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離婚上訴狀15篇
離婚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XX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0327XXXX,聯系電話:1376791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棟XX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1112XXX。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系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后結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并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斗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于是上訴人帶著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后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斗。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后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鑒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后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于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是合法的,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XXXXX公寓X棟X單元XXX室系上訴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XX的母親),女,漢族,1935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現住湖北省宜昌市致祥路6號—5。
委托代理人靳XX,女,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西城區榆樹館西里5號2單元504室聯系電話:18600036239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XX,女,漢族,1965年月日生,現住北京市西城區翠華街1號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因不服(20xx)西民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依法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20xx)西民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靳XX與袁XX從小青梅竹馬,興趣相投,均系國家京劇學院研究生。雙方于1990年12月21日結婚,婚后感情穩定,曾獲得過梅花獎的袁XX因職業方面的考慮沒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續期間,以袁XX名義分得西城區榆樹館西里5號樓2門504房屋一套,面積137.87平方米;20xx年9月3日,以袁XX名義購買西城區翠華街1號院北部3號樓1單元401房屋一套,面積285.63平方米。兩套房屋市場價值高達1300多萬元。
20xx年,靳XX因患腎癌實施手術,術后情況尚可。其一輩子忠厚、善良、孝順,自己患病和離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單位,獨自默默地扛著。20xx年,靳XX被確診腎癌并多發轉移。命運捉弄人,50歲的靳學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為絕情的是:作為靳XX最親密的人袁XX,竟然在靳XX最需要人,最需要愛的時候,提出與靳XX離婚。20xx年11月20日,靳與袁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相識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絕癥的情況下辦理離婚手續,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沒有感受,陪伴靳的親人在靳離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療過程中,處處都感受到了他內心的壓抑和無奈。20xx年5月3日,靳親筆寫下“西城區榆樹館西里5號-2-504住房為我與袁原夫妻共有房產,日后若處置,財產平分”的字條。
20x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訴人起訴要求分割靳與袁婚內共同財產,承辦案件鄧X法官在庭審中處處表現出維護被上訴人的態度,在判決書中對于被上訴人意見一字不漏,對于婚姻檔案《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內容大篇幅摘抄,對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處三居室為營房,且已被部隊收回的事實不做任何說明,其僅因為袁是西城區政協委員,在西城區擁有廣泛社會關系而作出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完全背離法律規定的判決。1300余萬的巨額夫妻共同財產,僅因為“家庭財產已分清無糾紛”一句形式上的話全部判歸一方所有,西城法院的判決明顯錯誤。
原判決的違法、錯誤具體如下:
一、涉案兩套房產系夫妻共有財產,原審判決刻意回避,故意遺漏案件關鍵事實。
榆樹館的`房屋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承認系夫妻共同財產,對此雙方無爭議;翠華街的房屋購買于20xx年9月3日,全部購房款支付結束日期是20xx年9月25日。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1990年12月21日至20xx年11月20日。涉案兩套房產均系夫妻存續期間取得,在夫妻雙方沒有做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涉案兩套房產依法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這是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處理案件的關鍵事實,原審法官卻刻意回避,故意遺漏。原審判決顧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審以離婚協議中寫明“家庭財產已分清無糾紛”作為“雙方財產確實已分清,再起訴就是反悔”的依據,違背基本事實,違背基本法律常識。
1、違背基本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案的基本事實:一是雙方夫妻存續期間取得了涉案兩套房屋;二是雙方離婚時,離婚協議或整個離婚檔案中均沒有記載兩套房屋具體歸屬;三是上訴人稱離婚時未分清,并提供靳學斌親筆書寫字條證實離婚時財產未分割,而被上訴人稱離婚時已分清,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是本案鐵的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已經履行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人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既然主張已分清,那么依法應承擔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證據,否則其無權獨自享有1300余萬的房產。
直到判決為止,無論是被上訴人還是原審判決均未提供雙方就1300余萬的房產已分清和具體如何劃分的證據。
2、違背基本法律常識: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協議中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協議中涉及財產約定的《婚姻法》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婚姻法》未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等其他規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具體到本案,雙方離婚協議中只寫明“家庭財產已分清無糾紛&rdquo但沒有寫明具體財產的具體分配方案,應視為雙方對家庭財產分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通過其他方式也無法認定財產如何分割,這種情況下只能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來認定涉案兩套房屋仍然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未進行具體分割。原審判決將沒有具體分割的兩套房產認定為已分清,違背法律的基本常識。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且將導致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審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上訴人的原審主張法律依據明確,法院應當根據前述規定,“審查該財產是否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rdquo審查的內容具體應為:1、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2、是否屬于離婚時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審刻意回避了涉案兩套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而離婚時是否涉及,其應當是開展了審查,但其只重點審查了《離婚協議書》簽訂時靳的行為能力,審查了靳在多長時間提出異議,審查了協議書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對于涉案兩套房產在離婚時是否涉及沒有做任何的審查,原審判決直接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離婚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4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上訴狀5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
離婚上訴狀6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7
如果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準備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到法院起訴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況下,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下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如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行為之一的證據,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上訴狀8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不同意離婚上訴狀是怎樣的,我們來看看。
一、離婚上訴狀的概念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民事上訴狀(不同意離婚)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6610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麗麗,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71798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不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生活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不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而在原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觀的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并準予雙方離婚,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認為雙方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當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自由戀愛,具有較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婚前系同一單位的同事,雖在不同的部門,但聯系較多,因人生觀、價值觀相同且有共有語言,加上雙方都是從事教育工作,對對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顧,在被上訴人參加考試期間,上訴人也給予了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經歷了一年多的了解后,兩人都認為對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侶,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起訴書》中明確予以認可,客觀的說雙方的婚姻基礎比較牢固。
(二)、雙方婚后感情較好,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狀》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婚后對被上訴人關心呵護,體貼入微,并在工作和學習中對被上訴人給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訴人回民的生活習慣,上訴人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在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中,具體的細節作了詳細的陳述。
(三)雙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訴人與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夠寬容、能夠解決的范圍內, 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加上雙方的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只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夠相互體諒,共同用心去經營婚姻家庭,相信雙方定會重歸于好。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提供證據證實的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明確表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離婚,根本就未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另外,上訴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借債十一萬,并用于購買車輛和孩子上學,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原審法院在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的同時,對債務不予處理或者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顯屬認定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詳細規定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無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種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也未做任何闡述,原審不顧案件基本事實,直接適用婚姻法三十二條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為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并充分考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感情現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改判不準予雙方離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9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離婚上訴狀10
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包 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明材料___件。
離婚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
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
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
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
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1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解讀婚姻法結婚須知結婚登記收養撫養財產繼承離婚財產分割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
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
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xx月xx日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13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女,1953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離婚上訴狀14
上訴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15
上訴人:陳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市_____號,現住__________。
被上訴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
上訴人因陳_____訴朱_____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民一(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改判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并支持上訴人一審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市x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認定事實不清。20xx年5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人介紹認識戀愛,20xx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可見,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就草率結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沒有感情基礎。
2、原判“雙方雖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認定事實不清。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被上訴人在外喝酒、賭博,常夜不歸宿,對被上訴人毫不關心,雙方常為瑣事爭吵,從20xx年至今,雙方長期分居。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后撤訴,被上訴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開庭,被上訴人口頭不同意離婚,但是早生活中卻出言不遜,經常以離婚相威脅,事實是被上訴人與其家庭分割拆遷安置房屋而不愿意離婚,而不是雙方還存在著夫妻感情。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經審查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撤訴后雙方依舊矛盾重重,加之由于上訴人先提出了離婚,雙方更加頻繁的吵罵,上訴人由于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婚姻,無奈20xx年7月上訴人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積極調解,但是夫妻已確無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與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被上訴人婚后經常在外喝酒、打牌、賭博,經常夜不歸宿,對于這些惡習,上訴人早已無法容忍。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審法院主審法官并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態度處理本案,態度極其不負責任,純粹拿當事人的婚姻大事當兒戲,可以說從主觀上就以不判決離婚的態度處理本案,從其審理中對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工資收入問題不做調查處理的態度來說,就證明了當事人的推斷。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