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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再審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10:33 申訴狀

      2017行政再審申訴狀范文

        導語:申訴狀人不論有關的裁判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裁判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而提交申訴狀。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2017行政再審申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2017行政再審申訴狀范文

      行政再審申訴狀1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申訴狀2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勛,清算組組長

        聯系電話:2835840,13504723918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帳號:271211601018150039702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03)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并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注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污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并

        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97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為由、二審法院以執行回轉為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序、偽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范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權限、執行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為,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96)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

        2001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01)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污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05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余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97年到2006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余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97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偽造法律文書:

        1997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里偽造了《拍賣確認書》。

        2005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為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05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評估價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范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范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設備)、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設備)、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97)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04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權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05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后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參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制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于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鑒為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后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回轉為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為;案發過5年后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為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里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