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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糾紛上訴狀

      時間:2023-09-04 07:50:57 上訴狀

      物業糾紛上訴狀

        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即書寫上訴狀。下面是云范文給大家帶來的關于物業糾紛的民事上訴狀范例,以供參考。

        物業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本

        上訴人(原審被告): ,性別: 出生: 電話:

        民族: 職業: 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佰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區張興莊北路博德花園5號樓4門底商,法定代表人:楊翰哲,董事長

        上訴人因天津市佰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 號判決;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并有誤

        (一)原判決“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認為原審原被告之間存在物業服務管理,其認定事實錯誤。

        1.《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四)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然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沒有明確服務標準、服務費用,也沒有約定服務起始時間,事后雙方也沒有任何補充約定。

        也就是說,合同最根本的條款不具備,合同內容根本就不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

        2.事實上,被上訴人佰翰物業公司自始至終根本就沒有對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其根本就沒有開始服務,更談不上退出的問題。

        佰翰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博德房地產公司同屬一個法人代表,其在小區內的工作只是開發商售后服務。

        佰翰物業公司只是在業主入住的時候,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業主預交半年物業費(含電梯),而其與業主之間根本就沒有交納物業費及服務開始時間的約定,也沒有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其收費屬于無權收費,應該予以返還給上訴人。

        3.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被上訴人佰翰物業的進駐既沒有通過投標方式,也沒有通過經行政部門批準采取協議的方式,顯然違法。

        同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佰翰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必須向所在地河北區物業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而事實上,佰翰物業根本就沒有在物業辦備案,其根本就不具備進駐小區服務資格,更談不上收費權。

        4.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但是,到今日為止,被上訴人仍然未向本小區業主會移交上述大部分資料及設施(有河北區物業辦協調會記錄為證),沒有履行一個正常物業公司的義務。

        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該物業公司的信用、責任心很有問題,其根本就沒有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資格。

        5.被上訴人在河北區法院起訴的幾十位業主,都是先前起訴開發商以啟動電梯的。

        而對于其他近三百戶未起訴開發商的業主,佰翰物業并沒有起訴。

        從此也能看出,佰翰物業顯然是和博德開發商相勾結,對先前起訴的業主們進行打擊報復。

        (二)原審判決在錯判的同時,還出現多次計算錯誤,暴露了原審判決的及其隨意性!

        1.物業費方面。

        上訴人入住時,被迫預交了含有電梯的半年物業費 ______ 元(0.7元/平米/月),而原審法院是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的,對于上訴人多出來的0.2元卻視而不見,即使按照錯判的結果,也給上訴人多計算了 ________元的物業費。

        原審法院顯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訴人的主張計算,絲毫沒有進行審查,其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難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費翻倍計算。

        原審判決判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雙方分擔,而原審被告收到的.原審原告起訴狀副本上明明寫著的是案件受理費25元!

        二、原判決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購買的是帶有電梯的房屋,簽訂的合同也是含有電梯的合同,上訴人從來沒有與佰翰物業之前簽訂不含電梯的服務合同,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訴人交納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提交的天津市河北區物價局北價發(2005)25號文件規定的服務費也只是一個指導標準,不具備強制力。

        現實中,許多小區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還有更低的,物價局并不強制。

        而原審河北區法院憑什么就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更何況小區許多配套還不到位!如果按照河北區法院的思維,咱們國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虛設了,國家頒布一個指導價就可以了!

        2.原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和第九十三條,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純粹是在濫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本案物業公司進駐違法,物業合同也根本沒有備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沒有應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而本案涉及的物業合同根本就沒有約定物業費和合同起止時間,根本就無法按照約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物業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協商一致,也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根本就談不上合同解除的問題。

        由上所知,原審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隨意引用,強詞奪理,無中生有。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二)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在法律適用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作為專門規定物業管理的行政特別法規,《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法規,在沒有違背《合同法》強制規定的同時,其效力顯然要高于《合同法》,這是法律常識!原審判決顯然違背了兩個專門物業法規的規定。

        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得知,無論是《合同法》,還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必須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而被上訴人佰翰物業公司與上訴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物業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原審法院任意擴大解釋雙方簽訂的合同,并依此判決,顯然是濫用法律,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明,缺乏主要關鍵條款;同時,被上訴人佰翰物業公司既缺乏服務資格,也沒有提供相應服務。

        而原審法院完全置法律與事實于不顧,僅憑一紙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判決本人承擔物業服務費用,實在是濫用權力,枉法裁判。

        故此,上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能本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公正的判決。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