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訴狀精選范文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那么再審申訴狀應該怎么寫?以下是云范文整理的再審申訴狀精選范文,僅供參考。
再審申訴狀精選范文【1】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1xx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
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和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再審后改判;
2. 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 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
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184.84元,
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再審申訴狀精選范文【2】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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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再審申訴書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書面請求,即為行政再審申訴書。
二、行政再審申訴書的寫法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范文《行政再審申訴書寫作技巧》
2.案由。
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
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
最后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
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后;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