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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12:29 申訴狀

      (合集)民事申訴狀15篇

      民事申訴狀1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jù)《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guī)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xiàn)。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tài)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jiān)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jù)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jù)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jù)有關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jù)必須真實可靠;

        (2)應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予以集中反駁,并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來證明、分析申訴論點,不可無的放矢,論而無據(jù);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相關知識

        民事案件申訴須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三、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shù)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jiān)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對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審申請的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六、申請再審人以新的證據(jù)申請再審有什么要求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jù)”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申請再審人以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經審查,如果申請再審人在申請再審提供的證據(jù)系其在原審中應當提供而且能夠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隱瞞證據(jù)直至申請再審時才提供的,不作為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jù)”。

        七、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么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八、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zhí)行

        申請再審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zhí)行。

        九、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和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并應按照原審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jù)線索。

        十、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十二、哪類民事再審案件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再審案件當事人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1、因當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jù)而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民事申訴狀2

        (公民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

        申訴人因 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 份;

        2.證據(jù)材料 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制作要點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xiàn)提出申訴。”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jù)。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附:

        起訴狀是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分割自己的侵權或者爭議的其他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書寫起訴狀告要求訴訟請求明確、證據(jù)充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起訴要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

        第二, 主體要合法。

        第三, 應當寫明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第四, 必須寫明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當事人在書寫起訴狀時,應客觀、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書寫起訴狀時不能用謾罵和人身攻擊及其他污穢語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書寫起訴狀時,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要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住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在起訴狀的最后,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起訴日期。

      民事申訴狀3

        (公民提起訴訟用)

        原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起訴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訴狀副本__份

        其他證據(jù)材料復印件__份

      民事申訴狀4

        [寫作要點]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寫作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同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寫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寫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正文

        (1)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判決不復,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2)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3)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寫出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其他主要色證據(jù)線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由。

        時效性。由于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盡早制作,以免殆誤機會。

      民事申訴狀5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蔣xx鎮(zhèn)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業(yè)區(qū)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qū)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xiàn)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挖掘機……手續(xù)費10837.50元”對首付款數(shù)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xié)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shù)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x年1月4日向臥龍區(qū)法院起訴,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所欠三個月租金,所欠三個月租金及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申訴狀6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xiàn)在 市 區(qū)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jié)性,雙方協(xié)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fā)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fā)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yè)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qū)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zhí)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fā)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7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fā)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fā)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xiàn)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

        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

        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y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yǎng)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訴狀8

        申訴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與吳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jù)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是吳雇工。事實證據(jù)如下: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申訴人陳是被申訴人吳雇工,因此對于陳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jù):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jù):

        3、陳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jù)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雇傭陳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jù)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與吳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jù)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jù)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guī)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guī)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與陳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jù)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9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qū)××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9××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zhèn)鎮(zhèn)長。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勝武,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xiàn)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xiàn)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圖及現(xiàn)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shù)囊庠福Mㄔ嚎紤]該情節(jié),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jié)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zhí)行。楊xx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y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y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y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jù)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又故意破壞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j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shù)額是400903.99元×80%=320723.19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00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jù)。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yè)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jù)。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fā),商橋鎮(zhèn)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zhèn)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jù)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zhí)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jù)《車輛報廢標準》規(guī)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zhèn)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jù)《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zhèn)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商橋鎮(zhèn)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guī)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zhèn)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zhèn)計生辦是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jiān)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河南省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并判決朱xx,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商橋鎮(zhèn)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xx楊xx楊xx

        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申訴狀10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xiàn)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yǎng)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jù)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yǎng),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yǎng)費(按每月500元從xx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jù)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qū)計生辦。東區(qū)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jù)。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zhí)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jù)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x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shù)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jù)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jù)《婚姻法》第47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fā)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jù)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jù)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chuàng)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x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shù)钠拮樱ㄔ耗懿榈降木椭挥幸蝗f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yǎng)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jù),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fā)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qū)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zhí)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yǎng)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yǎng)。

        由于宋廣生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yōu)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xiàn)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yǎng)。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jù)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jù)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yǎng)的義務嗎?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fā)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guī)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yōu)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xiàn)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申訴狀11

        一、現(xiàn)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xx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xx網絡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19xx)x字x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19xx)x字x號判決;

        2.退還貨款xx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xx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xx網絡公司返還貨款xx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xx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硬件公司

        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民事申訴狀12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zhèn)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yè)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yè)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yè)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等相關手續(xù)。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xiàn)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lián)。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guī)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申訴狀13

        一、現(xiàn)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_____

        被申訴人:_____

        案由:_____

        請求事項: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

        _______________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三、申訴狀范本: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xiāng)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xiāng)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zhí)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zhí)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zhí),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jù),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jù),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xiàn)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么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zhí)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xiàn)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zhí)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fā)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xiàn)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xiàn)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jiān)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①案件來由。

        ②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民事申訴狀14

        申訴人: xx。男。1956年1月30日。漢族。系XX省XX泰豪通信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豪公司)物流部搬運工。住XX省XX市衡祁路78號。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1)聯(lián)系電話:。

        申訴人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綜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有新的證據(j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判決泰豪公司自20xx年5月到20xx年6月止因違法辭退而造成申訴人的工資損失并加付25 %的賠償費用;

        2、請求判決泰豪公司支付申訴人因工傷住院的費用;

        3、請求判決泰豪公司支付申訴人自20xx年6月起20xx年4月止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資;

        4、請求判決泰豪公司支付申訴人工傷住院的伙食補助費。

        事實與理由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綜字笫133號民事判決書斷章取義違背申訴人的真實意愿,不為人民服務,指鹿為馬,顛倒黑白,損害了執(zhí)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官完全清楚知道在長達兩年之久泰豪公司未發(fā)放申訴人生活費之下泰豪公司違反《勞動法》、制造陷阱、乘人之危、偽造申訴人的辭職報告,剝奪申訴人勞動的權力,強迫申訴人自負工傷住院治療的費用,惡意拖欠因違法辭退而造成勞動者申訴人的`工資損失。

        所謂協(xié)議是在違背申訴人真實意愿之下簽訂的:既然該判決書中判決泰豪公司上訴提出辭退陳新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泰豪公司違法辭退應當支付因違法辭退而造成申訴人工資損失并加付25 %的賠償費用至本案終結止,而不是一審辯論終結止;該判決書中判決申訴人自負因工負傷住院的醫(yī)療費用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申訴人因工負傷二期治療要開刀取出內固定,在例行檢查時,血糖過高,主治醫(yī)生說并且寫有證明,開刀前、后都要將血糖降至正常值,不然就會引起大量內出血,是與治療工傷分割不開的、必要的治療,這是最基本的醫(yī)療常識,即使是降糖藥品也只是646元,總費用是4543.27元,總費用單上按醫(yī)保自費是312.32元,工傷自費未報銷部分卻是2243.27元。

        該判決書沒有依法判決申訴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資,泰豪公司自20xx年6月止20xx年12曰底該時段全公司的員工都在正常上班,都在加班,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xx]33號)第6條,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在崗的不敢為申訴人證明,誰敢得罪頂頭上司,都怕丟掉飯琬,下崗的證人與雙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利害關系也不起作用;泰豪公司亦不能反證申訴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24日每周星期六沒有加班的真實證據(jù)。

        申訴人20xx年9月止10月第一次因工傷住院和第二次工傷住院至本案起訴時都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本案起訴(追加訴訟)時間為20xx年11月8日,申訴人自出院后就向泰豪公司索要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泰豪公司以沒有先例為由斷然拒絕支付,故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依法判付。

      此致

      申訴人:陳xx

        20xx年4月26日

      民事申訴狀15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現(xiàn)住在廣東省XX縣XX鎮(zhèn)XX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X,女,漢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現(xiàn)住在廣東省XX縣XX鎮(zhèn)XX居委會XX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

        第5、1、1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第5、1、2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第5、1、3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該“技術要求”規(guī)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jù)《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年)3、5條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車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輕便摩托車moped”: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jù)“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guī)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jù)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jù)規(guī)則。

        此外,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fā)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jù)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jù)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qū)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