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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05:07 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11篇

      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____市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網絡公司

        地址:____市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1_______)__字__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1_______)__字__號判決;

        2.退還貨款____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__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____網絡公司返還貨款____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____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硬件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訴狀2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XX縣XX鎮XX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X,女,漢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XX縣XX鎮XX居委會XX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

        第5、1、1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第5、1、2規定:_________________“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第5、1、3規定:_________________“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年)3、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車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輕便摩托車moped”: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訴狀3

        檢察院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 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xx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xxx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xx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于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xx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受理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對于已經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申訴狀4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x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x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申訴狀5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申訴狀6

        民事申訴狀的結構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的結構相同

        民事再審申請書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xxxx一案,對xxxx人民法院的于xxxx年x月x日的(19xx )第xx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二)正文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并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四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由。

        時效性。由于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盡早制作,以免殆誤機會。

        一、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x月x日

      民事申訴狀7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原告名稱: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 職務: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 工商登記核準號:______

        經營范圍和方式: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 話:______

        被告名稱: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 職務:______

        電 話:______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起訴人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訴狀副本__份

        其他證據材料復印件__份

      民事申訴狀8

        申訴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與吳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是吳雇工。事實證據如下: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是被申訴人吳雇工,因此對于陳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雇傭陳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與吳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與陳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9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2)應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予以集中反駁,并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來證明、分析申訴論點,不可無的放矢,論而無據;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民事申訴狀10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___1___號。身份證號碼:___10。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號,身份證號:___10。

        申訴事項:

        對重慶市___區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___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___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___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涂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涂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______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采信,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______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著,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么,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于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系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系,同意將被申訴人占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說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______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么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后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借給對方幾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制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采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系),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___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訴狀11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