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述狀的范文范本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9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9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
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20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
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
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
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
20xx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
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
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
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
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
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
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
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
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
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
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申訴人于19x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
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
此外,被申訴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
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
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07670013357 -8、07670012954-5、07670013190-8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
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
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
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4764411-10000012252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4764468-10000339111帳戶內余額14390.25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
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
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
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
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20x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
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20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
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
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
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20xx)
民事申述狀的范文范本【2】
申訴人:王某某,男,19xx年5月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西里21號樓220號。
申訴人:方某某(兼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汽車公司第一保養廠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西里21號樓220號。
申訴人因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終字第00197號民事判決書不服,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債務人楊新立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10萬元。
申訴理由:二審法院判決審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是完全錯誤的判決。
一:二審判決證據不足,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該錄音來源不合法,系采取引誘、欺騙的方式取得。
該錄音的取得時間是20xx年6月9日,而申訴人早已于20xx年5月9日將該案起訴到東城區人民法院,楊新立已經知道自己被起訴,所以他千方百計的以引誘、欺騙的方式套用申訴人的語言,以此證實債務已經頂抵醫藥費。
試想如果申訴人同意的話能在此之前起訴嗎?通過在醫院所交納的醫藥費票據可以看出,當時楊新立根本沒有交納此費用,況且雙方都是口頭約定,申訴人完全有反悔的權力。
2:即使當時方某某同意,該處分行為也是無效的。
當時第一申訴人王某某已經喪失行為能力,該債權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處分應當經過雙方的同意,單憑方某某單方的同意,是無效的。
3:該錄音已經經過楊新立的加工處理,系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二:其他子女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效力。
1:自王某某因病住院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后,其他子女為了不讓繼母方某某繼承遺產,于20xx年6月23日把方某某從居所處趕出家門(該案已經另行起訴),他們現在已經完全排斥方某某。
2:9個子女中有7個向自己的父親王某某借過錢,其中三女兒欠1.1萬元(其中0.8萬元有欠條,0.3萬元沒欠條),四女兒欠0.58萬元(沒欠條),八女兒欠0.45萬元(沒欠條),九女兒王二欠7.5萬(有欠條),王二的丈夫欠6萬(有欠條),另外房租錢也被女兒們瓜分(每月1200元,共計14個月的),加上本案五女兒所拖欠的10萬元,總計拖欠接近30萬元,他們有著共同的利益,都想把所拖欠的債務乘老人危難不醒人事之際從中頂帳,是完全的利益共同人,相互作證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三:楊新立交納醫藥費的行為是在盡贍養的義務,與債務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
王某某的住院費用是九個子女和方某某共同商議決定湊集的,子女們因為有共同的利益關系,都認可是楊新立夫妻交納的,但楊新立是申訴人第五個女兒的丈夫,作為申訴人的女兒女婿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當時第一申訴人王某某已經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在醫院住院,處于緊急危難、瀕臨死亡的緊急狀態,楊新立夫婦有義務通過各種渠道為自己的父親湊集醫藥費,在醫院交點醫藥費就馬上想辦法頂抵以前的借款,于法于理于情天地不容。
在如此危難的情況下,與以前的債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混為一談。
以上所述,原審法院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盲目的輕信楊新立所提供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將債務與贍養義務混為一談,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請求再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楊新立立即償還所拖欠的債務10萬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方某某
二0XX年三月 日
民事申述狀的范文范本【3】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
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
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
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