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狀(薦)
離婚上訴狀1
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包 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明材料___件。
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xxx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xxx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辦事處xx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δ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月按600元,?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27日
離婚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離婚上訴狀4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吧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婚后財產歸雙方共有,均分,但有過錯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上訴狀5
一、離婚上訴狀的內容
(一)首部
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二、如何寫離婚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6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區xx·辦事處xx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xx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的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離婚上訴狀7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XX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0327XXXX,聯系電話:1376791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棟XX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1112XXX。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系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后結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并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斗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于是上訴人帶著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后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斗。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后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鑒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后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于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是合法的,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XXXXX公寓X棟X單元XXX室系上訴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上訴狀8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x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15日(2xx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x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
二、請依法對××于20xx年5月26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xx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向××補償35xx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于97年結婚后至2xx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個人,我當時作為××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并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么認定××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xxx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xxx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199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xx%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xx0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所有,至少應判××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xx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著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準許,而原審法院并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說大約值11、12萬,胡××說不低于15萬,當法官繼續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說:“認可被告所說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對于房屋的價值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我不要××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應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26692元”,這些并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xx0-35xx-57xx-4108-15xx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xx0元補給××,××補給我銀行取款35xx元、基金57xx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xx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并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并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于2x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xx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敘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金7xx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后,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在尚欠8xx0元未還。”原審判決書第六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敘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金7xx0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現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接著敘述:“關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xx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首先,××于2x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xx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胡××的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xx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2xx4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的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娘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以每月兩千元的工資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余。
××辯解說是用于還債,但我們并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xx0元。既然7xx0元屬于共同財產,又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償還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仍然應當拿出7xx0元的一半即35xx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折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在離婚前(2xx4年12月19日)取出的7xx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應向我補償35xx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所有,卻只判胡××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取出的7xx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xx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x日
離婚上訴狀9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0
上訴人(原審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市某北大街1號3-2-20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漢族,xxxx市某街小學教師,現住xxxx市某某路4號2-1101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xx市某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明顯與事實不符。事實是:上訴人確實是向汪成歡借了20000元用于女兒曹小某學習花費,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書寫證詞的日期。所以,該20000元借款是上訴人在一審起訴前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借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不能補交品酒雜志20xx.1-2期是上訴人個人開辦的證據就認定上訴人欠河北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為個人債務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應為共同債務,況且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該5000元債務為上訴人的個人債務。所以,上訴人該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共同債務應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原審法院認定冰箱、彩電、洗衣機、電磁爐、消毒柜等五件電器為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以上五件電器實際上是上訴人婚前想買,但由于“非典”使上訴人拖延到婚后再買的。況且買以上電器的錢完全是上訴人用婚前個人財產所買,只不過是在婚后轉變了財產的表現形式,由“貨幣形式”變為了“家用電器形式”,所以以上財產從本質上應屬于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仍為上訴人個人所有。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未等被上訴人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就倉促作出離婚判決,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二、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作出判決,屬于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一方為軍人,這就談不上第三十三條的'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等情形;雙方當事人都是再婚,也談不上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離婚后自愿恢復夫妻關系了。所以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嚴重錯誤。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闞________,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________,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年5月16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昆明市________幢________單元________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闞________所有”。
二、請依法對胡________于20x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胡________向闞________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________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胡________于xx年結婚后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________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胡________個人,我當時作為胡________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胡________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________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胡________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胡________并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么認定胡________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20xx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00%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________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0xx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胡________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________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胡________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胡________所有,至少應判胡________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胡________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00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________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著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胡________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________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準許,而原審法院并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說大約值11、12萬,胡________說不低于15萬,當法官繼續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胡________說:“認可被告所說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對于房屋的價值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胡________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我不要闞________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胡________應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胡________26692元”,這些并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000元補給胡________,胡________補給我銀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00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并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并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胡________于20x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敘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金700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后,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在尚欠8000元未還。”原審判決書第六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敘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金7000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現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接著敘述:“關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首先,胡________于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胡________的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20xx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胡________的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娘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胡________以每月兩千元的工資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余。
胡________辯解說是用于還債,但我們并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既然7000元屬于共同財產,又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胡________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胡________償還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胡________仍然應當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折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胡________在離婚前(20xx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胡________應向我補償35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________所有,卻只判胡________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________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00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闞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副本、房屋所有權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闞________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離婚上訴狀12
上訴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13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不同意離婚上訴狀是怎樣的,我們來看看。
一、離婚上訴狀的概念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民事上訴狀(不同意離婚)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6610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麗麗,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71798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不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生活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不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而在原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觀的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并準予雙方離婚,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認為雙方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當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自由戀愛,具有較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婚前系同一單位的同事,雖在不同的部門,但聯系較多,因人生觀、價值觀相同且有共有語言,加上雙方都是從事教育工作,對對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顧,在被上訴人參加考試期間,上訴人也給予了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經歷了一年多的了解后,兩人都認為對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侶,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起訴書》中明確予以認可,客觀的說雙方的婚姻基礎比較牢固。
(二)、雙方婚后感情較好,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狀》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婚后對被上訴人關心呵護,體貼入微,并在工作和學習中對被上訴人給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訴人回民的生活習慣,上訴人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在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中,具體的細節作了詳細的陳述。
(三)雙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訴人與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夠寬容、能夠解決的范圍內, 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加上雙方的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只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夠相互體諒,共同用心去經營婚姻家庭,相信雙方定會重歸于好。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提供證據證實的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明確表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離婚,根本就未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另外,上訴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借債十一萬,并用于購買車輛和孩子上學,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原審法院在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的同時,對債務不予處理或者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顯屬認定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詳細規定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無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種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也未做任何闡述,原審不顧案件基本事實,直接適用婚姻法三十二條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為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并充分考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感情現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改判不準予雙方離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4
如果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準備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到法院起訴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況下,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下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如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行為之一的證據,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上訴狀15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