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范例
導語:刑事申訴是在刑事案件中,對已生效判決不滿,依法提起的申訴。下面是云范文帶來的刑事申訴狀范例,希望對你有幫助。
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吳岳峰,男,1981年10月生,漢族,現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匯景花園53棟201室,手機號碼:13955515799,
被申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翠柏中路189-191號,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08)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8)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09)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09)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依法糾正冤假錯案;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4、依法改判被申訴人為申訴人繳納自2003年9月1日起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止的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生育保險金,并承擔申訴人應當領取的24個月失業保險金損失;按最低工資標準向申訴人支付自2007年9月起至2008年1月止的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的二倍向申訴人支付自2008年2月起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止的工資;向申訴人支付加班工資5000元;按7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5550元;
5、由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20萬元(其中申訴人喪失就業機會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 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2008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2008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2009]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 (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岳峰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 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 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2004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2006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2007]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縱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2003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2004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00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2003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2005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00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總之,被申訴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申訴狀2
申訴人:(一審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洪橋鎮四方井三巷4號,電話:123456789
申訴人:(一審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漢族,祁東縣卷煙廠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訴人:(一審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無業,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訴人對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祁東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7年1月28日)(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陽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陽中院)(2007)衡中法刑終字第6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2007)衡中法刑終字第69-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決書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陽中院提出申訴,2009年1月16日衡陽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監字第9號(以下簡稱駁回申訴通知書)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院)通知駁回申訴,申訴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訴如下: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級要求,終結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審查甄別案件當事人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異議的,請持新證據向所屬中級法院反映,由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請求事項
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申訴人周XX無罪。改判申訴人周XX,高XX不承擔民事責任。駁回民事訴訟。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錢買通湖南省祁東縣公安局門診法醫寫假事實,出具虛假鑒定結論。
2. 一審誤認定證據。
3. 二審更換送鑒材料制造鑒定結論,遺漏本案證據。
4. 衡陽中院和高院駁回申訴是要解鈴還必需要系鈴人。
事實與理由
在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情況下,一審開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東法院開車載著主審法官刑事庭長,辯護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東縣人民醫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業務鑒定結論的副院長賀友國重照一張200600030號纖維耳鏡圖檢查結果:“左耳鼓膜原穿孔處已修復。”
湖南省祁東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長主審法官,合議庭,辯護人,原告的代理人誤認定200600030號纖維耳鏡圖檢查結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審祁東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傷害罪六個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擔代償責任:經審核,原告人唐先明僅分別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陽就診過,檢查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1431.88元的錯誤判決。
(詳情見(2007)初刑初字第5號祁東法院判決書第六頁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經司法鑒定唐先明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依據臨床醫學常識,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難以愈合,外傷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現已愈合,符合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征。)
上訴期間,唐先明對祁東法院一審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陽中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周XX正是根據祁東縣公安局法醫對上訴人的鑒定才被公安機關抓捕的,祁東縣人民檢察院正是憑這一鑒定認定被上訴人周XX故意傷害罪,對上訴人交納的120元鑒定費不予認定有何道理?
祁東法院即然認定2006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錢買通祁東縣公安局門診法醫明顯寫假事實:(2006年10月15日癥狀同前繼續住院,2006年11月6日出院后門診治療15天,唐先明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出具虛假鑒定書。祁東法院且認定是違法的,并沒有認可。為什么2007年1月25日,一審開庭上午,祁東法院刑事庭長主審法官要求等人到祁東縣人民醫院出具業務鑒定結論的副院長賀友國,重照一張纖維耳鏡圖來證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呢?
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鑒定所法醫幫寫成重傷,妄想能得到七八萬元錢,法醫要求到祁東人民醫院照CT掃描,祁東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號掃描顯示:左側乳突發育不良,氣化不佳,乳突骨頭密度增高,內有片狀高密度影,意見:左側慢性乳突炎。
祁東縣人民醫院耳科專家雷正德,周飛達檢查唐先明左耳就說:“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陳舊傷,耳內骨頭都突出來了。”等錄了音。
出具業務鑒定結論的祁東縣人民醫院副院長賀友國把電腦耳鏡圖調出來就說:“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舊傷”等錄了音。
祁東法院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華醫院作:耳硬化癥晚期混合性聾聽力曲線檢查;唐先明和妻子到醫院治療婦科病,月經不調;檢查費,誤工費,交通費要周XX,高XX承擔呢!
(祥情見祁東法院(2007)初刑初字第5號判決書第9頁第二段:根據CT掃描報告顯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側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沒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擊,經檢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聾,因此唐先明的左耳聽力損失不排除病理性損害的可能性,發現這一疑點后,本院曾于2007年1月19日責令唐先明在3日內預交鑒定費復鑒,但唐先明拒絕預交。唐先明于2006年6月21日在祁東縣中醫院就診的處方清單及藥品說明書:以證明唐先明案發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東法院刑事與民事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并出4000元鑒定,寫好委托事項申請要求鑒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時間及形成原因。
2007年3月31日衡陽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原告人經湘雅醫院耳鏡檢查結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內錘骨頭又突出前方,并見鈣化薄膜。
二審耳鏡檢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顯出了一審開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東人民醫院重照耳鏡圖‘左耳鼓膜已修復’的弄虛做假的真面目,奸險毒辣。2007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兩口子從長沙火車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鑒定中心更換送鑒定材料制造鑒定結論,把送鑒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毀滅證據。衡陽中院判決撤銷申訴人周XX故意傷害罪六個月有期徒刑。申訴人周XX,高XX賠償4萬余元。申訴人不服衡陽中院69號判決書提起申訴,衡陽中院2007年7月17日對申訴人答復:“申訴人周XX沒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賠償,你們到檢察院抗訴。”市檢察院干部說:“刑事沒有了,民事不抗訴。”一個多月后,衡陽中院裁定69號判決書其中有錯誤字句。
2007年11月13日,申訴人向衡陽中院申請再審,在審查申訴人再審申請的過程中,對刑事部分處理意見,申訴人周XX交上訴狀期間已超過,對刑事部分不服應當向祁東法院提起申請再審,申訴人按衡陽中院告知向祁東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訴狀。
2008年10月份,衡陽中院對民事部分認定:因為鑒定程序確實存在三個方面的瑕疵,鑒定事項與申訴人委托鑒定事項不一致,鑒定機構私下接觸利害關系人唐先明,有更換送鑒定材料記錄等,衡陽中院愿意調解,周XX,高XX賠償40049.76元,減去3萬元,申訴人不接受這個調解方案,衡陽中院申訴立案庭長,2008年10月29日寫函,要求申訴人把刑事與民事再審申訴狀交到祁東法院。衡陽中院最后對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均不再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2009年祁東法院向祁東縣政法委和上級法院,對高XX申訴人不服衡陽中院刑事附帶民事69號判決書辦理情況匯報稱:衡陽中院已撤銷申訴人周XX刑事了,申訴人周XX,高XX賠償40049.76元,只執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東法院財政賠償了,第四,祁東法院主動與衡陽中院聯系其申訴立案事項。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聯系一個“線人”一旦高XX有外出上訪進京,即應立即向本院報告。)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陽中院,2011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雖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重鑒定時,在鑒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雖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實,但幾次鑒定結論認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為外傷形成,故在不能改變祁東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結論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聯系,且你們對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刑罪,并賠償唐先明經濟賠償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訴,對你們的申訴予以駁回。”根本沒有任何責任人的簽名蓋章,這樣駁回申訴人的申訴來掩蓋原審判決的缺陷,這樣駁回申訴明顯是告訴申訴人原審法院誤認證據判決方法是錯誤,解鈴還需系鈴人,是祁東縣法院主動與衡陽中院聯系審判事項,依法要求原審法院改判。
2013年湖南省高院領導來祁東縣法院對申訴,上訪案件調查時對申訴人說:“高院對你們的案件很重視,高院駁回申訴也是對你們好,提醒你們重視這些字句的含意,現你們向祁東法院起訴或申訴再審。”(當場有縣法院法官在場同意的)
再回頭看,2008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東法院執行局長辦公室哈哈大笑說:“人人說我腦子靈活聰明,像過去的申紅臉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陳舊傷,你們也要走五六年才會贏,”祁東法院執行局長要求唐先明寫保證書:“保證高XX此案在上訴成功后,上級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判決我賠償被告多少人民幣)保證我自己主動交到縣人民法院,不需作強制措施。保證人;唐先明。2008年元月10日”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第162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二審判決沒有達這一法定證明標準: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狀.大小及部位,屬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據權威醫學教材及耳科專家意見,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現有六個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臍部,面積2平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成人的鼓膜大小通常為9mmx8mm《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77頁》。
三是穿孔形狀。耳科專家魯海濤博士出具的書面意見:外傷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狀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橢圓形及腎臟形狀。
四是耳鼓膜緊張部是纖維軟骨頭環嵌于鼓溝內。(無法擊穿孔)。
五是外傷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跡或血痂,穿孔邊緣可見血跡,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樣液流出。《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339頁》。
六是祁東縣人民醫院耳科專家雷正德講:外傷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內嗡嗡大響,耳朵聽不見或聽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顯與醫學教材與專家意見不相符。
祁東縣人民醫院纖維耳鏡檢查報告寫:左耳鼓膜緊張部中央可見不規則大小約4mmx5mm新鮮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載明耳膜穿孔形狀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緊張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臍延伸至接近后鼓環處,呈橢圓形,可見圓窗屋。(可見圓窗屋:證明耳內保護圓窗屋第二層膜也爛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積為20平方毫米呈橢圓狀的孔洞,不是裂縫形狀。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長和寬占了整個耳膜長與寬近一半,約為整個耳膜面積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緊張部中央。
總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狀,大小及部位都與外傷性穿孔的醫學特征相左,反而與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緊張部穿孔二種類型一致《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356頁》。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長期炎癥導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屬實。
事發前祁東中醫院給唐先明開過治療中耳炎癥的處方。祁東縣人民醫院10630CT掃描報告單的'結論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專家魯海濤博士觀察該片之后出具書面意見稱:該片左右兩側乳突發育不對稱,CT掃描報告為左側慢性乳突炎,長期炎癥致該側發育不良。
由此可見,唐先明的左耳乳突發育不良,長期患有炎癥導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內骨頭突出前方。而修復,又穿孔,耳內錘骨頭又突出前方,并見鈣化薄膜,是病變性導致耳膜穿孔。
根據醫學知識,一般外傷性新鮮穿孔3-4周內就會自然愈合《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339頁》。
但本案的事實卻與醫學常識相悖。
刑事證明是嚴格的司法證明。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義務提供能夠正確判斷:2002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華附一醫院作過耳部腫瘤腦干聽見誘發電位檢查;2006年11月2日CT 10630號掃描顯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內骨頭突出前方,自鼓膜臍延伸接近后鼓環處,呈橢圓形,可見圓窗屋(病史與癥狀)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復后,又穿孔,耳內錘骨頭又突出前方,并見鈣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張紙被擊一下或用鋼筆戳一下能夠成為4x5mm大橢圓形孔洞的事實。以便排除陳舊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傷性穿孔成為唯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四,本案定案依據湘雅鑒定不合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精神,證據的合法性體現在主體,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鑒定并不符合上訴要求。
一是委托事項與申請人申請事項不同,屬于超委托事項進行鑒定;二是鑒定機構私下接觸利害關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換送鑒材料,程序嚴重違法;三是鑒定內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為,該涂改是實質性的;四是沒有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特別是鑒定人資格的內容;五是該證據沒有開庭質證。
所以,湘雅鑒定不具有合法性,沒有證據能力,應當排除。
2006年9月14日耳鏡檢查顯示所謂穿孔。4個多月后,即2007年1月25日,一審開庭耳鏡檢查結果是:左側耳膜已經“修復”。再過2個多月,即2007年3月31日,重新鑒定耳鏡檢查結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見鈣化薄膜,錘骨頭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沒有自愈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屬病變性穿孔。
綜上所述,鐵定如山的客觀事實闡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屬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證明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沒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證明標準,本案證明不合法,不確實,不充分,法院采信證據不當,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二項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重審并改判。
附:1.唐先明檢查耳鏡圖,鑒定情況質疑;
2.本案所有檢查,鑒定。
3.耳科權威醫學知識。
此致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