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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4:25 上訴狀

      上訴狀(優選15篇)

      上訴狀1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xx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七月九日

      上訴狀2

        上訴人:張,男,x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xx市路弄號xx室,住所地xx市路弄號xx室

        被上訴人:劉,女,xx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xx市路弄號xx室

        上訴人因劉訴張離婚一案,不服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的(200x)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離婚上訴請求:

        1、撤銷(20xx)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xx市路弄號xx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并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為工作關系承租xx市路弄號xx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并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x)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x月xx日

      訴 人:簡,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新干縣xx鎮xx路xx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崔,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xx省xx市新干縣xx鎮xx路xx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xxx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xxx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于x年2月xx日在新干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年4月xx日開庭。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為,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干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為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傭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為,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系,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里體檢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并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干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么新干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為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并依法撤銷()贛0824民初第xxx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x月xx日

      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中級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進行改判;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所供鉛精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被上訴人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原料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要求:Pb≥%。同批鉛精礦質量應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第四條“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見附表。”在《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附表1規定“%

        以上規定說明,主要鉛精礦應達到Pb≥%,不達到此標準的少數鉛精礦可按照附表遞增和遞減,Pb

        2、公安機關取樣檢測的結果證明上訴人所供的鉛精礦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訴人分公司粗鉛廠依法對堆放車間內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訴人運到的鉛精礦進行取樣,經均勻布點取樣后,混合十字對角四分法縮分,然后提取檢測鉛精礦一袋(灰黑色粉末狀物)。(詳見x年5月25日提取筆錄)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委托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檢測,委托書內容“為打擊犯罪,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鉛精礦進行價格鑒證。”(詳見委字[]1x4號委托書)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委托“依法對被騙13.14%Pb品位鉛精礦4.34噸的價格進行鑒定”(詳見區發改價鑒[]15x號鑒定結論書)并出具編號:區發改價鑒[]15x號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該結論書價格鑒定基準日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結論書認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計4.34噸鉛精礦Pb13.14%,價格25x532.xx元。同時,在委字[]1x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中載明了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Pb都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同時,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還委托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測試,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編號P-x24檢測報告書,報告指出5月25日鉛精礦的Pb13.14%。

        3、訊問筆錄證實5月3日、5月4日的鉛精礦均不合格。

        被上訴人經辦涉案業務的業務員于x年5月22日在x區公安分局訊問時出具訊問筆錄,該筆錄確認被上訴人將鐵礦及低品質的鉛精礦加入到高品質鉛精礦中,并將混合后的鉛精礦分別于x年5月3日、5月4日兩批共計1x車發往上訴人處。(詳見x年5月22日訊問筆錄)

        以上情況證明了一個事實,被上訴人所供的全部鉛精礦都不合格,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退一步講,即使被上訴人4月2x日、5月4日供給上訴人的鉛精礦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車不合格的鉛精礦混入了之前5車所謂合格的鉛精礦中的Pb卻只有13.14%,當然導致所有鉛精礦不合格。而一審判決想當然“對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x-11頁)違反合同約定的初衷,這種混雜的鉛精礦是無法冶煉出粗鉛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

        1、原審法院認定“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中載明x年4月2x日兩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531x53.xx元。”(詳見判決書1x頁)與事實不符。其一,上訴人出具《結算過程證明》的背景是應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要求分別就被上訴人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及實際供應貨物的價值分別作出結算,以便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額。其二,上訴人對2xx1x3.2x元、531x53.xx元兩個數額是不認可的,而是假設被上訴人調包樣品是真實存在的話其價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認可的價值。

        一審法院斷章取義,將依據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為定案依據,卻忽略了依據實際供應貨物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5x532.xx元(12車合計價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據實屬錯誤。

        2、一審法院認為“對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5月3日所供鉛精礦應按照13.14的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x-11頁)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及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的報告,被上訴人供應給上訴人的所有貨物合計4.34噸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審法院認為“貨物價值為1x31435.55元”(詳見判決書11頁)與事實不符。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12x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

        1、《原料購銷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若供方原料進入需方廠內在在計量過程中弄虛作假,經需方查實,屬供方責任的,每車次支付違約金5-1x萬元,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說的“計量”應當認為是廣義的,包括質量與數量兩個方面,任何一方面達不到標準的都應當認定為違約。從合同本意來講,質量比數量更為重要,不可能數量不合格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不合格卻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量”不是指數量,而是指質量。

        2、現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達 元。

        3、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共供應12車不合格鉛精礦,應當向上訴人支付12x萬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當,導致了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的請求依法應當得到支持。故此,上訴人特向貴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4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對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被害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嗎?

        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以便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十分重要的'。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替他們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訴。不論人民檢察院作出何種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呢?根據法律規定: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上訴必須在幾天內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后,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復制上訴狀分別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上訴狀5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x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15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x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

        二、請依法對××于20xx年5月26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向××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于97年結婚后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個人,我當時作為××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并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么認定××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xxx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xxx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199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00%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0xx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所有,至少應判××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00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著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準許,而原審法院并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說大約值11、12萬,胡××說不低于15萬,當法官繼續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說:“認可被告所說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對于房屋的價值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我不要××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應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26692元”,這些并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000元補給××,××補給我銀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00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并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并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于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敘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金700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后,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在尚欠8000元未還。”原審判決書第六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敘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金7000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現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接著敘述:“關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首先,××于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胡××的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20xx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的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娘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以每月兩千元的工資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余。

        ××辯解說是用于還債,但我們并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既然7000元屬于共同財產,又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償還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仍然應當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折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在離婚前(20xx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應向我補償35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所有,卻只判胡××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00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x日

      上訴狀6

        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崇文區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2】

        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636 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上訴人再次將一審中對原告的質證列表如下,為二審法院對原告證據、上訴人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并對涉案文章是否為原告最先發表、是否為原告創作完成、原告對涉案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做出準確判斷提供參考。序號署名作者文章出處出版/發表時間然而,一審法院卻無視該等事實與證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其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因此,一審法院應對一審原告的證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獨立進行判斷,做出審核認定,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并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1、一審法院未對原告證據進行獨立的審核判斷,即對原告所有證據全盤接受,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審法院可簡單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核或者直接根據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進行審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進行該等獨立審核判斷即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擁有著作權。

        2、一審法院不僅未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判斷,也未依據上訴人反駁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核驗,未闡明是否采納上訴人反駁證據的理由,甚至連是否采納也未置一詞,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于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網頁打印件作為證據證明其他涉案文章的來源,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一語帶過,并未進行任何審核判定。事實上,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除打印件外,(論文范文 )均附有相應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相關圖書信息,其真實性足以確認。因該等圖書文章等出版發表時間較為久遠,搜集困難,一審中上訴人未能針對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紙質圖書作為反駁證據,但上訴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圖書版次信息,一審法院足以確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該等涉案文章、圖書信息等反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二、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為由認定上訴人放棄了質證權力并在訴訟程序的多個方面對上訴人進行了不公平的對待。事實上,上訴人已通過答辯狀、代理意見及反駁證據對被上訴人的訴求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反駁、質疑和對抗,上訴人并未放棄質證權力。

        三、除上述一審法院對原被告證據的審核認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且對上訴人未能公平對待之外,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錯誤和不公平之處:

        1、作為原告證據的《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屬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為本案證據。該兩書于1998年由中國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時使用了同一書號,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本和該兩書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書號,即六書一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新聞出版署相關規定,如《關于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不同圖書、同一圖書的不同版次都應分別使用不同書號。《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三版共六書使用同一書號嚴重違反一書一號的相關規定,屬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該20xx年、20xx年版本均標注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進行獨立審核判斷,而且對上訴人關于上述六書一號問題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2、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中提出被上訴人所主張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均載于各匯編性質的習題書籍中,被上訴人僅僅作為匯編圖書的第三編著者出現,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訴人對該等圖書僅享有匯編者的權利,該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文章為被上訴人創作完成,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

        然而,一審法院同樣未就此點進行審查判斷,對上訴人就該點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3、關于本案的舉證期限,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此進行協商,故該案舉證期限是由一審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然而,如一審判決書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開庭,除去相關訴訟文書郵寄送達時間,留給上訴人的證據搜集時間不足十天。因此,原審法院一審中存在嚴重程序錯誤。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圖書、文章的出版和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證據搜集非常困難,上訴人在答辯之后提交了《大學英語四級晨誦夜讀精品365篇》作為反駁證據。判決書未對該證據做出審核判斷,也未述明是否采納及其原因,僅述及“原告認為上述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認可”。上訴人認為,即使不論前述本案舉證期限方面的程序問題,該等反駁證據亦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應予認可。

        綜上所述,現有事實足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訴人原創,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文章與上訴人涉案圖書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為該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間接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訴人、被上訴人涉案文章、圖書發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被上訴人謊稱對該等文章擁有著作權并利用索賠數額小、相關出版社無暇答辯及年代久遠證據搜集困難等因素通過法院起訴或要挾方式從全國幾十家出版社謀取不當利益并以此為生財之道,性質非常惡劣。而一審法院未能盡職審判,在實體、程序方面都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訴訟權利、偏袒被上訴人一方,并最終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創作完成并公開發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權實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則更加荒謬和諷刺。該一審錯誤判決不僅令上訴人蒙冤,亦必對被上訴人繼續要挾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動作用。

        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上訴狀7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漢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135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漢,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130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區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狀8

        委托人:姓名xxx,性別x,年齡xx周歲,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性別x,年齡xx周歲,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茲委托受托人xxxx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辦理下列事項:

        一、上交《民事起訴狀》

        二、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委托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上訴狀9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置業顧問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區美湖路ZZ號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區XX街

        原審被告:XX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東路XX號

        法定代表人: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之第一、二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及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人XXV置業顧問有限公司、XX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許《委托購房及裝修咨詢合同》糾紛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第一、二項,特提起上訴,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已經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項下的裝修咨詢義務,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首先,上訴人委托合同項下義務為提供裝修咨詢服務,而不是進行實際的裝修施工。

        其次,上訴人已經為許華提供了XX苑精裝修選集。該選集根據不同戶型及各個類型的潛在客戶群,分別制作了不同風格及多元功能的裝修方案,該選集并附有各方案項下之圖紙,可以說,上訴人已經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裝修咨詢義務。

        最后,至于裝修方案最終未能付諸實施,原因并不在上訴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許華,原因正是許華不履行認購書、拒絕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因此,上訴人已經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裝修咨詢義務。

        原審法院并未對上訴人充分履行裝修咨詢服務義務的.事實予以認定,系屬認定事實不清。

        二、委托購房及裝修咨詢合同已因合同相對方均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而終止,不存在單方解除的前提,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了錯誤判決。

        前已述之,上訴人充分履行裝修咨詢服務義務,那么,根據合同法第405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及合同約定,上訴人就應該依約足額相應報酬,事實上,許華也付清了相應的裝修咨詢報酬。因此,委托購房及裝修咨詢合同已因相對方均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而終止,客觀上不存在委托人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觀原審判決,在認定上訴人與許華之間就裝修咨詢事項的委托關系的情況下,逕行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支持了許華解除合同的訴求,系屬適用法律錯誤。

        總之,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誤。委托購房及裝修咨詢合同已因合同相對方均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而終止,上訴人獲取報酬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無需向許華退還任何款項。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置業顧問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上訴狀10

        原告:(單位全稱、住所地、郵政編碼、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

        訴訟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

        被告:(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案由:

        債務糾紛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__元;

        2.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__元;

        3.責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這里要寫明此起債務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雙方是否簽訂過書面合同)以及爭執的焦點、起訴理由和法律根據。

        此致

        ____法院

        起訴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上訴狀11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格式是怎樣的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xx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月***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x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一)移送管轄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后認為本院無管轄權,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于第一種移送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14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即賦予了當事人對此種移送管轄提異議的.權利。

        對于法院的依職權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其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即以指定管轄作為其救濟程序,因此,無須再由當事人提異議。

        (二)指定管轄,大多數學者認為其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利,從維護上級法院權威的角度來看,不應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可避免不同主體行使監督管轄權行為的交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實現訴訟經濟。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制度中的一項變通性規定,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級法院審理屬于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上級法院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雖然主要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理案件的分工和協調,但是其必然會導致一審法院級別的變化。而一審法院的級別變化,還會導致可能發生的二審之管轄法院的級別變化,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若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有異議,其實也即對級別管轄的異議,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是可以提異議的。因此,為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應當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提出異議。

        xxxx年月日

      上訴狀12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上訴狀13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

      上訴狀14

        上訴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上訴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昆民六初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現依據下列事實和理由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昆民六初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并將該案移送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的權利義務內容已完全涵蓋了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所有行為,既然被上訴人在起訴時已明確選擇了違約之訴,那么就無權以侵權之由制造管轄理由。

        從被上訴人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和陳訴的事實理由,均可一目了然地看出,被上訴人是在主張合同的權利,是在指責上訴人的"違約行為"。所陳訴的事實、理由、證據也是緊緊地圍繞著合同而展開。所以,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以實際行為選擇違約之訴的意思表示是很明確、很清晰的。

        二、昆明中院認為"被上訴人選擇侵權之訴"的理由和依據明顯不足。

        我國法院本著"不訴不理"的原則,歷來是以當事人的明確表意來確定當事人的訴請。被上訴人在《訴狀》中選擇了違約之訴的表意是很明確清晰的,相反,從《訴狀》中很難認定被上訴人是在選擇侵權之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認為:"原告(被上訴人)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的侵權,要求兩被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因原告選擇侵權責任請求權"。上訴人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種認定顯然是一種主觀臆斷的行為,因為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份文書表明被上訴人已明確選擇了侵權之訴,被上訴人也未在法定時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

        三、依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已明確選擇了違約之訴,就意味著其明確放棄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對"侵權"與"違約"競合的行為,是賦予了受損害方的選擇權,但這種選擇權是"或"項選擇,而非"并"項選擇,即受損害一方要么選擇"違約之訴",要么選擇"侵權之訴"。因為不管從字意解釋還是從法理解釋,都無法認定當事人有權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以"違約"和"侵權"的案由對一種行為主張權利,否則的話,審判機關無法依據"侵權法"還是"合同法"來判決。

        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是"請求解除合同",由此完全可以肯定被上訴人是選擇了違約之訴。

        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為使昆明中級人民法院成為管轄法院,原告在實為違約之訴中,提出了所謂的侵權的訴訟請求。原告(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云南代理商簽訂代理協議為由,確認了云南為侵權產品的銷售地,籍此形成銷售地為侵權行為實施地這一制造管轄的聯結點。而實際上,上訴人不但自己沒有而且也并沒有通過該代理商在云南銷售過一只所謂的侵權產品。

        假使昆明中院認定被上訴人提出的所謂上訴人侵權行為的立案理由成立,也因被上訴人沒有同時起訴銷售者(云南的代理商)而導致管轄權應當為制造地的法院所擁有,即應當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原告僅對侵權產品的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者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顯而易見,昆明中院在《裁定書》引用法律條款上,還故意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特別規定。

        被上訴人在《訴狀》和20____年9月26日提交給昆明中院的代理意見中,明確表示所起訴的侵權產品中,并沒有使用被上訴人的專利技術。所謂的`假冒專利行為更是子虛烏有,自相矛盾。如果昆明中院還以根本不存在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作為確認管轄聯結點,顯屬立案審查不嚴,導致錯誤立案。

        五、本案的違約糾紛已由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被上訴人對此管轄也無異議,應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并合并審理。

        上訴人日前已以原告的身份依據合同起訴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該案已由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被上訴人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也無異議。為避免同一行為事實,兩個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并合并審理。

        綜上所述,本案可以引發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事實并未發生,雙方當事人實際上都選擇了違約之訴,無疑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即使被上訴人在《訴狀》中所闡述的事實都成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都只能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訴狀15

        委托人:

        受委托人:電話: 工作單位:職務: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上訴;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上訴請求;

        3、代為進行和解、調解;

        4、代為領取、接收法律文書。

        電話: 職務: 程序訴訟代理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因 日

      上訴狀16

        上訴人

        上訴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 上訴人 年 月 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