院在評議本案時給予充分考慮,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夠充分體現。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受到保護。

        另外,關于本案的其他兩張收條,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確認了被上訴人收到了兩張收條中貨物,上訴人對此批貨物享有相應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相應價款。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貨物價格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證明貨物的恰當價值,可是法院也應當本著及時解決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則,及時依法主動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委托有關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對收條當中的貨物進行價格鑒定,以使本訴訟爭議得以解決。現上訴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所提供的收條及出庫單中載明的全部貨物進行價格鑒定,維護合法債權的實現,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訴人的損失。

        關于被上訴人貨款沒有即時給付而引發的貨款利息問題,由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構成了事實買賣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 的規定,履行給付貨物貨款的一方如果給付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權利人有權隨時主張其給付。收條、出庫單中的貨物,被上訴人已于xxx2 年12 月起相繼全部收到,在收貨的同時產生了即時給付上述貨款的義務,但是雖經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至今還未付過一分錢貨款。被上訴人作為一個正規公司,應當知道收貨付款的這一基本交易常識,卻置公平交易于不顧,長期無故拖欠貨款,說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未得到貨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損失,客觀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L 訴人給付相應的利息籍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法院應當支持。

        一審判決法律認定部分的第四項,提到貸款一事,認為貸款是給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訴人認為這不客觀,導致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上訴人已于xxx2 年12 月3 日付貨后向被上訴人口頭要求支付貨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講的付貨后未要款,此外,付貨后不急于催要貨款這有悖于客觀常理,與銷售交易慣例不符。由于被上訴人不履行相應付款義務,致使上訴人損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所應當承擔賠付義務。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客觀、公正保障債權人利益原則,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上訴狀7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為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么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系,”“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審理。”并依此為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系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系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并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xxx1〕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并在“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存在于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并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系”的看法是錯誤的。基于這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系把一個案件分割為多個案件,并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為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年 月 日

      上訴狀8

        上訴人:陳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市_____號,現住__________。

        被上訴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

        上訴人因陳_____訴朱_____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民一(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改判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并支持上訴人一審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市x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認定事實不清。20xx年5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人介紹認識戀愛,20xx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可見,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就草率結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沒有感情基礎。

        2、原判“雙方雖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認定事實不清。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被上訴人在外喝酒、賭博,常夜不歸宿,對被上訴人毫不關心,雙方常為瑣事爭吵,從20xx年至今,雙方長期分居。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后撤訴,被上訴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開庭,被上訴人口頭不同意離婚,但是早生活中卻出言不遜,經常以離婚相威脅,事實是被上訴人與其家庭分割拆遷安置房屋而不愿意離婚,而不是雙方還存在著夫妻感情。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經審查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撤訴后雙方依舊矛盾重重,加之由于上訴人先提出了離婚,雙方更加頻繁的吵罵,上訴人由于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婚姻,無奈20xx年7月上訴人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積極調解,但是夫妻已確無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與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被上訴人婚后經常在外喝酒、打牌、賭博,經常夜不歸宿,對于這些惡習,上訴人早已無法容忍。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審法院主審法官并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態度處理本案,態度極其不負責任,純粹拿當事人的婚姻大事當兒戲,可以說從主觀上就以不判決離婚的態度處理本案,從其審理中對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工資收入問題不做調查處理的態度來說,就證明了當事人的推斷。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狀9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鎮。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 號111室。

        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某北村32號。

        負責人:某某,經理。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 )某某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 ) 高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一、該判決對被告的辯稱,存在遺漏和曲解。

        該判決稱“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某某分公司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實意思是,對原告起訴的與其發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關系是存在的,但對于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據以證明的相關證據存在異議的,且原告起訴的證據是非常不足的。該判決稱“被告某某建設集團稱:要求某某公司與原告協商解決”,眾所周知要求調解不屬相對人抗辯,將被告要求調解作為辯稱內容顯然文不對題,更非被告的真實辯稱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設集團的真實辯稱意見則與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實辯稱意見相同。可是,該判決卻斷章取義,未將被告的真實答辯意見記入筆錄,導致了該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從而作出了完全傾斜于原告和絕對不利于被告的裁決。顯有失公平。

        二、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該判決對原告訴請的返還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認定,但原告稱該款項是某某承攬工程施工期間被告拖欠的款項,該事實在該判決書中并無闡述,本案案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款是現金還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時間、金額的來源是該案的基本內容,但該判決均未查明并列入判決書,顯而易見本案的事實是不清的。

        (二)該判決認定某某東龍房產與被告之間已結算完畢,不欠其工程款為解除合同的前題。可事實是,結算并未辦理完畢,且房屋買賣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與第三人結算款項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另:該判決認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個被告亦同意?該判決認定的事實顯含糊其辭。

        (三)該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有一份收條和房屋轉讓清單兩份證據。并且,判決書未載明本案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和法院認證過程的事實。上訴人不得不對本案庭審程序是否合法產生了質疑。

        上訴人認為,未經當庭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該判決支持原告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案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即便合同無效,也只須返還購房價款,至于雙方存在的經濟損失必須有經濟損失的客觀存在,且對損失的承擔應當按照過錯責任由雙方分擔。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購房款是向銀行貨款的事實依據,該判決也未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更沒有按過錯責任分擔所謂的經濟損失。

        尤其是,該判決支持原告返還購房款是1987197.54元,并支持賠償自20xx年11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計算。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既未對所謂本金的數額和來源予以查實確認,且對20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經了結超過訴訟時效的錢款的.利息在該判決中再作認定。顯而易見,該判決顯失公平。

        四、該判決程序違法。

        本案案情復雜,不但涉及承攬工程款項的結算,涉及房屋的抵押,還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且訴訟標的也較大。顯不屬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簡易案件,故本判決采用獨任審判在程序上也是錯誤的。同時,該判決書中明確載明原審被告要求與原告協商解決,那么,法院應當主持調解,并在判決書中闡明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的原因和過程,為何不是調解結案而是直接判決呢?對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當事人有調解要求而法院不調解,那么顯見法院有強行判決之嫌。故上訴人認為,對本案的審判,原審法院存在程序上的違法也是明顯的。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嚴重問題。為此,望貴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

      上訴狀10

        上訴人:_________

        上訴人: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東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東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被上訴人河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向兩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并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_________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暫計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息金額為_________元,要求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止】、返還保證金_________元、賠償兩原告為追討工程款產生的經濟損失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

        3、判決被上訴人河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河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向兩原告的應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決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_________與被上訴人_________共同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判決駁回上訴人的合法訴請,十分錯誤。

        1、原審法院承辦法官對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歷經八個多月的審理,期間先后查詢與開庭四次,最后竟然作出駁回上訴人的全部本訴請求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嚴重不公,上訴人無法接受。

        2、原審判決,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客觀存在,且已經履行的事實上存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于無視;不遵循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不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的證據進行科學分析論證,卻以大量篇幅論證所謂的建設工程發包、轉包鏈,最后得出“兩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并未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兩被告亦非案涉工程的發包方,故兩原告直接向兩被告主張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退還保證金以及主張相關經濟損失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兩原告的全部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的認定。

        上訴人認為,這種無視客觀、主觀臆斷的認定,是十分荒唐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工程轉包關系,不能以被上訴人、上訴人、第三人的說法或認為進行認定,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和客觀事實,依據法律,運用證據,進行司法理性獨立的判斷,作出具有公信力的認定。

        原審判決書第12-13頁,關于第三人_________與被上訴人東莞分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施工管理合同》的分析認定,邏輯混亂,明顯自相矛盾。“雙方簽訂了一份《施工管理合同》,約定某某東莞分公司同意梁某新以某某東莞分公司名義承建南方醫科大學松山湖實驗動物科技園猴舍1-3#樓工程......”。根據該約定,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具有整體轉包工程的前提條件,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認定為合作承包,或提供資質掛靠。原審判決書,第13頁,第2-3行“第4點約定:本項目,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轉包或分包給第三者施工。......”

        根據該條款,上訴人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被上訴人不但認可,并且有直接向上訴人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事實證明,無論最后從法律上認定為轉包或分包法律關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施工合同關系,這是無可置辯的事實。

        3、認真審查一審卷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舉證,均證實了以下六個事實是客觀的、真實的:

        ①案涉兩個工程,均由上訴人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上訴人代替被上訴人,全面履行了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施工義務,這是無可置疑的事實。

        ②被上訴人東莞分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光強經理)直接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③一審中,被上訴人提出反訴,并將兩上訴人列為反訴被告的事實,足以反證雙方存在施工合同關系。

        ④已經生效履行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xx)東二法民二初字第889號】,已經確認了案涉工程的承包方為兩被上訴人的`事實。

        ⑤一審中,《原告李某全、宋某平提交的證據清單》第14頁證明、第15頁罰款通知單、第16頁工程變更會議紀要、第17頁工程變更審批表(一)、第18頁工程質量回訪(調查)記錄表、第19頁質量保證金退還簽認表、第20頁納稅人外來經營項目登記表、第21頁省外納稅人首次來粵基本信息登記表、第22頁民事起訴狀等書證,均記載顯示有上訴人李某全的簽字,客觀真實清楚地反映了上訴人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的事實。

        ⑥上訴人與梁某新進行對賬簽署結算單,是應上訴人東莞分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光強的要求而為之。上訴人在工程完工后,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黃光強要求要憑梁某新簽認前期付款數據才支付工程余款。該結算單上“二、已支款梁某新手和公司手支至20xx年9月9日......”的文字記載,亦證實了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以上六個事實,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關系。

        二、被上訴人主張已經超付工程款_________元的抗辯,明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違背客觀事實,違背邏輯,不應采信。

        4.一審中,被上訴人舉證,將上訴人簽字的借條、收條及第三人梁某新簽字的收據、支票存根進行簡單累計,得出嚴重超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張。上訴人認為,其主張不能成立。

        5.被上訴人的舉證,看似證據很多,其實十分凌亂,根本無法真實反映其實際支付了多少涉案工程款,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本訴與反訴的舉證和抗辯,均存在自相矛盾、違背邏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等重大瑕疵,明顯違反了市場主體在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其本訴辯解及反訴主張均不應當得到采信。

        具體表現在:

        ①被上訴人在20xx.9.6對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的回復函中稱,“我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實際支付工程款4861212元【見一審卷宗,原告提交的證據清單,第十組,第41頁,第1-2行】。

        ②被上訴人在20xx.1.12提交的書面《民事答辯狀》中稱,“我方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等共4929872.92元”【見一審卷宗,被上訴人提交的民事答辯狀,第3頁,順數第2-3行】。

        ③20xx.3.23被上訴人提交補充證據七——支票存根,稱,這組證據用于證明“兩被告通過支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1916628元給梁某新,這是兩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其中一種形式”。

        上訴人認為:

        僅憑支票存根,沒有相應的銀行轉賬進賬回單相互佐證,并不完全能夠真實準確地反映出被上訴人的實際付款情況,現實中經常出現的空頭支票,足以支持上訴人的觀點有理。

        本案中,被上訴人一審舉證第三組3-1《借據》,其中就體現有被上訴人提供的兌現日期為20xx年2月5日的轉賬支票(金額捌萬元)及20xx年2月6日的轉賬支票(金額壹拾萬元),屬于空頭支票。

        ④被上訴人在20xx.4.13《民事反訴狀》中稱,“反訴原告已實際支付工程款項共4929872.92元給三反訴被告”【見民事反訴狀,第2頁,順數第10-11行】。

        ⑤在20xx.7.26庭審法庭調查時,被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對第三人梁某新提供的證據(注:這些證據,與被上訴人一審本訴提供的證據相同),所要證明事實“證實由被告直接以及由答辯人手已支付了工程款5001774.92元給兩原告,超過工程結算價”的質證意見為“沒有異議”,即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認為其與第三人梁某新合計支付的工程款金額為5001774.92元。

        ⑥被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在20xx.7.26當庭補充提交的證據——《收據》9張,稱用于證明“梁某新在公司支款3760138元”。

        以上可以看出,被上訴人主張的付款數額自相矛盾,不具有真實性。

        6.其實,當今建筑市場行業墊資、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十分普遍,已成難于治理之頑疾,這是不爭的事實。

        在此行業環境下,被上訴人不克扣和拖欠上訴人的工程款,上訴人就萬幸了,被上訴人怎么可能會超付近40萬元的工程款給上訴人?這現實嗎?可能嗎?合符邏輯嗎?

        三、正確認定本案事實,關鍵在于認真甄別被上訴人的舉證。

        7.而甄別被上訴人的舉證,則應當秉承客觀、理性的司法精神,充分正視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各種不規范操作、習慣做法,運用生活經驗法則、交易習慣做法、常識常情常理、邏輯推理、民法原理、誠實信用原則等進行分析論證,以正確區分和評價本案中被上訴人舉證中提交的借條與收條的不同含義及證明對象、證明力。

        8.應當注意到,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由于違法分包、轉包、墊資等現象普遍存在,借條、借據與收條、收據的使用及含義,與一般民間借貸等經濟活動中借條、借據與收條、收據的含義,是有根本區別的,絕對不能相混淆。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中,發包方一般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給承包方,即使在不需要墊資的工程承包中,在未到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周期內,承包方一般只會向發包人預借部分款項,用于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資等,此時承包人出具的是借條。在達到支付工程進度款條件時,承包方向發包方出具的一般是收條、收據,給付工程款一方習慣在支付進度款時直接扣除之前預借的款項,且要求收款方出具全額收據、收條。

        本案的復雜在于,被上訴人違背誠信,利用上訴人對其建設集團公司的完全信賴,故意混淆上訴人簽字的借條、借據與收條、收據。

        四、關于舉證責任

        9.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即對其與二被上訴人之間客觀存在的實際施工人地位、雙方之間事實上存在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案涉工程的總造價、欠款數額等案件事實進行了充分舉證。應當說,經過一審法庭調查,雙方的舉證與質證,本案中,這幾個方面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

        10.被上訴人應當對其已經足額給付案涉工程款項給上訴人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或舉證瑕疵,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有理有據,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求,以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制裁懲戒違約失信行為!(本上訴狀共陸頁)

        此致

        xxx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成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劍林,董事長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

        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并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湖南資陽的曹霞,那么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

        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復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湖南趕到深圳,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復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上訴狀12

        上訴人(一審原告):X省X市機械服務中心地址:X市X區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漢族,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男,1947年5月出生,漢族,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現住X市X區XX街XX里X號,電話:XXX,

        郵政編碼: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市X區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該局局長。

        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號維持行政處罰的判決;二、要求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XX元。

        事實與理由:

        一、X市機械服務中心沒有違反國家工商法律規定,其經營符合被上訴人審驗的營業許可范圍。前不久,××區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審查我中心與某客戶的經濟合同時,認定我中心違反規定,有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并給予罰款處罰。我們認為,這種處罰是錯誤的。因為我中心雖然從事了一項原來營業許可之外的'經濟項目,但根據我市人民政府(1987)X發第X號文件的規定,我們已向市X進行了申報,并被批準增加經營范圍。

        此批示復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訴人的錯誤行政處罰,使信譽及經營活動受到很大影響。某些客戶對我中心的信譽提出異議,出現了產品滯銷,經營困難的情況。而且行政機關對我中心的罰款是從流動資金中劃撥的,影響了我中心流動資金的使用和經營活動,使我中心經營收入受到極大損失。與去年同期相比,損失XX元。這些損失是由X市X 區工商局的錯誤行政處罰造成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第68條第1款之規定,X區工商局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一審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號行政判決書中,消極維持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這個判決,顯然是在沒有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為此,我們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

        此致

      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市機械服務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簽字)

        委托代理人:楊X(簽字)

      上訴狀13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20xx)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于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20xx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xxxx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復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稅、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復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并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并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xx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xx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于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愿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愿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于稅、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并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于“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并借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后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xx)解決問題,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20xx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并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采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后,賣方不是采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蒙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并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余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于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傭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并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20xx年4月8日上午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系,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并沒有發生,是事后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20xx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伙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后,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于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于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采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年月日

      上訴狀14

        一、離婚上訴狀的內容

        (一)首部

        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二、如何寫離婚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1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漢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135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漢,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130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區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