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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述狀

      時間:2024-07-11 21:03:49 申訴狀

      2017民事申述狀范文

        導語: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2017民事申述狀范文,歡迎參考。

      民事申述狀1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xxx年11月2x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x號xx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x號第三幢xxx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x)中石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xxxxx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xxx元從xx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x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xx1xxx.xx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xxx.xx元變更為xxxxx1.x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xxx 年1月1x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xx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x年x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xx%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xx3房、雍景園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xxxxx元,xx3房裝修款1x.x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x1xxxx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1xxx年12月x日轉出的2x萬元,xxxx年1月2x日至同年1x月2x日從股票帳戶轉出xx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x年1x月2x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xx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xxx133xx -x、xxxxxx12xxx-x、xxxxxx131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xxxxx11-1xxxxx122x2帳戶內余額xxxx元、帳號為xxxxxxx-1xxxx33x111帳戶內余額1x3xx.2x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xxxxx22x*3帳戶內余額為1x.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xxxx.xx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xx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xx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x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x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申述狀2

        控告人:王某(化名)男,漢族,

        控告對象:長春市朝陽區交警大隊事故科工作人員(徐明琰、事故科史科長)及社會人員閆肅。

        控告請求:追究三人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及索賄之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1日我在解放大路與同志街口騎自行車與李某秀相撞,然后我把李某秀送到她家居住的小區樓下見到她家屬后,我主動提出要帶她到醫院檢查,于是我和她家屬一同把她送到吉大一院檢查。因為我當時身上沒帶足夠的錢,所以給同事打電話給我送錢,然后我帶她主動掛號檢查并拿出240元給李某秀做的X光。在等待期間由于我有事,我把我的電話和真實姓名告訴李某秀的家屬。在爭得她2位家屬的同意后離開吉大一院。事后我回到醫院沒有找到他們。

        20xx年5月19日晚8點在紅旗街吉林大藥房附近被交警用警車帶到朝陽區交警大隊7樓訊問。

        訊問后我被交警用手扣扣到朝陽區交警大隊7樓大廳的暖氣管上直到第2天早上7點多,然后交警給我帶到朝陽區交警大隊2樓又用手扣把我扣在沙發的鐵扶手上等待李某秀家屬的到來協商解決問題。在這期間交警說:“你已經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你還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如果你和家屬協商好,家屬不追究你,我們也可以不追究你。如果你們沒談成若家屬繼續追究,我們在下班之前要把你送走拘留。

        我要求看李某秀的病情鑒定以及各項醫療費用的票據,但是交警和李某秀的家屬都以種種理由推托沒有給我提供任何的病情鑒定和各項醫療費用的票據。期間交警還恐嚇我說如果被判刑后在看守所里會受到種種非人待遇,由于單位同事及我的朋友都害怕,所以我和朋友盡力和家屬協商。到下午4點多鐘才和家屬達成一致,由我一次性陪付李某秀肆萬五千元人民幣以后不追究任何責任。但是家屬提出當天必須把錢一次性拿走,因為當天是周六銀行下班早,在短短幾個小時之內讓我這個家在外地的年輕人來說是個極大的困難,最后在大家的幫助下我籌到現金叁萬元人民幣。

        我說可以給你們打個欠條周一給補齊剩下的壹萬五千元人民幣,交警還不同意放人。

        在這期間有一個被辦案交警稱其為科長的`人進出我所被關的房間數次,問了下案情便說:“你這種情況夠刑拘了可以判一年以上,即使家屬不追究你,我們也得追究你刑事責任,肯定得送他”。

        單位出壹萬五千元的支票抵押,交警和傷者家屬都不同意,最后是用單位出的壹萬伍仟元支票抵押和擔保人一起的條件下交警才同意放人,并讓我承諾周一帶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現金來把支票抽回。就在這時一個叫閆肅的人對我說他們科長不同意放我,得給他們科長錢,他向我要4000元人民幣說是給科長,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我給閆肅4000元人民幣。這個叫閆肅的人從20日早上7點多一直在我被關的屋里,有時還負責看守我,帶我去廁所。我們一直以為他是交警,因為我們一直在叫他閆警官,他一直沒否認。但后來他們隊長說他不是交警,是來幫忙的。在離開長春市朝陽區交警大隊之前我都是戴著手扣與家屬協商的,并且在被交警訊問過程中也一直戴著手扣。

        20xx年5月22日上午我們帶著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現金再次來到長春市朝陽區交警大隊。把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現金交給辦案交警并把壹萬伍仟元支票抽回。當我們向辦案交警要手續的時候,辦案交警說:“我不能給你們出手續,你們和傷者家屬簽個協議就可以了”。但是我們不知道如何寫這個協議,辦案交警便給我們起草了協議:

        協議書

        經雙方協商由王某(化名)一次性付清李某秀醫療費用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今后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20xx年5月20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