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范文
申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關于2017年的刑事申訴狀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刑事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
申訴人李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 (19X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13日以(19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人醫療費等5000元。
本人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人于20XX年3月5日刑滿釋放。
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定罪證據不足。
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定性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猛擊被害人張xx左眼部一拳,致張倒地昏迷。
”這與案件事實不符。
事實上,被害人與申訴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申訴人家中討債,申訴人因生意虧本確實無力償還,并答應有錢肯定歸還。
但張xx在申訴人家中砸家具,申訴人進行阻攔時張xx揮拳就打,申訴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
以上事實,鄰居趙xx、xx、xx、周xx當時都在場,均可以證實。
但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裁定書,對案件起因、被害人有過錯這一事實都未加認定。
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是在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傷害的后果,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原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證人的兩次證言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
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采信上述對申訴人不利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
現場目擊證人趙xx、周 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卻毫無理由地不予采信,這樣作出的裁決證據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于具有防衛過當的情節,法院也應當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院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上限量刑,顯屬量刑畸重。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未構成犯罪。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裁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
1.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各1份。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 村6號、8號、11號、13號。
申訴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孔凡珍女、漢族、19XX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城東鄉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秦偉因敲詐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現在四平市英城監獄服刑。
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秦偉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并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李小林和張大龍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
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后李、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李、張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為了確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張大龍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xx0萬元。
8給月后,當他們得著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后,產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
因此,本案的發生說明不基于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于犯罪。
二、本案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秦偉有欺詐李、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證明秦偉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
沒有證據證明秦偉與李、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證明李、張二人主動與郝建國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
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于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
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秦偉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秦偉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說,“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說刑訊逼供沒有依據,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度能從輕處理。
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
因為關押已經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秦偉挺刑不過屈打成招。
(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秦偉在經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判決秦偉有罪是錯誤的。
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秦偉無罪,使秦偉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孔凡珍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