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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08:59 申訴狀

      行政申訴狀范文推薦

       引導語:所謂行政申訴書,主要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制作的文書。今天,云范文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行政申訴狀的推薦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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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XX市XX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XX公司)在XX年XX月至同年XX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XX年XX月,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XX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XX公司的代表人陳XX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XXXX_年XX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XX月XX日以XX工商復(XX)第XX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XX月XX日向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XX年XX月XX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XX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XX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XX_年XX月XX日,XX區人民法院的(XX)XX法行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XX公司的起訴。

        陳XX不服,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XX年XX月XX日以(XX)XX中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XX區人民法院(XX)XX法行字第XX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XX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XX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XX年XX-XX月)或案發時(同年XX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XX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XX市人民政府XX府發(XX)XX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XX年XX月XX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XX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XX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XX年XX月XX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XXXX年XX-XX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XX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XX_年XX月XX日),(XX)價檢字第XX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XX年XX月XX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