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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再審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05:50 申訴狀

      刑事再審申訴狀

        導語:申訴狀可分為: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行政申訴狀、行政附帶民事申訴狀。

        【刑事再審申訴狀】

        申訴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漢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辦事處某某村某某組62號,農民。

        被申訴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訴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被申訴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書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1)桂畢刑監字第01號通知書及某某省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1)桂畢中刑監字第19號通知書,該刑事判決書,及駁回通知書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訴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審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

        2、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1)桂畢刑字第01號通知。

        3、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1)桂畢中刑監字第11號通知。

        4、請求省高院依法判處申訴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訴人承擔。

        5、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枉法判決,執法犯法。

        被申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2005年11月11日,某某請背籮背泥巴倒在申訴人的宅基地里,申訴人找某某說理,某某便與申訴人爭吵,雙方發生抓扯,兩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齡比申訴人小,身體比申訴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給法院和公安什么好處,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實及偽造的證據,追究了申訴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枉法判決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訴人不服就申訴到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搞官官相護,互相包庇,已錯再錯,執法犯法,因為申訴人在開庭時沒有某某起訴申訴人的起訴狀,開庭時沒有人到庭來質證申訴人,法院憑什么證據、理由、法律來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請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二頁最后第二條,被害人某某的陳述都沒有說申訴人打她,法院為什么要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結公安偽造一個假鑒定,這個假鑒定沒有說申訴人打傷某某哪一個部位構成輕傷,這個傷害罪是法院誣陷的,申訴人多次申請公安要把申訴人拿去鑒定,公安為什么不讓鑒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結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為什么要枉法判申訴人。申訴人特依法提出再審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某某市人民法院045號判決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號駁回通知書及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維護法律尊嚴。

        申訴人:某某某

        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