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刑事申訴狀范本
導語:申訴狀是使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定機關和國家有關工作售貨員得知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無錯誤的重要材料之一。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標準刑事申訴狀范本,歡迎閱讀。
標準刑事申訴狀1
申訴人:鄧玉強,男,1940年6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菏澤市牡丹區黃堽鎮丁廟村061號。
申訴人鄧玉強對牡丹區人民法院2008年6月10日(2008 )菏牡初字第202號刑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 要求依法撤銷(2008 )菏牡初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2、 依法改判,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原審被告人李國強于2008年1月24日5時30分許,駕駛一輛魯RA2692號小型客車,在菏澤市曹州路建筑公司東20米處,將申訴人撞成重傷,事發后被告人李國強為逃避法律追究,將申訴人帶離事故現場,拋棄至廣州路與錢江路口附近的雪地上。該事實由菏澤市交警支隊市區大隊(第200802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現場勘驗材料足以證實。被告人李國強明知將身受重傷的申訴人拋棄在寒冷的雪地里,可能造成申訴人死亡的結果,還將申訴人拋棄,雖然申訴人最終沒有死亡,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依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應對被告人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進行處罰,可見原審判決認定罪名不當,處罰過輕。為維護法律尊嚴,體現法律公正,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申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此致
牡丹區人民法院
申訴人:
標準刑事申訴狀2
申訴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漢族,初中文化,捕前職業:無,戶籍所在地:****省****市***區****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區人民法院以(20xx)**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決宣告后,申訴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年**月***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申訴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監獄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監區***分監區。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五個月; *****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六個月。減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余刑**年**個月。 申訴請求: 申訴人不服終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認定并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的一審****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中 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部分,現提出申訴。 主要事實: ***年**月***日凌晨,申訴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區***公園附近、*****附近、********區一胡同內以持刀威脅手段連續實施搶劫出租車司機三起,搶劫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60元。 ****年***月***日,*******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申訴人辯稱沒有參與搶劫,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不屬實,同案呂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區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中以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為由,從重判處申訴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一審判決第六頁第14行當中引用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 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有錯誤,所判刑期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被告人未經判決,何以有罪?拒不認罪,從何談起?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國的定義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又可能是無罪的人..即審判過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認定有罪的無罪身份。 庭審過程中申訴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參加訴訟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決的身份,并未確定有罪,不存在認罪不認罪之說。
二、無罪辯護和拒不認罪。均為非犯罪行為,不屬于刑罰處罰范圍。
《刑法》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 我國《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懲罰犯罪行為。庭審中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均屬于非犯罪的行為,其與犯罪事實本身也沒有關系,同時不能夠改變犯罪事實,而《刑法》的處罰范圍僅為犯罪行為,非犯罪行為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并不受刑罰處罰。
三、申訴人偵查階段已經坦白犯罪事實,隱瞞犯罪事實不能成立。
以從重處罰為手段,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19xx年10月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詢問中應當如實回答,同時也準予其進行無罪的辯解,同時我國法律并未就本條款作出后續的處罰規定,即應當如實供述。只是軟性規定,不具有強制性。 事實上申訴人在偵查階段已經兩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字,且被法院確認為證據,即一審判決證據第十二項。偵查階段申訴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實是事實存在的,不能因為庭審中作出無罪辯護就否定事實。那么隱瞞犯罪事實就不能夠成立,不可能以此為理由冠以拒不認罪。給予處罰。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證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這就是說,口供不能單獨定罪,在被告人認罪情況下尚且如此,顯然,在被告人不認罪情況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以從重處罰為手段,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違反法律規定。
四、拒不認罪,從重處罰。違反無罪推定及舉證義務原則,庭審中被告人無自證其罪的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中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已經將時間、地點等詳細說明,即身份為被告人;時間為庭審過程中;地點為法庭;行為為不證明自己有罪,就是沒有自證其罪。;結果是予以從重處罰。 我國現行法律已經基本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義務為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在司法意義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為是無罪的,這一狀態一直延續到判決前。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能僅僅根據被告人涉嫌、涉訴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應由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由審判機關最終加以認定,被告人本身并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夠因為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或作出無罪辯護就給予從重處罰。 連辯護律師尚且不可以反證、指控被告人,難道被告人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為自己辯護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不應剝奪,更不應給予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無罪辯護是申訴人在庭審中行使辯護權的一種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確也不應當受到處罰。一審判決中故其辯護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已經承認在庭審中,申訴人是在為自己作辯解,不應該不予采納。就剝奪申訴人作辯護的權利,認定為拒不認罪,更不能因此而給予從重處罰.. 在庭審過程中申訴人僅僅是無罪辯護,并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
六、認罪態度不是證據,是否作無罪辯護亦不是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現行《刑法》的量刑規定明確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則中參照犯罪分子的.個人情況,認罪的老實程度和對犯罪的悔改態度。一句。《刑法》中關于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的幾方面做出明確說明,顯而易見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無罪辯護。同時此條款已經明文說明,決定刑罰的時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此條款是酌定情節在法律依據上的唯一條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然而該條款已經明文規定,量刑考慮的情節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節,不包括非犯罪情節,刑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訴訟法》、《證據法》中對證據的規定是必須與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客觀事實,那么不進行自證其罪與犯罪的事實有什么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呢?它又能證明什么犯罪事實?
七、無罪辯護不是犯罪行為本身的情節,同時也不是有社會危害及人身危險性的表現,不應成為刑事處罰的對象。
《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規定。中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理論為:只能是客觀犯罪事實本身固有的,反映社會危害程度的情節,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況..簡而言之,即犯罪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發現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內。 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主要表現在對社會的潛在危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會性格或危險傾向,并不是真實存在的犯罪行為,因而不能作為刑事處罰的對象,更不能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中將其做為預防需要的情節,只對適用緩刑及假釋有意義。如果說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存在社會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設情況,并不是真實情節,不應受處罰。 一審判決中對申訴人庭審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劣跡,沒有對被害人人身進行傷害。的辯護觀點,本院酌情予以采納..說明,原判法院認同申訴人無主觀惡性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情節。
八、無罪辯護不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 本條款規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定非犯罪情節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較大,并不包括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 九、根據法律規定,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不存在從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我國法律對于從重處罰情節只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并不存在從重情節。 刑法理論中對酌定情節是這樣解釋的: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審判過程中需要酌定考慮的情節必須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審判實踐中需要考慮的酌定情節主要有: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的損害程度、犯罪后的態度..就是說認定酌定情節的前提是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后的態度。解釋為:如真誠悔過、坦白罪行、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結果等表現,較之于拒不認罪、毀滅罪證、意圖逃避罪責等表現,應當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很明顯此犯罪后的態度。與庭審時的辯護是不可相提并論的兩個概念,同時并未規定拒不認罪應該從重處罰。
十、我國法律對于拒不認罪沒有強制處罰規定,同時沒有準予可以類推給予處罰。
兩高一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我國法律無強制被告人認罪的規定,法律并未規定不坦白犯罪事實或不自證其罪應當受到處罰。所以為鼓勵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實或自愿認罪,可以酌情給以從輕處罰的獎勵,同時法律也沒有準予可以依照從輕的條款類推給予從重處罰。按原法院的認定認罪從輕,不認罪從重,那么什么樣的表現是不從輕也不從重呢?
十一、抗拒從嚴。不等于抗拒從重。
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八條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范圍廣、影響面大的或者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拒不認罪悔罪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抗拒從嚴。是相對于坦白從寬。而言的,所謂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兇拒捕,消滅罪證,對檢舉人、證人實行威脅、報復,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訂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極地不供述、不承認犯罪事實,不能認為是抗拒。從嚴。的本意并不是從重,而是不從寬..至***年***月***日申訴人犯罪時間往前,我國法律無明文規定,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應當從重處罰。20xx年最高法制定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審判酌定情節有權威的指導意義,《意見》中對從嚴。是這樣定義的:主要是指對于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地判處重刑或死刑;對于社會危害大或者具有從重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即: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不享受從寬。的政策和從輕。的獎勵。根據《意見》的解釋,只有滿足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才可以稱之為拒不認罪,同時規定拒不認罪。的要依法從嚴處罰,并不是從重處罰。 因此,申訴人偵查階段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作無罪辯護,并不構成拒不認罪,不受從嚴處罰,更不應該從重處罰..
十二、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
違反罪行法定,適用法律平等。和罪罰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行法定,適用法律平等。和罪罰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 罪行法定。原則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單純指各種犯罪須在法定量刑幅度內處罰,同時也包含無法律規定不得將非犯罪情節作為從重處罰依據的原則。該原則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除《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以外,任何非犯罪情節均不受刑罰處罰。現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關于類推的規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適用從重處罰應當以《刑法》為依據,不能夠主觀的認為應該重判就可以重判。 適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都應當受到刑法平等的保護,一旦犯了罪,也應當平等的適用刑法。平等地適用刑法,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個人狀況如何,都不允許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二是對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將法律未規定作為從重處罰依據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現,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如:國家工作人員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為由對其從重處罰。 罪罰相適應。即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為準繩..審判量刑中,刑罰的輕重應當與所犯罪行相適應,不可隨意引用刑法沒有規定或與犯罪事實沒有關系的情節,從重判處,即罰當其罪..審判的依據是犯罪行為,除法律明文規定外的非犯罪行為均不受刑罰處罰。刑罰相適應。原則涵蓋了禁止違法將非犯罪情節作為從重處罰依據的內容。 一審判決以當庭拒不認罪。為由,對申訴人作出從重處罰。判決明顯不符合罪行法定,適用法律平等。和罪罰相適應。的原則,該判決同時違反刑事審判三項基本原則,應依法認定為錯誤判決,撤銷從重處罰部分,給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員有提出申訴的權利,受理機關應當對錯誤判決改判。 《監獄法》第二十一條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款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第八條 除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訴告知》第二條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八條 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 本案由(2007)***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對一審判決加以認定,并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故受理、審查申訴材料法院應為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法律服刑人員擁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對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判決給予改判。 綜上所述,懇請人民法院支持申訴人合法訴求,依法認定錯誤判決,給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如果我在學習法律知識過程中出現了偏頗或理解的不正確,請出于教育、轉化的目的,將相關法律規定告知于我,本人將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