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的離婚上訴狀模板
導語:當你對離婚的審判結果不滿意的時候,我們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離婚上訴,這時候你就會需要一分優秀的離婚上訴狀模板!今天云范文為大家總結了精選的上訴狀,希望會對你有幫助,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上訴狀優秀范文1:
上 訴 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及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戀愛,婚姻感情基礎好錯誤。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9年7月通過網絡相識,五個月之后(2009年12月)便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被上訴人就赴外地打工,未與上訴人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的規定,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系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形下,草率結婚,而且因婚后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如今無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判
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感情基礎較好錯誤。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率結婚,婚后亦未建立感情,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1、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期分居后,上訴人為了挽救雙方的婚姻感情,于2010年6月,隨被上訴人赴浙江打工。但是上訴人7月份懷孕(2011年4月10日分娩)后,被上訴人亦不照顧和關心作為孕婦的上訴人,成天賭博,還因此被公安查獲,被單位給予處分。由于被上訴人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孕期不關心上訴人,且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2、雖然原審中,被上訴人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答辯。但是,被上訴人卻向法庭提供不真實的、雙方存在共同債務的證據材料。可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已經沒有夫妻感情可言。
3、根據原審中,上訴人已經列舉的兩組證人證言,以及被上訴人在原審中對上訴人提出相關事實的承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相識-結婚-分居-懷孕-分居-分娩-分居,這期間,夫妻雙方既無夫妻感情基礎,之后亦未建立任何夫妻感情,再加之被上訴人有賭博惡習。因此,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綜上所述,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形下,草率結婚,婚后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上訴人懷孕后,被上訴人成天賭博、不關心上訴人、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雙方已經難以共同生活。因此,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感情未破裂錯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優秀范文2: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00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
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
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離婚上訴狀由書村網提供!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