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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的行政再審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10:18 申訴狀

      經典的行政再審申訴狀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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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的行政再審申訴狀例文

        再審申訴狀范文【模板一】:

        申請人馬桂英,女,漢, 1944 年10 月17 日生,身份證號65412319441017578x 第四師65 團社區退休職工,住該社區。

        被申請人辛三女,女,漢, 1945 年5 月17 日生,第四師65 團社區退休職工,住該社區。

        申請人馬桂英對第四師中級法院(2014) 兵四民終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一、根據民訴法第200 條第二款、第六款的規定,

        申請人認為( 2014 )兵四民終字第101 號民事

        判決違反上述條款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

        撤銷第四師中院( 2014 )兵四民終字第101 號

        民事判決,駁回辛三女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辛三女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的原因是因辛三女多次燒馬桂英的柴禾院墻引起的糾紛,馬桂英發現辛三女燒白己的柴禾院墻,這些柴禾是馬桂英辛辛苦苦從遠處拉回來擋院墻用的( 30 多只雞被偷了,才拉柴禾擋院墻),看見辛三女燒柴禾院墻才拉她去社區找領導,她不去,于是兩人發生爭執,馬桂英才在辛三女臉上拍了一下。過錯責任在辛三女,馬桂英沒有傷害意思,只是正當防衛行為。

        (二)本案中辛三女點火燒馬桂英柴禾院墻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侵害了馬桂英的財產權益,難道對放火行為不應當阻止嗎?讓星星之火燃燒成熊熊大火嗎?馬桂英以正當防衛措施保護自己的柴禾院墻錯在哪了????

        綜上所述:

        申請人馬桂英認為:這起糾紛是辛三女燒自己的柴禾院墻引起的,馬桂英打辛三女一下是為了阻止其繼續燒柴禾院墻造成更大損失,是保護自己私有財產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過錯。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準予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呈 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5 年3 月2 日

        證 明

        2013年5月份王梅叫我說找一輛車去65團,她媽媽家家有急事,我就和我朋友賀永強、王梅一塊去了65團王梅媽媽家,到了王梅她媽媽家看到她媽家前院西面院墻在著火,我當時就用手機拍了多張照片,以上情況屬實,我和賀永強都可出庭作證人。

        證人:

        2015 年3 月2 日

        再審申訴狀范文【模板二】: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蘇效雷,男,1978年02月20日

        出生,漢族,職工 ,住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坊安街辦東蘇村。 郵寄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坊安街辦東蘇村。郵編:262113 電話:15053606196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晨,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苗圃二路5號樓2單元701室。郵寄地址: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苗圃二路5號樓2單元701室。 電話:15095091869

        委托代理人:孟慶同,濰坊市坊子區志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再審人蘇效雷因與被申請人蘇晨婚姻財產糾紛一案,不服濰坊市中級

        人民法院(2011)濰民終字第976號民事調解書的調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申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審。

        一、再審請求

        1、撤消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濰民終字第976號調解第三項

        中的“濰坊市濰城區苗圃旭升小區5號樓2-701室房產一套歸蘇晨所有”。

        2、房產應歸申請人所有。

        3、裁令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此案。

        二、申請事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當事人對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1、本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法庭主張調解,法官主持了調解,法官的意向直

        接影響左右申請人對調解的態度,申請人只能是被動接受,若不接受調解我將拿不到一點本屬于我的財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購房時有協意,是申請人購房,并償還貸款,被申請人來辦理手續。協意在先,所以房產當歸申請人所有。簽此不公正調解協義,是迫于法庭壓力,迫于對方一分錢也不給的威脅,并不是我發

        自內心的意愿。

        2、本調解協義內容違反法律。調解書中“濰坊市濰城區苗圃旭升小區5號

        樓2-701室房產一套歸蘇晨所有”違反〈〈物權法〉〉第四條(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第五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尊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調解過程和結果違反〈〈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反還受損失的人)。違反〈〈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取權屬證書的,由登記相關收回或公告作廢),依據一個無效的應當作廢的書證,來認定房產歸原告所有,缺乏法律依據。

        3、本次的審理調解過程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若干

        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第(三)項: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本案事實不清,本案只認證了申請人交了首付款,至于這個錢是對被申請人的借款,還是申請人自己購房的購房款,或是共同購房的首付款,沒有認定清楚,事實混淆不清,從而使調解協義內容根據不足。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訴訟參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項: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防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被申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已經被證實毀滅相關證據并作假證,卻不被法院追究責任,我很難理解!!!

        5、本案屬一個典型的婚騙案。被申請人之所以與申請人登記,只是為了披

        上近似合法的外衣,從而逃避法律的打擊和制裁,實施詐騙行為。因為一登記,馬上就鬧離婚,隨后就起訴離婚,并在起訴書中誹謗申請人脾氣暴燥素質低下威脅她人身安全,從而通過登記離婚的方式非法占有申請人資產,被申請人已構成詐騙罪。

        6、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先刑事后民事原則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可是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說詞卻是:“我們這里是民庭,不審理刑事案件,這是刑庭的事情,和我們民庭沒有關系。”

        7、現在濰坊的房價比我購房時,每平米增值近2000元,我購得的房產增值近100000元,調解書中卻未提及。

        8、最后一條,本案中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房產所有權的認定。屢次判決和調解認定房產歸被申請人所有,無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則認定。第二條: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它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但是,依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書證本身被推翻了,它就自然不能認定什么了。各級法院犯了邏輯上的錯誤,只拿所有的證據來認定房產的歸屬,不考慮對方是通過詐騙的手段取得了房產證書,并且還對此作出解釋-----這不是民庭的職責。

        綜上所述:本次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法,在此基礎上作出的(2011)濰民終字第976號民事調解書自然不合法,調解書內容偏袒太嚴重,拿著申請人的投資讓毀滅證據、違法犯罪的人受益,是社會公共道德的淪喪;本調解支持了謊言、支持了假證、支持了違法犯罪,以至于使中國的法律成了一灘鼻涕,軟弱而且骯臟。

        為什么再審申請要在調解書生效三個月之后才可以提出?這只能是讓侵權的人更長時間的侵權而已!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05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