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訴狀(6篇)
勞動爭議申訴狀1
申訴書應寫明下列各項:
①勞動者方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以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用人單位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以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②申訴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③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日期,申請人簽名(蓋章)。
申訴書中對爭議事實的'敘述必須實事求是,突出主要問題,寫明因果關系。
申訴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說服力。
請求仲裁的事項,一定要明確具體,具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用語要準確、通俗,字跡要清楚,文面要整潔,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勞動爭議申訴狀2
申訴人:陳,男,59歲,漢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訴人:朱,女,59歲,漢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訴人:陳x,女,2歲,漢族,住
法定代理人:張x
被訴人: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XX區,電話: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陳輝X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90760.4元,其中:喪葬補助金人民幣654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幣5236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幣131846.4元〔其中陳xx47088元(一次性計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計20年),陳x37670.4元(一次性計16年)〕。
事實和理由:
工亡職工陳輝X〔身份證號碼:42242〕是申訴人陳和朱之子,是申訴人陳x之父。陳輝X生前是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員工。
x年4月25日早上5時,陳輝X在大崗鎮沙仙街5號駕駛粵A76MO5號摩托車上班,途徑廣珠東線上橫瀝橋北側路段時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陳輝X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南沙區橫瀝醫院診斷:“1.創傷性休克;2.多器官臟器復合傷”。x年7月31日,廣州市南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輝X的'受傷死亡屬于工傷〔工傷認定書:穗南勞社工傷認()169號〕。
陳輝X死亡后,申訴人向被訴人提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要求,被訴人稱已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20xx年3月12日,申訴人接被訴人通知到被訴人處辦理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手續,發現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是被訴人生產經營所在地廣州市南沙區的社保機構,而是番禺區的社保機構,且工傷待遇標準也低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申訴人提出異議并要求按廣州市南沙區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訴人拒絕。
經核算,被訴人應按廣州市南沙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申訴人喪葬補助金18162元〔(以廣州市20x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27元計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計算,被訴人尚少支付申訴人喪葬補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2368元,供養親屬陳撫恤金47088元〔計20年:(544.8-348.6)x12x20〕、供養親屬朱撫恤金47088元〔計20年:(544.8-348.6)x12x20〕、供養親屬陳x撫恤金37670.4元〔計16年:(544.8-348.6)x12x16〕,合計190760.4元。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因而被訴人應按其生產經營所在地廣州市南沙區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申訴人應取得的工傷待遇。申訴人特提出如上勞動仲裁請求。
申訴人:陳、朱、陳x
簽名: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爭議申訴狀3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等等)
被申請人:(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請求事項:(分條列明,要寫明所要求的事項和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
還有何時入職、做什么工作、約定工資。
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x年x月x日
勞動爭議申訴狀4
申訴人:吳xx,男,xxx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42212119680214xxxx,職業為汽車駕駛員,住深圳市xx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系電話:137234xxxxx(代理人)。
被訴人:深圳市xx客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皇崗北路車管所東側xx公司綜合大樓,電話:8331xxxx。法定代表人:鄭xx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68元;
三、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472元;
四、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六、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被訴人承擔仲裁費。事實與理由:申訴人于20xx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20xx年6月24日,申訴人在深圳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院診斷為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并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xx
20xx年7月17日
勞動爭議申訴狀5
申訴人:XXX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XXXXX;現住址:XXXXXXXX。
被訴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XXXXX;性別:X;職務:總經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期間周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xx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于20xx年11月15日進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訴人于20xx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xx元,試用期過后為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60-6213003。
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20xx]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20xx元÷20.92天×200%) (20xx元÷20.92天)×4天] [(2300÷20.92天×200%) (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訴2
事實:申訴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仲裁證據: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
事實:申訴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
事實:被申訴人于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并于20xx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于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xx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后來簽訂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則。
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
勞動爭議申訴狀6
仲裁申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被訴人名稱、地址,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應寫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這是文書的核心,應注意寫作技巧和具體運用。
首先應當寫明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并重點寫明當事人之間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焦點,說明被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其次,依據法律規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論證所提要求的正確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爭議內容有幾項,必須一一列出,漏寫了的,不會受理。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訴人答辯、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證人應該是能夠證明勞動爭議案件客觀情況的人。
一旦明確為證人,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知作證時,不能拒絕作證,不得作偽證。
(4)申訴人本人署名或蓋章,申訴日期。
寫好一份仲裁申訴書并不難,關鍵是事實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證據要確鑿。
如果員工書寫確實有困難,也可以在勞動仲裁部門的指導下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請仲裁的'案件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務爭議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提出仲裁申請的,必須是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朋友、同事、家屬都不能替代申請。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和爭議事實,有請求仲裁的具體要求和理由。
(4)必須在法定申訴時效期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訴人數提交副本。
如果申請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全體爭議當事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